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护科创成果 赋能航空文创—青羊区知识产权提质增效专项扶持政策申报补贴奖励要求

2026/5/15

智护科创成果 赋能航空文创—青羊区知识产权提质增效专项扶持政策申报补贴奖励要求紧扣青羊航空新城与少城文创发展战略,本政策聚焦主导产业创新需求,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扶持体系。重点支持航空装备、低空经济、文化创意等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推动产权质押融资、成果转化、维权保护提质增效,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培育。以知识产权赋能建圈强链,完善区域创新生态,助力青羊打造知识产权强区,为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注入持久动能。

智护科创成果 赋能航空文创—青羊区知识产权提质增效专项扶持政策申报补贴奖励要求紧扣青羊航空新城与少城文创发展战略,本政策聚焦主导产业创新需求,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扶持体系。重点支持航空装备、低空经济、文化创意等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推动产权质押融资、成果转化、维权保护提质增效,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培育。以知识产权赋能建圈强链,完善区域创新生态,助力青羊打造知识产权强区,为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注入持久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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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 - 2035 年)》和知识产权强省、强市战略,全面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与水平,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青羊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章  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第一条 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对新获得四川省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等项目建设的单位,给予建设单位当年所获上级项目资金 20%的配套奖励,每个单位当年配套奖励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

第二条 专利奖配套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

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1 万元、1 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三条 鼓励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按照 2 万元/件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获得成都市促进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资助的行业协会、商会或获得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资助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所获上级资助金额20%的配套奖励。

第二节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五条 支持发明专利产业化。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且运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结合专利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及先进性、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要素组织第三方专家综合评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只能申报一次该项奖励。

第六条 支持专利许可或转让。支持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许可或转让方式,从高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吸纳专利成果,且成功转化(产品销售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转让或许可费用 2%的标准予以奖励,同一单位当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许可或转让专利成果,给

予每件 0.2 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当年最高不超过 2 万元;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供需对接服务,对促成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许可或转让的,给予每件 0.1 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当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项目,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 30%的资助,每个企业每年的资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此项目每年度全区资助预算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三节 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第八条 支持权利人主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支持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包括国内维权和海外维权),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或者经行政机关处理后支持其请求并已生效的 ,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再按照案件实际发生代理费的2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案件配套奖励一次性不超过 2 万元,每个主体每年度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 5 万元。

第九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支持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协会等主体购买专利( 商标)执行保险、专利( 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商业秘密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增强抵御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按照其实际缴纳保费的 2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投保人当年的奖励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且获得省、市、区保险奖

励的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保费的 90%。

第四节 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四川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建设。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贯标认证。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所获市级资助金额20%配套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规范认定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育。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等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该单位在职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新获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分别按 2000 元/人、6000 元/人、10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按 6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节 促进知识产权高品质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载体建设。鼓励搭建综合

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对新取得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产业运营中心、产业赋能中心、托管中心等知识产权载体建设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 7 万元、 5 万元、3  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三章  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应依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以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竞争择优、公平公开、绩效导向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三)本政策所涉及奖励与省市区其他政策重复的,同类性质政策可依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申报,不可重复享受,明确区级配套部分除外。

四)本政策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政策由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 2026 年 1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成都市青羊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2022〕58 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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