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4/22
根据2024年池州市贵池区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申报时间条件和补贴材料整理,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利奖、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等补助,需要咨询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知识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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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为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节假日除外),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二、申报内容
原《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内容。
三、申报条件
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且符合原《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20〕43号)文件相关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的,2024年发生质量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奖励资金。
四、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将以下材料装订成册(纸质版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电子版须扫描原件),于2026年4月30日前提交至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管科:
1、《申报表》(加盖公章)(详见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是单位法人的、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3、申请奖项证明材料。
原《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文件、《申报表》可从贵池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或“质量强区”专栏查阅下载。
五、有关要求
各镇街、池州高新区及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照原《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指导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出具推荐意见(同一奖补项目,已享受省、市级优惠政策的,不重复奖励)。
贵池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促进我区科技进步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贵池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或者为贵池区知识产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地中介机构 ,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知识产权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利授权奖励范围(含 PCT)
(一)新授权的国内、 国外发明专利;
(二)新授权的国内、 国外实用新型专利;
(三)新授权的国内、 国外外观设计。
奖励标准:
(一) 国内发明专利奖励标准: 5000 元/件 , 国外发明专利奖励标准: 10000 元/件;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标准:500 元/件,国外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标准: 2000 元/件;
(三) 国内、 国外外观设计奖励标准: 500 元/件。
第五条 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的奖补范围
(一)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二)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三)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奖励标准:
(一)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每件奖励 30 万元;
(二)新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 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 5 万元);
(三)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和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 ,对申报主体奖励 5 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奖补范围
(一)上年度以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 ,并按期归还;
(二)上年度以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 ,并按期归还。奖励标准:每笔质押贷款对企业奖励 5000 元;并给予利
息 10%补贴;如对商标权、专利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产生评估费 ,则对企业按比例进行 50%补贴。
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贯标企业的奖励范围
(一)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或者专利权人;
(二)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或者专利权人;
(三)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 ,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
奖励标准:
(一)被评为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 ,分别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 2 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中国专利优秀组织奖的单位 ,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被评为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 ,分别给予 5 万元、 3 万元、 2.5 万元奖励;
(三)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2 万元奖励。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 ,给予奖励 10 万元。
第八条 国家级、省级示范、优势、试点企业(或园区)、学校的奖励范围
(一)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或园区);
(二) 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学校。
奖励标准: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试点园区分别给予 2 万元、 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
国家、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 ,一次性给予 2 万元、 1 万元奖励。
第九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胜诉的奖励范围
(一)权利人参加商标权、专利权维权诉讼,并胜诉的;
(二)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或者对方专利无效请求 ,并成功维权的。
奖励标准:
(一)权利人参加商标权、专利权诉讼胜诉的 ,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
(二)权利人提出商标异议、或者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维权的 ,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第十条 对优秀中介机构的奖励范围
(一)在我区新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的 ,具有独立代理资质的 , 当年即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为本地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优势、企业、园区、学校的;
(三)为本地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 ,并成功获得授权的;
(四)为本地企业成功引进发明专利的;
(五)发明专利托管工作成绩优异的。
奖励标准:
(一)对在我区新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的 ,具有独立资质的 , 当年即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一次性给予 2 万元补助;
(二)帮助本地申报并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园区、学校称号的分别给予 5 万元、2 万元奖励;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 2 万元、 1 万元奖励;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园区、学校称号的分别给予 1 万元、 5000 元奖励;
(三)为本地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 ,并成功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 2000 元;单个企业累计 5 件及以上的,奖励 2万元;累计 10 件及以上的 ,奖励 5 万元;累计 20 件及以上的 ,奖励 10 万元。
(四)为本地企业成功引进本市以外发明专利的 ,有效期在 5 年以上 ,且 5 年内不得转让;参照第(三)项执行;
(五)发明专利托管工作成绩突出的中介机构 ,托管专利达 150 件以上 ,且发明专利失效率为零的 , 当年奖励 2 万元。
第三章 组织、受理、 审核、兑现程序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奖补申请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集中受理 ,每年上半年一次性兑现上个年度的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需提交的材料申请知识产权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材料;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为自然人的 ,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是单位法人的、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
(三) 出示相关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四)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如代理委托书复印件等;
(五)其他与申请奖补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知识产权奖补申请后 ,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并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公示后 15 日内无异议 ,按照奖补标准兑现、发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知识产权奖补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 ,不影响在我区继续享受奖励。涉及我区原有规定中具体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 ,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须在每年四月底前提出申请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 ,凡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的 ,一经发现 , 除全额追缴已发放的费用外 , 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奖励专项资金,从区财政专项基金中列支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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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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