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补偿50%!合肥市2000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申报指南

2026/4/8

为深入推进合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印发了《合肥市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该基金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出资,规模2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知识产权许可融资业务中产生的风险损失。无论您是寻求融资的合肥企业,还是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纳入风险补偿。本文将为您拆解基金运作模式、风险分担比例及申报条件。
为深入推进合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印发了《合肥市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该基金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出资,规模2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知识产权许可融资业务中产生的风险损失。无论您是寻求融资的合肥企业,还是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纳入风险补偿。本文将为您拆解基金运作模式、风险分担比例及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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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合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引导和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放力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出资,规模为2000万元(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可调整出资规模)。新增加的资金继续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获得合作银行贷款的融资行为(包括银行直接贷款、担保贷款和保证保险贷款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许可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有效的专利权或商标权,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许可业务进行融资。企业先行将知识产权许可至合作金融机构,同时一次性获得许可使用费以达成融资,合作金融机构以再许可企业使用知识产权的形式,按期向企业收取许可使用费。
第五条风险补偿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许可融资服务产生的风险损失。
风险补偿基金以其现额为限承担补偿责任。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开展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第七条所称“代偿损失”,是指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为履行代偿(理赔)义务发生的实际代偿(理赔)金额扣除其他政策性补偿后的净支出。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分别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和监督机构,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为保证风险基金高效、安全运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九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为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组建、增减基金额度、管理、运营以及退出等重大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三)负责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对风险补偿基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四)负责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十条市财政局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协同业务主管机构做好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管理风险补偿基金,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日常运营;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核算管理工作,保证风险补偿基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三)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并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四)对合作金融机构申报的风险补偿款项进行审核,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确认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兑付资金;
(五)与合作金融机构加强市风险补偿基金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并每半年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市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合作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严谨清晰,业务执行高效准确,风险防控全面及时,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管理制度,有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产品;
(二)合作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得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和收费,不得变相向第三方转嫁自身应当承担的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融资的合作金融机构应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的机构,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健全的知识产权许可融资业务制度。
第十四条合作融资担保公司应拥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合作保险公司应拥有保险机构许可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设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险种。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利息滚存计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纳入补偿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企业为在肥经营实际发生融资需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单户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含);
(三)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
(四)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标准不高于贷款金额的1%/年,保险公司收费标准不高于贷款金额的1.2%/年;
(五)贷款利率不超过当期LPR的1.3倍;
(六)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民间借贷、房地产投资、股权投资、个人消费等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第十八条纳入补偿的知识产权许可融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许可企业为在肥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许可业务期限不超过3年(含);
(三)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融资获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民间借贷、房地产投资、股权投资、个人消费等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基金运作
第十九条风险补偿项目实行风险共担机制。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企业融资项目,其风险补偿分为以下4种类型:
(一)商业银行按规定为企业直接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如发生贷款本金损失,贷款银行承担50%,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二)由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如发生贷款本金损失,贷款银行承担20%、风险补偿基金承担担保公司代偿本金的20%。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自行协商分担。
(三)由保险公司按规定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保险业务,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如发生贷款本金损失,贷款银行承担20%、风险补偿基金承担保险公司代偿本金的40%。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自行协商分担。
(四)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融资业务,如发生许可费本金损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60%,风险补偿基金承担40%。
(五)风险补偿基金承担的补偿金额均需在合作金融机构扣除其他政策性补偿后的净支出基础上按上述比例计算。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直接投放贷款和知识产权许可融资在贷款风险分类纳入“损失”后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补偿;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在代偿后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向基金管理人书面申请补偿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经审核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兑付补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积极行使清收、追偿权,减少风险补偿基金损失。合作金融机构须按年度向基金管理人反馈清收、追偿进展,对于清收、追偿所得,应按原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以该笔业务此前获得的补偿资金为限)。其中,商业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应返还金额计算公式:返还资金=清收金额*补偿比例;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应返还计算公式:返还资金=追偿金额*(初始补偿资金/申请各级补偿前的实际代偿金额)。未按要求反馈、返还清收追偿所得的,除终止合作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并要求合作金融机构退还已获得的补偿资金。
第二十二条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总量控制。为防止出现兑付违约和资金缺口,当已补偿额度累计达到风险补偿基金总额的50%时,应立即暂停风险补偿项目受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会同基金管理人、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对风险管控机制、运营模式等条件重新进行磋商,风险得到管控且重新协商一致后再恢复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暂停期间,尚未结清的贷款业务,各方仍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可按当年1月1日基金本金余额的5‰从孳息中分年度提取管理费。
风险补偿基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全部退还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四章基金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等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相关款项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基金管理人和合作金融机构等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申请补偿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对申报材料、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资金,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系统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合肥市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步终止执行。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结合工作实际,就具体操作问题制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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