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才服务新高地!安徽省16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条件补助和流程材料攻略

2026/3/26

构建人才服务新高地!安徽省16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条件补助和流程材料攻略整理,安徽省人社厅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省级统筹、分级管理,规范园区认定、运营、评估全流程,提供场地补贴、项目补助等扶持,创建国家级 / 省级产业园可获最高 500 万元补助,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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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在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带动作用,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具有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一定集聚规模,能够促进区域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供高质量人力资源服务,对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特定区域。包括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专业性、行业性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市场。

第三条 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定位,分级分类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设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暂不具备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条件的,鼓励结合地方主导产业和人才需求,建设专业性、行业性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市场。

第四条 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的青年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等各类园区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专业性、行业性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市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

第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专业性、行业性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市场建设,按照“ 省市共建、属地管理” 的原则,积极探索“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 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 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申报设立、运营管理、评估考核,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 86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八条 申报设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扎实的工作基础。按照全省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拟建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等有充分论证,制定了科学的发展规划,有鲜明的产业导向和发展目标,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专业化、特色化、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服务。

2.有相应的建筑面积。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 万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 个。

3.有一定的聚集规模。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 家,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4.有齐全的功能配备。园区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入驻企业的需求,同时具备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务功能。

5.有完善的运营管理。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产业园管委会或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园区安全生产、有序运营。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餐饮等配套服务。

6.有系列的扶持政策。产业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 市、区)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房租补贴、培训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办法。

第九条 申报设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自愿申报、综合审核、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由产业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认定;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经审核认定符合设立条件的园区,授予“安徽 XXX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标牌。

第十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函件;

二)园区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发展规划( 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内容);

三)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运营机构、资金筹集、扶持优惠政策落实、产权归属、入驻企业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四)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 主要包括机构名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设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市场,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扎实的工作基础。结合当地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对拟建专业性、行业性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市场的行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等有充分论证,制定了科学的发展规划,有鲜明的行业导向和发展目标,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专业化、特色化、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服务。

2.有一定的建筑面积。市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 平方米。设立多个场址的,核心场址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分场址原则上不超过 2 个。

3.有合适的聚集规模。入驻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 10 家,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

4.有基本的功能配备。市场布局合理、功能和设施基本能够满足入驻企业的需求,同时具备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公共服务功能。

5.有完善的运营管理。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保障园区安全生产、有序运营。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餐饮等基础配套服务。

6.有系列的扶持政策。市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 市、区)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有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房租补贴、培训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办法。

第十二条 申报设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市场实行自愿申报、综合审核、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由市场所在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认定;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经审核认定符合设立条件的市场,授予“安徽 XXX 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市场”标牌。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函件;

)市场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发展规划( 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总体规划、发展措施等内容);

)市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运营机构、资金筹集、扶持优惠政策落实、产权归属、入驻企业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四)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 主要包括机构名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经审核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照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就〔2020〕6 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 皖人社发〔2019〕29 号)规定,分别给予500 万元、2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 〕 164 号)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资金具体用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专业性、行业性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市场的设立、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等。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 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一般应设立管理协调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 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制定权责清晰的运营管理办法,鼓励采取委托专业机构托管运营管理的模式进行园区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软硬件环境建设,加强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保障建设投入,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九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项 目,或通过购买服务、税费减免、场地补贴、项 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专业性、行业性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市场定期开展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 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运营管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

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要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情况开展自我评估,评估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一条 对综合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予以通报表扬,优先给予政策和项目支持。对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行通报,并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采取建议取消或取消授牌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为契机,积极加大投入,制定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加快推动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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