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4/27
两年一评!四川省各地天府旅游名镇评选申报条件材料和程序好处管理办法修订稿!修订后的《天府旅游名镇评选管理办法》正式发布,首次将夜游项目、旅游民宿、文创产品、公共交通列为必备条件,明确需具备 5 家以上民宿、2 项夜游产品、5 类文创商品、1 条主题线路。评选改为两年一次、每次不超 10 个,实行 “有进有出” 动态管理,强化复核与退出机制,确保名镇品质标杆地位。办法聚焦文旅融合、产业提质、服务增效、生态惠民,将有力推动全省镇域文旅资源转化、产业升级与品牌打造,助力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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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 范天府旅游名镇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推进农文旅融合发展,做大做强旅游业,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府旅游名镇是指文化旅游资源富集、旅游 产业集聚融合、旅游服务功能完善、宜居宜业宜游,带动村民就业增收效果良好的行政建制镇(乡)。
第三条 四川省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领导小 组统筹推进天府旅游名镇建设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组织实施,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每次命名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天府旅游名镇评选遵循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实施。按照《天府旅游名镇评分细则》组织考核评分,评分指标数据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业统计数据为依据。考核总分值为100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天府旅游名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发展思路清晰。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对镇域旅游发展有明确布局安排。项目规划科学合理,符合当地发展实际,防止盲目上马、大拆大建,避免贪大求全、闲置浪费。项目建设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旅游发展主题明确、特色突出,品牌形象鲜明。
(二)文化旅游资源富集。拥有文物古迹、传统村落、传统建筑、农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有力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形成独特的文化形象。森林、草原、湿地、绿地等生态资源丰富,旅游资源类型多样、组合性好,自然景观优美,观赏游憩价值较高。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村容村貌优美宜居。
(三)旅游产品供给丰富。能够紧密结合本地特色资源和产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旅游业态类型丰富、特色鲜明,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旅游产品供给丰富、品质优良,至少有5家兼具文化内涵与服务品质的旅游民宿,至少有2顶彰显地方文化特色的沉浸式文化体验活动,至少有2项参与性体验性较强的夜间游览项目,至少有5类体现地方产业和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或旅游商品,至少有1条成熟的主题特色旅游线路。
(四)旅游服务功能完善。进出主要景区(点)的主干道达到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三州三县民族地区达到四级双车道以上公路标准),交通引导标识设置规范,普通公路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以及标志标线“应安尽安”,次差路段全面消除。主要景区(点)之间、主要景区(点)与周边重要客运集散点(机场、火车站或汽车站)之间均开行有公共交通(含班线或公交),频次满足游客需求。主要景)区(点)内部游览路线设计合理,标识标牌规范清晰,提供有接驳交通工具。主要景区(点)内停车场、旅游厕所、通信网络、休憩游览和无障碍设施布置合理、满足需求,线上宣传、咨询、预订、交易、投诉和数字导览等智慧旅游功能完善服务便捷,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经营场所安全卫生、服务规范,生态环保、安全防护、消防应急等设施配置齐全、运行良好
(五)行业管理规范有序。镇(乡)人民政府明确专责机构或人员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工作,职责分明、制度健全,常态化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和主题实践活动,有效协调行业管理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促进旅游健康有序发展。申报前两年内,在旅游市场监管、文明旅游和旅游安全生产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人为责任事故。
(六)旅游发展成效突出。至少成功创建一个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天府旅游名村等品牌,旅游形象良好,在全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利益联结机制科学,合理保障群众利益,有效带动群众就业增收。能够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领区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旅游助力乡村振兴成效显著。
第六条 申报镇对照《天府旅游名镇评分细则》开展 自评,自评总分值应达到70分以上。
第七条 申报前两年内,申报镇在土地使用、生态环 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均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天府旅游名镇评选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按照 “申报、推荐、评选、认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报。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 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州)人民政府。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天府旅游名镇申报表;
(二)天府旅游名镇申报方案;
(三)按照申报条件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推荐。市(州)人民政府严格对照申报条件,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后,择优推荐至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一条 评选。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组成评审组,依据《天府旅游名镇评分细则》进行评分。总评分值达到70分以上且从高往低排名前15位的申报镇,纳入实地检查名单。综合资料评审与实地检查情况,研究提出天府旅游名镇建议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认定。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 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或投诉和举报情况属实但已整改到位且不影响命名的,报省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 辖天府旅游名镇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复核检查。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 级有关职能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检查。
第十五条 动态管理。天府旅游名镇实行“优胜劣汰、 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日常监管或复核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6个月期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省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程序撤销其命名。撤销命名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核心文化旅游资源及产品品牌被摘牌或降级;
(二)在旅游市场监管、文明旅游、安全生产方面发生重大人为责任事故;
(三)在土地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
面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四)发生其它影响恶劣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 被命名为“天府旅游名镇”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优先支持命名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和省级相关项目资金。
(二)优先保障命名镇文旅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对纳入市级重点文旅项目库的项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不足部分由省级统筹调剂支持。
旅人才培训和宣传推应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2021年7月,由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天府旅游名镇评选管理办法》(川文旅函〔2021〕413号)同时废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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