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收藏!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备案/登记指南:条件、材料、时限、惩戒措施(2026版)
2026/6/1
【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官方发布】为规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版)》正式施行(原2023版同时废止)。新办法明确:对符合要求的预审请求“应收尽收”,对国家实验室、科技领军企业等精准服务;同
【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官方发布】为规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版)》正式施行(原2023版同时废止)。新办法明确:对符合要求的预审请求“应收尽收”,对国家实验室、科技领军企业等精准服务;同时强化信用管理,对非正常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率超标等行为实施“提醒—约谈—警告—暂停—取消”分级惩戒。以下为全文核心解读,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务必逐条对照。
若您对申报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我们,免费获取一对一咨询及专属方案:15855157003(微信同号)。
我们深耕项目申报领域十余年,累计服务企业超3万余家。专注服务安徽、湖北、江苏、湖南、四川、陕西六省企业,提供从“前期规划→中期培育→后期申报”的全流程闭环服务。我们不仅是材料专家,更是您的战略伙伴,精准匹配各省政策红利,确保每项关键认证成功落地。
六省企业持续选择我们的原因:
资质认定:高企认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
智能绿色转型: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两化融合贯标
专项荣誉:首台套、老字号、政府质量奖、科技成果评价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软著
工商财税:全方位合规支持
您的收益:
精准匹配政策:避免盲目申报,节省企业成本
全流程陪伴:让您专注核心业务,无后顾之忧
十年实战经验:成功案例可查,专业值得信赖
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在支撑国家与区域发展战略、服务四川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工作,依据《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5〕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四川保护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保护中心负责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开展预审服务和管理,保障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对符合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实行“应收尽收”,并对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加强精准服务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四川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预先审查服务。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总体原则是“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不影响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相关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通过四川保护中心备案并公告,纳入备案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通过四川保护中心登记并纳入管理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六条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四川保护中心的有关规定,配合四川保护中心相关工作,积极反馈预审服务需求和服务成效。
第二章预审备案管理
第七条四川保护中心对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企事业单位依申请进行备案,建立备案档案。
第八条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二)经营范围或研发方向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四川保护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
(三)具有真实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或者人员,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原则上至少拥有一件作为第一申请人原始取得的已授权有效发明专利;
(五)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在四川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以下简称“预审平台”)申请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二)企事业单位身份证明;例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部队单位或其他单位若无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提供用于办理专利申请、费减备案等事宜的唯一代码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四)一件作为第一申请人原始取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五)上一年度专利申请列表电子件及扫描件;
(六)近三个月社保参保人数证明(需体现参保单位名称、人数)及其联系人近三个月社保参保证明(需体现参保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参保人数10人以下的需提供具备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企事业单位简介,有LOGO标识的单位应当一并提交设计矢量图,无矢量图的应当提供清晰图片;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企事业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均应加盖公章,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四川保护中心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通过后,四川保护中心按月公告,备案结果以公告信息为准。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向四川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第十一条备案主体应确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准确无误。主体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四川保护中心预审平台完成变更。变更审核通过前,不得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其他信息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代理机构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在四川保护中心预审平台申请登记,登记审核通过后方可为备案主体代理专利申请预审业务。代理机构应当诚信守法,为备案主体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的登记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具备专利代理资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二)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的质量审核机制、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
(三)具有一定执业能力,具有稳定的队伍和相对稳定的案源,自成立以来,至少代理过从申请到结案(包括授权和驳回案件)全流程的发明案件或无效、诉讼类案件等;
(四)被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均已撤回或转正常;
(五)代理机构及其备案代理师一年内未因违法代理行为受到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训诫、警告的自律惩戒,三年内未因严重违法代理行为受到停业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自律惩戒,不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且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三年内无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
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租赁或者购买办公用房的合同复印件等其他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所有材料均应加盖公章,并对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四川保护中心对代理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并纳入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应确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准确无误。主体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在四川保护中心预审平台完成变更。变更审核通过前,不得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其他信息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第四章预审审查管理
第十七条四川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相关规定,对预审流程及质量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对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确保有限的专利预审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服务全省高质量创新保护,同时将涉及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及相关线
索上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备案主体应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择优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预审请求,代理机构应提高专利申请撰写质量,规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第十九条专利申请预审流程包括预审请求、预审受理、预审审查及预审核查四个阶段,四川保护中心对上述四个阶段进行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预审请求。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时,需在预审平台上传专利申请文件、《承诺书》《一分钟速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均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二)备案主体一年内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四川保护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制造等产业领域);
(四)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应当与备案主体主营业务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相符合;
(五)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预审受理。四川保护中心核实预审请求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备案资格,给出申请文件预分类号,核查申
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排除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形,根据核查结果发出预审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专利申请在预审受理阶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未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或不再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
(二)备案主体一年内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三)明显不属于四川保护中心服务产业领域的;
(四)《承诺书》未按要求加盖全部申请人签章的;
(五)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未备案的;
(六)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已备案,其他申请人未备案且未提交共同研发证明材料的;
(七)专利申请缺少必要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撰写或请求书未写明申请人名称或详细地址的;
(八)专利申请属于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九)未经允许,重复提交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预审案
件的;
(十)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预审审查。四川保护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预审审查,发出预审通过或不予通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预审审查阶段的专利申请文件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初步审查要求。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不存在形式缺陷和明显实质性缺陷;
(二)实质审查要求。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至第十一章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不存在新颖性、明显创造性、实用性、单一性等实质性缺陷。
第二十六条专利申请在预审审查阶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预审不予通过:
(一)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未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或不再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
(二)备案主体一年内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三)经核查确定不属于四川保护中心服务产业领域的;
(四)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或多项形式缺陷的;
(五)专利申请属于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情形;
(六)在处理涉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时,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未按要求提交项目立项、研发过程等相
关证明材料或相关陈述意见且无合理理由的;
(七)专利申请在未收到预审结论前,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的;
(八)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扰乱正常专利预审工作秩序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多次出现预审不予受理、不予通过情形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至(八)项情形的,四川保护中心将对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予以提醒、约谈或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
第二十八条预审通过后,备案主体应按规定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确保申请文件与预审通过文件的一致性,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及时完成网上缴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四川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号和缴费凭证。
第二十九条预审核查。四川保护中心收到反馈的专利申请号及缴费凭证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预审通过文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正式专利申请文件的一致性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备案主体。
第三十条专利申请在预审核查阶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不通过,不予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一)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未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或不再
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
(二)备案主体一年内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正式专利申请文件与预审通过的文件不一致的;
(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正式专利申请文本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
(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并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收到受理通知书当日或次日)完成网上缴费,或未及时向四川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号和缴费凭证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经预审核查通过后的案件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案件快速审查工作,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快速审查被取消的,四川保护中心将予以提醒、约谈或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
(一)因申请人名称、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代理师签名等基本信息未填或填写错误,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
(二)未按规定时限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三)无正当理由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四)在专利申请办理授权登记前进行著录项目变更;
(五)其他因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不规范操作导致快速审查被取消的。
第三十二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并授权的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起专利权维持年限未超过两年的,四川保护中心予以提醒、约谈或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四川保护中心建立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动态追踪管理机制,实施信息档案管理,定期复核档案信息,根据复核结果结合专利申请预审情况实施动态管理,采取提醒、约谈、警告、暂停或取消备案(登记)资格方式维护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
第三十四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四川保护中心可视情况暂停(暂缓)其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被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均已撤回或转正常后,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可向四川保护中心以书面形式提交恢复申请,四川保护中心视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五条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约谈或警告:
(一)备案主体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一年内专利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40%的;
(四)一年内预审合格的发明专利授权率低于70%的;
(五)其他影响预审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半年及以上:
(一)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提醒、约谈或警告后,再次违反的;
(二)一年内专利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三)一年内预审合格的发明专利授权率低于60%的;
(四)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五)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干扰、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备案主体资格:
(一)被注销、宣告破产等致使备案主体丧失法律主体资格;
(二)登记注册地址变更后不属于四川省行政区域;
(三)自备案成功之日起两年内未向四川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四)其他丧失备案主体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备案主体资格,且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备案申请:
(一)已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的;
(三)一年内专利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四)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或严重干扰、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约谈或警告:
(一)代理机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二)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招揽客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影响预审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条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申请预审代理资格半年及以上:
(一)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提醒、约谈或警告后,再次违反的;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异常的;
(三)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受到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或行业协会惩戒的;
(四)一年内代理的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五)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六)其他违反诚信原则或干扰、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利申请预审代理资格,且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登记申请:
(一)被注销、撤销或吊销执业许可证;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的;
(四)已暂停预审代理资格一次,再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一年内代理的专利预审申请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六)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有2件及以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或严重干扰、拒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备案主体处于暂停期或自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之日起,四川保护中心不再接受其新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对已提交未审结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终止预审服务。代理机构处于暂停期或自取消预审代理资格之日起,四川保护中心不再接受其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对已提交未审结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终止预审服务。
第四十三条被提醒、约谈、警告、暂停或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相关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应按要求积极整改。被暂停或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满足相关整改要求或期满后可向四川保护中心以书面形式提交恢复申请,四川保护中心视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第六章异议与申诉
第四十四条相关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对四川保护中心作出的违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或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四川保护中心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四川保护中心接收异议申诉申请后,60日内完成异议申诉审查,异议申诉成立的,取消处理结果;异议申诉不成立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保护中心负责最终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3年12月27日发布的《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卧涛科技|六省政策申报服务
专注皖苏鄂湘川陕14年,累计服务企业超3万余家。提供资质荣誉、资金项目、知识产权等全流程申报支持,综合通过率91.7%。
免费评估:发送“企业+省份+行业”至微信15855157003,获取专属申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