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券!2026年马鞍山科技创新券申领全攻略:条件、额度、兑付流程、材料清单

2026/4/2

马鞍山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注意了!每年最高3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怎么申领?很多企业财务负责人问:技术研发类服务能补多少?答案是合同金额的20%;检验检测类呢?高达50%。但注意:单个项目低于1万元不给兑付。另外,新办法首次明确支持场景创新类服务,而且服务机构可以是科技型企业(不限于高校院所)。本文按照“谁能申请→能买什么服务→能补多少钱→怎么线上操作→什么情况会被拒”的逻辑,为您提供一份零基础实操指南。所有操作都在长三角科技创新券平台完成,无需跑腿。
马鞍山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注意了!每年最高3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怎么申领?很多企业财务负责人问:技术研发类服务能补多少?答案是合同金额的20%;检验检测类呢?高达50%。但注意:单个项目低于1万元不给兑付。另外,新办法首次明确支持场景创新类服务,而且服务机构可以是科技型企业(不限于高校院所)。本文按照“谁能申请→能买什么服务→能补多少钱→怎么线上操作→什么情况会被拒”的逻辑,为您提供一份零基础实操指南。所有操作都在长三角科技创新券平台完成,无需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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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服务矩阵涵盖:
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
研发平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
智能绿色转型: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两化融合贯标
专项荣誉申报:首台套重大装备、老字号品牌、政府质量奖、科技成果评价
知识产权全链条: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规划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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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引导作用,促进技术研发和场景应用,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修订)。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进一步扩大和改进创新券政策覆盖范围,优化整合管理流程,突出重点支持方向,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引导和激发创新主体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我市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第三条创新券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
第四条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后补助方式,直接兑付给企业。兑现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创新券支持对象应为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和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创新券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和省、市“科技副总”承担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办法所指的服务机构是指以长三角地区为主,拓展至全国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场景创新类项目的服务机构可以是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创新券支持本市企业购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创新资源共享、场景创新等四类服务(见附件)。具体内容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重复、批量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三)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
(四)合作项目属于“四技”服务,未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
第十条每家企业每年可以获得创新券支持总额度最高30万元;检验检测、创新资源共享类的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高于实际服务合同金额的50%;技术研发、场景创新类的单个项目不高于实际服务合同金额的20%;单个项目申请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兑付。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指定具体科室(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申报和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评审。相关企业登陆长三角科技创新券平台(http://kjq.csjpt.cn)进行申报材料提交。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随机抽查,申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市科技局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期间,若与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但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管理办法》(马科〔2023〕24号)、《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操作规程》(马科〔2023〕27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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