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5/26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省,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安徽省科技厅决定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中心、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登记、重点实验室、科技攻关计划、未来产业科技园申报条件工作。旨在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强化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激励重大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构建全域创新、全链赋能的科技创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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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 、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 分。
【责任单位】
科技部
【政策来源】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 ( 国科发政〔2017〕115 号)
2.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申报条件】
(1)标准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②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 自有、租赁或
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 平方米。
③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创业导师。
④在孵企业不少于 30 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 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⑤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⑥上年度不少于 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 20%。
⑦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0%。
⑧上年度至少 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⑨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 1 年统计数据。
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卓越级孵化器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实行择优认定,应突出以下特征和功能:
①强产业属性。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近两年每年服务的细分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不少于 30家。
②强服务功能。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
测试等专业服务;全方位赋能企业成长,提供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 50%。
③强人才牵引。管理团队由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复合型人才或在龙头企业具有资深从业经验的领军人才牵头组建,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产业;具有一支高水平专业孵化服务队伍。
④强投资赋能。能够联动至少一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细分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围绕服务企业投早、投小、投长期。
⑤强加速效应。能够带动一批前沿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收入等快速增长。
【责任单位】
工信部
【政策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工信部科〔2025〕131 号)
3.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
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1)综合类创新中心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统筹布局建设。组建综合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建设布局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区域创新发展规划。
②建设主体由相关地方政府牵头或多地方联动共同建设,
发挥有关地区和部门比较优势,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建设。
③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支持,集聚整合相关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源头创新力量,成为创新中心的重要研究实体。
④技术领域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域,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明确技术创新的重点目标和主攻方向。
⑤组织架构一般采取“ 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 ”的模式,明确区域空间布局,形成大协作、 网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领域类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结合本部门、本地区资源优势和技术创新需求,开展领域类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组建领域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建设布局与党中央、 国务院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全球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②建设主体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国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
③牵头地方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科教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符合国家在重点区域规划的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布局。
④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 ”技术和“长板 ”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 中期和长期
目标。
⑤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责任单位】
科技部
【政策来源】
《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暂行)》 (国科发区〔2021〕17 号)
4.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1) 同 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2) 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3)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责任单位】
科技部
【政策来源】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82 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2 号)
5.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申报条件】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2)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3)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责任单位】
科技部
【政策来源】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82 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2 号)
6.国家技术发明奖
【申报条件】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
景。
【责任单位】
科技部
【政策来源】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82 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2 号)
7.国家自然科学奖
【申报条件】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责任单位】
科技部
【政策来源】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82 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2 号)
8.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申报条件】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 ,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 2名。
【责任单位】
科技部
【政策来源】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82 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2 号)
9.科技成果登记
【申报条件】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 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 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责任单位】
科技部
【政策来源】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1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
【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为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 2 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2)具有稳定的中医药研究方向,研究水平和实力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优先在原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三级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基础上进行拓展、提升、完善。
(3)在申请重点实验室时,可采取独立申请或者联合申请的方式申请。鼓励与综合性大学、科研院所、医药企业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各单位应在过去5 年内与依托单位有合作研究的基础,并有科研成果产出。联合申请时,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 个,且应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其余单位为参与单位。重点实验室立项后, 由依托单位负责牵头开展研究、加强运行管理以及接受考核与评估。
(4)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中医药发展需要,建设方案切实可行,能够承担和完成行业重大科研任
务。
(5)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研究队伍。实验室主任应政治素质过硬,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为依托单位全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首次聘任时原则上不超过 60 岁(院士、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长江学者、岐黄学者等高层次人才不超过65 岁)。团队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 30 人, 固定人员不少于 20 人。
(6)具备适当研究场所和研究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1000 平方米并相对集中。运行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 1500 万元。
(7)具备较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配套措施,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运行的管理机制,能保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
(8)对科研成果具有良好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的能力和经验。
【责任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政策来源】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 国中医药科技函〔2024〕249 号)
11.未来产业科技攻关需求征集
【申报条件】
(1)填报单位须是在本省注册、无违法和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相应研究开发能力,有一定的研发投入,财务状况较好。鼓励填报单位联合省内外上下游企业、
高校院所组团提交攻关需求。
(2)攻关需求符合上述领域范围,紧迫性、必要性、可行性突出, 已有研发攻关基础,主要技术指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预期目标明确、可量化、可考核,并有明显提升。
(3)优先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或具备产业带动能力的科研机构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优势力量,系统布局多个子课题的协同攻关需求。优先支持与国家级省级高能级创新平台合作攻关的攻关需求。
(4)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聚焦重点领域自行摸排未来产业科技攻关需求,组织重点企业、重点单位、人才团队填写《未来产业科技攻关需求征集表》。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未来产业发展行动方案》 (皖政办秘〔2024〕66 号)
12.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报条件】
标准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 1 年统计数据。
(2)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 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
(3)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 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70%以上,具有技术经理人、孵化从业人员等创业孵化资质的专业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50%以上;孵化器应围绕创业辅导、产业技术、经营管理、金融投资、市场拓展等领域配备创业导师,每 5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创业导师。
(4)在孵企业不少于 30 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 30%。
(5)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6)上年度不少于 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 20%。
(7)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8)上年度至少8%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皖科区〔2020〕21 号)
13.顶尖孵化器
【申报条件】
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申报建设,具体条件见当年申报通知。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顶尖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 (皖政办〔2025〕 1号)
14.安徽省未来产业科技园
【申报条件】
(1)有赛道。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创新资源、产业基础、经济发展需要,聚焦我省“7+N ”(即量子科技、空天信息、通用智能、低碳能源、生命科学、先进材料、未来网络7 个重点领域,兼顾第三代半导体、先进装备制造、区块链、元宇宙等领域和方向) 某一领域或细分赛道作为主要发展方向。
(2)有场地。有边界清晰、布局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物理空间,有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
(3)有企业。聚焦未来产业主要发展方向, 已集聚一批核心企业。
(4)有支撑。汇聚一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人才团队,具备跨学科、跨领域的协同创新能力。有高校、科研院所、高能级科创平台、行业龙头企业等提供技术支撑。
(5)有机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运营机构,组建技术经理人团队和管理服务团队,负责科技园的日常运营管理。
(6)有生态 。 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 、检验检测、信息数据、模型、算力、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科技中介和知识产权服务等功能,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政策来源】
《安徽省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试点工作指引(试行)》 (皖科前沿〔2025〕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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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我们能为您做什么?(勿抄)
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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