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5/11
聚力技术转移赋能!襄阳市技术转移机构申报认定条件程序和范围材料、好处管理暂行办法!为健全襄阳市技术转移体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运营与管理,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打通基础研究与产业应用的关键链路,出台本暂行办法。明确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条件、认定程序、运营要求、服务规范及扶持保障、监督考核机制,引导机构聚焦技术交易、成果转化、产学研对接等核心职能,提升技术转移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赋能襄阳科创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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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襄阳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与襄阳市“3+4”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襄阳打造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和中西部发展的区域性中心城市,依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3月27日修订通过)《湖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鄂科技规〔2025〕7号)等政策法规,结合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管理、评价监督。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宗旨,提供技术评估、供需匹配、融资对接等专业化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立足襄阳科技创新发展实际,构建专业化、市场化、高效化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通道,强化襄阳都市圈科技创新协同联动,争创汉江流域技术转移枢纽和科技成果转化高地。
第四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备案入库机制,备案及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动态管理”原则,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引导技术转移机构聚焦本地产业需求提供精准服务。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管理服务;加强市、县(区)政策联动,推进区域协同创新。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培育、备案初审及日常监管;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推荐、实地核查及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技术转移相关困难,总结推广本地优秀案例。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市科技局委托的技术转移机构备案评审、绩效评价辅助等工作。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技术转移机构的核心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重点围绕襄阳市“3+4”产业体系开展以下业务服务:
1.技术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开展技术转让、技术代理及技术许可服务;
3.提供技术集成、二次开发及定制化技术解决方案;
4.开展概念验证、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制定、测试分析等产业化配套服务;
5.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投融资对接等增值服务;
6.搭建技术交易信息平台,发布供需信息,促成技术对接;
7.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理人队伍;
8.其他促进技术转移转化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按服务主体和模式分为高校院所型、企业型、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实行差异化管理:
高校院所型技术转移机构:依托襄阳本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专门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在襄阳本地及周边区域转移转化、技术合作、产学研对接等工作的内设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
企业型技术转移机构:由襄阳本地企业自主设立或依托企业集团组建,聚焦本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协同研发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技术转移机构:以技术转移全链条服务为主营业务,汇集产业成果、企业需求、投融资资源,为襄阳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的法人实体或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立足襄阳产业实际,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高校院所型技术转移机构:充分挖掘高校院所创新资源,聚焦襄阳重点产业技术需求,推动科研成果本地化转化和产业化应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企业型技术转移机构: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将内部创新成果标准化、模块化,通过转让、许可、孵化新企业等方式实现成果转化;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组织协同技术开发与成果共享,提升产业整体创新能力。
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技术转移机构:精准对接供需双方需求,搭建跨区域、跨行业技术转移平台,深化与高校院所、龙头企业的合作,建立需求收集与成果匹配机制,为企业提供定制化中介服务,推动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精准对接。
第三章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申请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导向,发展方向明确,聚焦襄阳重点产业技术转移需求,有清晰的经营理念和发展规划。
2.拥有适配襄阳产业需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有稳定的服务收入,能够维持日常运营。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及稳定的客户群与合作伙伴,固定办公场所面积符合以下标准:高校院所型不少于100平方米、企业型不少于150平方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不少于200平方米。
4.具备1年及以上从事技术转移相关业务经历,服务业绩良好,在襄阳本地有明确的服务案例和合作对象。
5.人员结构合理,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科技服务、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占比不低于60%。
6.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技术转移服务章程、客户管理规范、服务流程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7.上年度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符合以下标准:高校院所型不低于15项、企业型不低于8项、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通过三方协议促成的成果转化项目不低于3项,且其中至少30%为襄阳本地项目。
8.上年度促成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符合以下标准:高校院所型不低于5000万元、企业型不低于3亿元、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通过三方协议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本地技术合同成交额占比不低于40%。
9.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失信记录。
10.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研究和试验发展(M73)、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M75)等相关行业代码的技术转移机构,且聚焦襄阳重点产业服务的,优先纳入备案范围。
第十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襄阳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汉江科联网)”(以下简称“汉江科联网”)提交申报材料。
2.推荐: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3.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评审,同时开展实地核查,形成评审意见。
4.公布: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备案纳入襄阳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并公布。
第十一条已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其名称、法人、注册地址、联系人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更新备案信息。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
1.基础条件:服务年限、办公场所设施、人员队伍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度等;
2.服务业绩:本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交数、技术合同成交额(重点考核本地成交额)、技术转移服务收入、服务本地企业数量、跨区域技术转移合作成效等;
3.社会效益:组织技术对接活动次数、技术转移培训人次、收集发布本地技术供需信息数量。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价优秀的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结果、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纳入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第十四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可自愿申请退出备案,提交书面申请后,由市科技局注销备案,退出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市科技局撤销其备案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及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1.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2.申报或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数据的;
3.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5.其他不符合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管理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运行管理与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依法依规运行,规范服务行为:
1.建立标准化服务流程,执行“需求挖掘—成果筛选—匹配对接—评估定价—谈判签约—后续跟踪”全流程规范,服务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2.主动公开机构基本信息、服务领域、核心团队、服务流程及业绩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运营情况、信用信息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聘用专业化技术经理人,组建适配襄阳产业需求的技术转移服务团队。建立市场化薪酬激励机制,允许技术转移机构从技术转移服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核心骨干和技术经理人,奖励支出计入经营成本。市科技局定期组织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襄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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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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