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6/3
银行网点利好新政!长三角地区政银合作网点运行申报条件流程及好处资助管理办法!沪苏浙皖四地政务部门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政银合作网点运行管理办法》,以总对总协作模式统筹长三角政银网点标准化建设与常态化运营。办法统一网点设置、事项进驻、帮办代办、跨省处置、考核保障全流程规则,依托全域银行线下网点布设政务专窗与自助终端,归集社保、公积金、企业设立等高频通办事项,建立分级疑难处置时限机制,简单事项 1 个工作日办结、复杂事项限期协调落地。通过政务资源与银行网点资源双向融合,完善长三角跨区域政务服务网络,夯实 “15 分钟政务服务圈” 建设,助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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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三省一市《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充分发挥银行网点覆盖度广的优势,方便企业和个人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推动政务服务进驻银行网点办理,加强政银合作网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增强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三角地区政银合作,是指长三角地区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与银行总行或者一级分行的合作。基于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与银行总行或者一级分行已建立的合作机制,通过整合政府政务服务资源与银行网点资源,将政务服务延伸至银行自助终端或者服务窗口,实现政务服务就近办、跨省办、高效办,共同提升区域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第三条 长三角地区政银合作采取“总对总”对接模式,通过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实现“总对总”垂直管理,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直接与银行总行或者一级分行对接,明确合作范围、责任分工及实施路径,确保服务、政策、技术、标准在区域内统一执行。
第四条 参与长三角地区政银合作的银行在长三角地区应当具有一定覆盖度,原则上网点应当覆盖长三角地区所有地级市。
第五条 长三角地区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合作银行,梳理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办理服务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第二章 合作网点管理要求
第六条 长三角地区各省(市)结合实际,对满足相关要求、具备服务能力和条件的意向网点,由属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属地银行认定合作网点,允许悬挂长三角政银合作网点标识标牌。
第七条 充分利用现有银行网点渠道,优先将人员、企业集聚区域内具备提供长三角政务服务能力的网点纳入合作网点布局范围。各银行在合作网点内设立的政务服务专区,可以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入驻合作网点的政务服务事项咨询答疑、申报辅导、流转分发、帮办代办等服务,杜绝“面子工程”、形式主义。
第八条 合作网点可以在室外醒目处悬挂长三角政银合作网点标识标牌。标识标牌突出长三角“一网通办”品牌、属地政务服务标识及合作银行特征。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样式进行适当的等比例缩放。对已悬挂本省政务服务标识牌的合作网点,可以继续沿用。
第九条 合作网点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设立政务服务专区,做好标识导引,提供自助服务机具和相关设备,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满足企业和个人办事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合作网点应当公开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确保公开内容与实际办理情况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合作网点按需选择政务服务内容,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关服务指引。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网点开展全程帮办服务和适老化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合作网点结合金融业务属性,提供“政务+金融”的综合服务。鼓励银行推进政务服务特色合作网点建设。
第三章 人员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合作网点应当配置服务意识好、沟通能力强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政务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合作网点服务要求规范,依法依规提供办事服务,认真做好咨询答疑、帮办等服务。向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时,不得以各种形式变相增加办事成本。
第十五条 属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协助合作银行,通过集中培训、转培训、制作服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等形式对辖区内合作网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原则上人员通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问题处理机制
第十六条 构建跨区域跨部门问题处理协商机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思路确定问题处理责任主体。涉及跨省服务问题的,由长三角地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各银行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合作网点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后应当开展排查,记录问题详情(含具体事项、当事人信息、问题描述等),并上报至本地一级分行,报备至属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如涉及跨省服务问题,由本地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反馈至服务供给地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属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合作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初步研判问题类型,若是合作网点网络及硬件的问题,由合作网点及时解决;若是政务服务供给或者具体业务问题,由属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及时优化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属于简单的问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有一定协调难度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难度较大的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解决后,合作网点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办事人相关情况,同时反馈至属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合作银行应当综合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方式宣传推广政银合作成效,主动将政银合作网点办理事项清单、服务指南、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增强政银合作知晓度和影响力,积极引导更多企业和群众通过合作网点查询、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合作银行应当遵守数据管理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接触到的政务服务信息承担数据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当加强对合作网点监督管理,合作网点应当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簿(箱),及时回应解决监督投诉意见和建议,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结合企业和群众的投诉情况,对合作网点服务质量进行整改优化,必要时进行通报,完善合作网点退出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长三角地区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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