宜昌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需要什么条件?新版办法+10项申报材料+县区推荐流程

2026/6/16

【2026年认定进行中!】宜昌市农业农村局6月15日发布公示,湖北福滋源食品有限公司等46家企业拟认定为2026年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每年一次,有效期两年,成功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扶持政策。本文依据《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宜农发〔2021〕14号),为你拆解申报条件、规模门槛、材料清单、认定流程及动态监测机制。生产加工型企业资产1000万/营收3000万起,带动农户100-500户不等。建议宜昌涉农企业立即收藏,转发给项目申报负责人。
【2026年认定进行中!】宜昌市农业农村局6月15日发布公示,湖北福滋源食品有限公司等46家企业拟认定为2026年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每年一次,有效期两年,成功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扶持政策。本文依据《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宜农发〔2021〕14号),为你拆解申报条件、规模门槛、材料清单、认定流程及动态监测机制。生产加工型企业资产1000万/营收3000万起,带动农户100-500户不等。建议宜昌涉农企业立即收藏,转发给项目申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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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一二三产业融合及农业企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条凡本行政区域内自愿申报或已经获批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凡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村电商、农业服务等为主业的涉农企业,均可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2.企业规模。(1)生产、加工、流通型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2)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3)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线上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4)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5)休闲农业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认定按以上标准的70%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认定按以上标准的80%执行。三类县(湖北省县域经济考核划分)农业企业认定按以上标准的80%执行。
3.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有关规定,制定考评打分办法,对现有的市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考评,提出保留、淘汰的初审意见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按规定提取折旧。
4.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订单、参股等合作方式,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果菜茶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200户以上;畜牧水产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企业在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货物量的70%以上。
5.企业安全生产。企业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开展安全生产,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事件。
第五条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申报材料
1.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000字左右)。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其中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有资质的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可只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企业近两年征信报告。
6.企业带动农户证明。
7.企业近两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证明。
8.企业近两年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保等情况证明。
9.企业出口备案证明。
10.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两品一标”证书,专利证书,科技成果,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商标材料,市级以上荣誉表彰。
1-4项材料为企业必须提供的基础材料;5-8项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9-10项材料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据实出具。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申报程序
1.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出具审核意见,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认定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抽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2.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企业名单经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两年。
第十条经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优保劣汰。
第十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填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
第十三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提供监测材料(与申报材料相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标准进行监测评价,提出监测意见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以“双随机”方式对监测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当年被监测企业的5%;监测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逾期不上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的,通报后仍然不上报的。
2.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3.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4.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
5.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损伤农民及消费者利益的。
6.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7.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带动作用的。
第十六条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等更名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申报及监测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依据《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宜农发〔2021〕14号)及宜昌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15日最新公示整理,最后更新时间:2026年6月16日。
宜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已达585家,位居全省前列;2026年全市目标新增2家国家级、15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建议申报企业立即联系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确认具体申报窗口和内部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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