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4/17
补贴来袭!成都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企业申报条件程序及兑付额度要求攻略速览!成都拟出台新版《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购买检验检测、算力服务、中试熟化等专业科技服务。企业可通过 “科创通” 平台线上申领,享受最高年度 10 万元额度补贴,降低创新成本、加速成果转化。欢迎符合条件的主体积极建言,抢抓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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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5 〕110 号 )、《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川科政〔2025 〕6 号 )等文件精神,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助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明确科技创新券的领用、兑现、奖励等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相关活动时,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券兑现及奖励、科技创新券平台维护及 日常管理、推广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都市科技局是科技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
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经费预算、监督指导,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成都市科技局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成都科技创新券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中心”),承担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的日常运行和协调服务,以及开展与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拨付以及资金追回等相关的具体工作。成都市科技局委托成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成都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 服务机构管理中心”)承担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产品的审核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创通平台是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平台”)。
第三章 领用对象和服务机构
第七条 领用对象。科技创新券的领用对象包括: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依法纳税,在本区域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八条 服务机构。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是指能提供本办法所支持服务类别的创新服务实体。服务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在本区域提供科技创新服务一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相关行业认定的有效资质或权威认证,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
服务机构通过审核、公示流程后纳入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并在创新券管理平台发布其科技服务产品。
第四章 领用额度及有效期
第九条 领用额度。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领用20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本办法所支持的检验检测服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概念验证服务、中试服务、技术经理(经纪)人培训、场景验证服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每年最高领用5 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技术经理( 经纪)人培训服务。
第十条 有效期。成都市科技创新券自领用之日起有效使用期至当年12月31 日,逾期作废。
第五章 支持服务类别及标准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检验检测服务,按服务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十二条 共享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共享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机构提供的委托分析、委托测试、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按服务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共享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的机构,按实际兑付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十三条 概念验证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概念验证中心提供的概念验证服务,按服务费用的20%(最高 20000 元)使用科技创新券。
第十四条 中试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中试平台提供的中试熟化及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按服务费用的 20%使用科技创新券。 已获省级中试平台“ 1+N ”模式支持的中试项目不享受本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技术经理( 经纪 )人培训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购买国家部委及其直属单位认可的机构开展的技术经理(经纪)人培训服务且参训人员获得结业证书的,按服务费用的20%(每人最高 1000 元)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技术经理(经纪)人培训服务的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20 万元。
第十六条 场景验证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场景验证服务,按服务费用的30%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人工智能、量子科技、脑科学、生物制造等未来产业场景验证服务的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20 万元。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成都市科创券的支持范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等非科技创新事项,不属于检验检测服务支持范围。
2.企业购买的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的。
第六章 使用和兑付流程
第十八条 使用科技创新券。
领用对象在创新券管理平台上提出科技服务购买申请,服务机构与领用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按要求约定科技创新券抵扣服务费用比例,并将服务合同上传至创新券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兑付科技创新券。
每单(次)服务完成后,服务机构将票据、银行进账单等材料上传至创新券管理平台,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给予兑付支持。
第二十条 省市科技创新券联动。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服务资源共享共用,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券领用对象按规定使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购买服务。
鼓励服务机构接收省级科技创新券,对服务机构接收省级科技创新券的奖励,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同一单(次)服务中,领用对象和服务提供机构均不得同时获得省、市级科技创新券资金的支持。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同一服务类别中,同一法人单位不得同时以领用对象和服务机构身份享受相关支持。同一法人服务机构,仅限选择一个服务类别接收科技创新券并享受相应奖励。同一单( 次)服务中,领用对象不得与服务提供机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科技创新券不得买卖、赠送、转让等。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委托创新券管理中心对服务事项及
收费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科研诚信等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服务订单,追回已兑付的科技创新券资金。
市科技局委托服务机构管理中心对入库服务机构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在科技创新券领用、兑现等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成都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成都市科技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追回资金、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规定,细化服务内容、完善服务规范,制定合法合规的收费标准,不得出现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全市科技重点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有效期 5年。
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中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是指经国家工信部、四川省科技厅、成都市科技局备案通过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二、本办法中的概念验证中心是指经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备案通过的概念验证中心。
三、本办法中的中试平台是指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或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备案通过的中试平台。
四、本办法中的共享实验室是指采取市场化机制,与在蓉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机制,通过整合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资源(如设备、人才、技术等),为企业或科研机构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创新平台。
五、本办法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当年或上年度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的企业。
六、本办法中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七、本办法中的大型科研仪器指单台(套)账面原值在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八、本办法中的场景验证是指系统性验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产业化应用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等具体情境的服务。
九、本办法中的关联关系是指使用科创券的企业和服务机构
之间无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以及直接持有本机构50%股权以上的股东交叉任职,也不相互持有股权。
十、科技创新券逾期作废是指在当年12月31日前,领用对象账户尚未使用的科技创新券余额,以及已使用但尚未完成服务合同确认的对应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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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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