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老字号/地理标志可申报!湖北优势商标申报7类条件、3种纳入方式、动态管理、跨省互认互保

2026/5/20

您的商标符合湖北省优势商标纳入条件吗?驰名商标、老字号、地理标志、被假冒两次以上、较高市场影响力——7类条件满足其一即可申报!湖北省优势商标名录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优势商标是指在湖北省具有较高知晓程度、较大市场影响力、易被假冒侵权的注册商标。纳入后可享受跨省互认互保、海关备案指导、海外维权服务、监测分析信息推送等5项保护措施!本文将逐条解读纳入条件、认定因素、申报方式、动态管理、保护措施,助您成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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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优势商标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优势商标名录制度,提高商标保护效能,助力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势商标,是指在湖北省具有较高知晓程度、较大市场影响力、易被假冒侵权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优势商标实行名录管理。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湖北省优势商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监管、信用约束的基本原则。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与本省相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以及外省市知识产权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推动名录管理纳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合作机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注册商标,可以纳入名录: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企业拥有的与老字号相一致的商标;
(三)五年内在湖北省内被假冒、侵权两次以上,或存在他人商标恶意注册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形,需要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四)具有较高知晓程度、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商标;
(五)批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六)该商标曾被纳入其他省、直辖市商标保护名录的;
(七)其他确需加强保护和培育的商标。
第六条认定具有较高知晓程度、较大市场影响力的注册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销售额或纳税额在湖北省同行业的排位;
(二)该注册商标在湖北省范围内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湖北省产业发展导向;
(四)该商标享有的良好市场声誉;
(五)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知晓程度或较大影响力的其他事实。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商标,可以通过主动纳入、申请纳入及推荐纳入等三种方式纳入名录。
第八条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可以决定将符合条件的注册商标主动纳入名录,并通知商标权利人提供相应资料。
商标权利人包括商标注册人或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第九条商标权利人申请将商标纳入名录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及联系方式、符合纳入名录条件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第十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所辖区内商标权利人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初步审核。由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可以纳入名录的注册商标,报送至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可以自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审查申请资料,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省级有关单位或市州知识产权局推荐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提交推荐函、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符合纳入名录条件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第十二条名录中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该商标移出名录:
(一)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注销、宣告无效的,或商标权利人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到期的;
(二)注册商标所涉商品(服务)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商标权利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提交虚假资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名录的;
(五)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移出名录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纳入名录的情形。
第十三条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省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对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已纳入名录的注册商标,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移出名录:
(一)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直接移出;
(二)由省级有关单位或市州知识产权局建议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移出;
(三)注册商标权利人申请移出。
第十四条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将名录中注册商标的纳入或移出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商标权利人,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名录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对纳入名录的注册商标,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向商标权利人发放湖北省优势商标名录证明文件。
由省级有关单位或市州知识产权局建议移出名录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商标权利人申请移出保护名录的,根据优势商标纳入名录时的方式,向原推荐单位或审核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优势商标进行协同保护和指导服务,健全和创新培育机制:
(一)与省外行政区域积极开展优势商标的互认互保,充分运用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对优势商标跨区域联动保护;
(二)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机构或协会为优势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人员业务培训、海外维权、海关备案等服务;
(三)根据需要对优势商标进行监测分析并向商标权利人提供信息,指导商标权利人提升商标管理水平;
(四)积极对优势商标权利人实施商标战略典型经验、做法、成效的宣传,助力提升优势商标知名度、影响力;
(五)对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优势商标,及时提供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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