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4/7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和好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整理,《安徽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省级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标准与管理规范,覆盖非遗保护、文旅设施提升、业态创新、品牌推广等九大领域,诚邀社会各界建言献策,共同完善资金管理机制,助力高品质旅游强省建设,让徽文化焕发新生、文旅融合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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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全域旅游把文化旅游业打造成为支柱产业的意见》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文旅融合发展工作协同机制牵头单位会同成员单位负责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细化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做好资金下达,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市、县(区)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督促项目实施,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事业、文旅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其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与设施提升。支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放运行,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提档升级,改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基础条件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展。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等。
(三)文物保护和利用。支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考古和大遗址保护,出土(水)文物、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推动文物保护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等。
(四)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发展。支持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等。
(五)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支持文旅产业市场主体培育、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文旅功能品质提升、文旅活动品牌打造、文旅新业态发展、文化出海等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淮河(安徽段)文化旅游大环线,长江、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安徽段)建设等,发展全域旅游。
(六)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与市场推广。支持境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交流合作、品牌营销和宣传推广,承办或组织参加国家级文化和旅游展会、赛事、论坛等重大活动,全方位塑造“皖美如画”文旅新形象,实施“引客入皖”行动等。
(七)文化研究、创作与推广。支持安徽“五大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推动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转化,优秀作品演出演播等。
(八)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支持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文旅法治宣传、文旅发展规划编制、资源普查等文旅行业规范化建设等。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建立“谁使用、谁负责”责任机制,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二)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三)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四)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为本级项目和转移支付项目,本级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使用,转移支付项目采用因素法、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1.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根据县级公共文化场馆实际数量,按照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4万元/个,乡镇和街道文化站1万元/个标准分配。
2.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包括基本运转补助和运转绩效补助。基本运转补助根据未纳入国家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数量,按照市级馆每馆每年120万元、县级馆每馆每年30万元标准分配;运转绩效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为博物馆接待人次50%、场馆面积25%、年度展览项目数量15%、预算执行率10%。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包括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和重点项目补助。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根据传承人数量,按照每人每年7000元标准予以补助;重点项目补助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经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择优支持。
4.文物保护补助资金,包括一般项目补助和重点项目补助。一般项目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量40%、省级以下文保单位数量20%、文物安全指标20%、省保单位入库项目数10%、预算执行率10%;重点项目补助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经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择优支持。
5.安徽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分类设施设备个数,按照分类测算标准(转播电视节目的数字电视发射机每部功率为1KW的补助6.2万元、0.3KW的补助4.3万元,转播广播节目的调频发射机每部功率为3KW的补助14.4万元、1KW的补助8万元、0.3KW的补助3.9万元)分配。
6.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7.文旅融合发展补助资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建立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库,对经评审入库项目,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择优给予支持,带动市县政府、市场主体加大文旅投入。
8.其他项目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旅融合发展重点地区、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中涉及标准的,如国家和省测算标准发生调整,按照最新标准和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应调整。属于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县要统筹省级补助资金并落实本级保障责任,合力推动相关任务落实。
第九条 项目法分配要突出重点,按照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目标任务,选取具有牵引性、示范性重点项目予以支持,避免“撒胡椒面”式投入。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加强项目库建设,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同步谋划储备项目,将项目成熟度及省级财政资金撬动情况作为项目入库重要条件,排好项目优先序,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预算一经批复即能下达资金、实施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年度预算批准后,原则上二十日内提出资金具体分配建议并细化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审核后,三十日内下达资金;确需据实结算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接到省级预算后,按规定将预算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使用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逐级报送至项目批复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收回资金。专项资金年底未形成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及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同级文化和旅游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根据需要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申报单位(个人)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在申报年度资金预算时同步制定绩效目标,加强项目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优化管理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资金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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