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6/15
文旅强基!陕西省文化和旅游领域重点项目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补助、好处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强化全过程监督、防范项目风险、提升投资效益,助力文旅强省与万亿级文旅产业集群建设,陕西省正式印发《文化和旅游领域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全省重大文旅基础设施、产业融合、公共服务、品牌打造等重点项目,明确项目储备、申报审批、建设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动态监管与责任问责等全链条要求。建立 “省级统筹、市县主责、部门联动” 工作机制,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与动态监测,严控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杜绝虚假申报、违规建设与资金挪用,推动文旅项目高质量落地见效,夯实陕西文旅产业发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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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文旅领域重点项目监督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文旅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领域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选定入库的重点文旅产业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监督管理、分级负责、全程监管、效益优先”的原则,按照谋划、储备、开工(在建)、投产四类项目,分别入库。
第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政策性资金项目储备清单、“十五五”专项规划项目支撑清单、产业链项目招引清单“三张清单”模式,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认定入库、跟踪督导和实效评价与奖惩,全方位推动“十五五”重大项目谋划储备、增量政策资金争取、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等工作提质增效;各市、县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领域重点项目的初审推荐、日常监管和协调服务;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防范金融风险等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入库
第五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文化事业、文旅产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无历史文化遗产破坏、生态环境破坏风险,对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省级监管的文化和旅游领域重点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旅游景区提质升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活化利用、文旅融合、公共文化设施、旅游景区及公共服务设施、乡村旅游示范、旅游演艺类等项目。各市区和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度、项目类别,纳入监管范围。
(三)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和工期安排明确,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实施单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和运营管理水平,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五)项目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建设内容、土地位置及四至范围需与备案和审批内容一致。
第六条谋划、储备、开工(在建)、投产项目,应符合以下入库条件:
(一)谋划阶段从项目签订意向性投资协议或制定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方案开始,达到立项条件结束。谋划项目应明确前期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初步确定投资规模、产出效益等指标。
(二)储备阶段从项目立项手续办结开始,到项目实质性开工结束。储备项目原则从谋划项目转化,应落实项目业主或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基本落实建设资金或有可行的融资方案,并获得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
(三)开工(在建)阶段从项目实质性开工开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结束。开工(在建)项目原则从储备项目转化,已开工并形成实物工程量的项目。开工建设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建造基础(含正式打桩)为标准,单纯购置类项目开工以设备到场为标准。
(四)投产阶段从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开始,到达产出库结束。投产项目原则从开工(在建)项目转化,是按照设计文件规定建成主体工程及相应配套辅助设施,形成生产能力或能发挥工程效益,计划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可向当地文旅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文本、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初审:项目需进行逐级审定,项目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勘,初审无误后可向上一级文旅主管部门推荐。
(三)审定: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对各地市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后,确定省级监管文化和旅游领域重点项目,并推荐省发改部门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库进行监管。
第八条项目退出机制:
(一)强制退出情形:项目获批后长期未建、缓建,项目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长期停工、存在“烂尾”风险,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等情况;偏离文旅发展方向,以发展文旅事业为名行房地产商业开发之事的项目;项目存在“借教发展”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项目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经协调金融机构仍无法解决;项目建设单位破产、清算或主动申请退出。
(二)退出程序:县级文旅行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市级复核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进行会审评估,确认符合退出条件的,移出项目库。退出项目需完成资产清算、生态修复等收尾工作,由市县文旅行政部门监督执行。
(三)后续管理:退出项目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类重点项目。对因违法违规而退出的项目单位,纳入文旅行业信用黑名单。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推进
第九条项目信息报送制度
实施项目季度调度、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文旅行政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文旅行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包括投资完成额、形象进度、存在问题、需省市两级层面协调解决事项等,经市级汇总审定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项目推进情况。省文化和旅游厅按季度通报市区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邀请省级相关部门会商有关重点问题解决办法。
第十条项目实勘制度。县(市、区)文旅行政部门每月应对属地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市级每季度应组织抽查,省级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督导;对秦岭沿线、黄河流域等生态敏感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城市功能区的项目,可增加实勘频次。
第十一条项目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第一时间向项目归属地发改或行政审批部门根据项目类别负责报备,并同步向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各级主管部门需重新审定项目是否纳入文化和旅游领域重点项目库:
(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发生重大调整;
(二)总投资额变更超过原核定数额10%以上;
(三)项目业主单位发生变更;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
第四章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监督检查。要密切配合投资主管部门,通过项目抽查检查、编制投资监管报告等方式,与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审批(核准)、批建不符、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超概算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震慑和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每半年联合发改委、自然资源、财政等省直部门召开项目推进会,推动信息共享,协调解决用地审批、资金筹措等问题。
第十四条市级审核推荐省级重点项目,管理市级项目库;协调本市相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问题;每季度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项目监督管理报告。县级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承担项目日常监管;协调征地拆迁、施工保障等前期工作,及时上报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积极推荐入库项目符合国家、省级层面相关政策要求,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等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积极对接金融机构,推出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信贷产品,争取金融资金对重大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的支持。
第十七条积极推荐入库项目参加文旅博览会、推介会、项目招商引资等活动,并在各级各类文化和旅游品牌宣传推广时予以安排。
第五章实效评价与奖惩
第十八条实效评价每年组织市县的项目管理实效评价,指标包括项目谋划储备(权重20%)、项目开工建设(30%)、投产达效(20%)、招商引资签约落地(20%)、信息报送情况(10%);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奖惩措施对项目管理优秀的所在市县,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增加下一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数量额度10%—20%;对提前竣工并实现预期效益的项目,在申请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时予以优先支持。对项目管理评价不合格的市县,按上年申报项目数量的10%予以减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试用期为2026年6月5日至2028年6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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