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5/12
安徽科创孵化提质工程!安徽顶尖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程序及好处扶持解答!立足安徽省科技创新发展布局,聚焦顶尖科技企业孵化器标杆培育,出台管理及绩效评价专项办法。办法从准入标准、日常运营、服务供给、绩效考评、动态调整等方面完善制度体系,强化绩效激励与优胜劣汰,引导顶尖孵化器聚焦主导产业、深耕科创服务、培育优质科创主体,全面提升全省孵化载体能级,为安徽高质量发展筑牢创新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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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贯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集聚全链条,规范和加强顶尖孵化器运营管理及绩效评价,提升孵化服务效能,依据《顶尖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顶尖孵化器是经安徽省科技厅批准,纳入安徽省顶尖孵化器建设布局的创业孵化平台。
第三条对标世界一流,聚焦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到2029年,在全省布局建设顶尖孵化器10家左右,建设期满每家顶尖孵化器新孵化科技型企业不少于50家,导入省外优秀科技团队不少于10个。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顶尖孵化器布局建设,做好政策实施、跟踪服务、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有关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顶尖孵化器的培育、建设、日常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定期跟踪建设进展,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对纳入建设布局的顶尖孵化器,实行管理服务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机制。顶尖孵化器建设主体与省科技厅、相关市政府签署建设合同书,约定建设目标和周期、具体任务、资金投入、考核评价指标等,作为管理、评价与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顶尖孵化器应根据合同书约定内容,以目标为导向,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明确建设路径,细化责任分工,有序推进顶尖孵化器建设。
第七条顶尖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建设资金。财政支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超出规定的支出范围。当年省级支持资金未使用的,计入下一年支持额度;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予以收回。
第八条顶尖孵化器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指标、建设场地、运营主体等)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及时书面向省科技厅和所在地市政府报告。
第九条顶尖孵化器应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建设运营进展情况,按年度报送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顶尖孵化器建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经营、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等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将视情节采取约谈、暂停或核减经费、终止建设、追回已拨资金、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等措施。
第三章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顶尖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每年对上一年度建设成效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建设期满后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二条顶尖孵化器绩效评价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按年度发布绩效评价通知,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各顶尖孵化器按要求提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应佐证材料,经有关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意见,必要时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指标完成情况(80分)。对照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开展评价。“种子”发现方面,对引入前沿科技成果及优质初创项目、导入省外优秀科技团队情况进行评价;企业育成方面,对培育孵化相关产业领域科技型企业情况进行评价;平台服务方面,对专业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及服务在孵企业情况进行评价;投资促进方面,对成立基金及基金投资入孵企业情况进行评价;资源融通方面,对举办活动及链接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资金使用情况(20分)。主要评价资金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等。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优秀:得分85分(含)以上;
良好:得分75分(含)至84分;
合格:得分60分(含)至74分;
不合格:得分60分以下。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是拨付省级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在合同订立后,首年根据合同约定的当年建设目标和预算资金投入,拨付省级支持资金;第二到第五年,每年根据前一年指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财政资金拨付挂钩,具体运用如下: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合同书约定的预算金额,足额拨付下年度省级支持资金。
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按照合同书约定的预算金额的80%拨付下年度省级支持资金。
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按照合同书约定的预算金额的60%拨付下年度省级支持资金。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下年度省级支持资金不予拨付,并由省科技厅会同所在地市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不超过一年);整改通过的,继续支持建设。
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退出顶尖孵化器建设序列,并退回已拨付省级支持资金剩余部分。
绩效评价及建设期满的综合验收结果,也将作为是否推荐申报国家级载体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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