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科技创新:安徽税费优惠政策解读:16市各地认定申报奖补奖励要求

2026/5/28

助力科技创新:安徽税费优惠政策解读:16市各地认定申报奖补奖励要求!本文件梳理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涵盖创业投资、研发创新、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四大领域。创投主体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可按投资额 7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自主选择个税核算方式。同时明确研发费用 100% 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 8% 税前扣除、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外购软件缩短摊销年限、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等企业端优惠,另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均明确适用条件、执行依据及责任单位。

助力科技创新:安徽税费优惠政策解读:16市各地认定申报奖补奖励要求!本文件梳理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涵盖创业投资、研发创新、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四大领域。创投主体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可按投资额 7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自主选择个税核算方式。同时明确研发费用 100% 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 8% 税前扣除、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外购软件缩短摊销年限、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等企业端优惠,另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各项政策均明确适用条件、执行依据及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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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费专项优惠政策

(一)支持科技创新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②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③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 年;

④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⑤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③投资后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

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3)享受财税 55 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 年第 1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43 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 39 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 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 亿元。

2)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起人,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投资后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3)投资需通过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 39 号)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经贸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令2003 年第 2 号)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第 55 号)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23 年第1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43 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3.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5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接受投资后2 年内未上市、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 20%;

2)创业投资企业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完成备案且

规范运作;

3)投资必须是直接支付现金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

受让存量股权。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 年第 1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43 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 39 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4.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内容】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 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

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所称满 2 年是指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 2年, 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 2 年;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 39 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

营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5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接受投资后2 年内未上市、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 20%;

2)创业投资企业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必须是直接支付现金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存量股权。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23 年第1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43 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 39 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内容】

天使投资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对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尚未抵扣完的投资额的 70%,可在 36 个月内抵扣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5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接受投资后2 年内未上市、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 20%;

2)天使投资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关系;投资后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3)投资必须是直接支付现金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存量股权。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第 55 号)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23 年第1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 39 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7.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2)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需在完成备案的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3)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 3 年后需要调整的,应在满 3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备案。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24 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 39 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8.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政策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企业需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准确核算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并确保相关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 号)

9.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符合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各类科研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等;外资研发中心需满足投资总额、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和设备购置原值等条件。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4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 年第 20 号)

10.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

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资金接收方必须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2)资金用途必须是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3)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号)

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2023 年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研发活动需符合规定范围;

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需符合规定范围;

3)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和行业需符合规定;

4)会计核算需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2023 年第 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 11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8 号)

12.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

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

3)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需符合规定。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13.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

【政策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享受条件】

1)外购软件需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2)企业需进行会计核算并准确归集相关费用。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

14.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

2)奖金需为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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