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19
2026年度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评选申报条件材料和时间奖补、流程、奖种类别指南!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湖北测绘地理信息事业高质量发展,本次评选面向省内测绘相关单位及个人,聚焦北斗应用、遥感监测等重点领域,遴选技术先进、成效显著的测绘科技成果,助力成果转化,为智慧湖北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科技支撑。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元。各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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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评选申报项目范围
本年度受理测绘科技进步奖所申报、推荐的项目,要求必须是在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申报截止前完成鉴定(或评审),且符合《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见附件1)奖励范围。
二、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评选申报办法及要求
凡申报本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严格按照《奖励办法》要求,认真填写《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书》,并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通过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甲级测绘单位可直接申报)。
(一)申报资格及数量
1.申报单位须为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员单位。
2.申报项目数量限制:
(1)甲级测绘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3项
(2)其他测绘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
(二)材料填报要求
1.被推荐项目的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必须如实填写《测绘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书》(见附件2),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
2.材料提交规格:
(1)纸质版一份:盖章推荐书及所有附件
(2)Word版一份:推荐书(无需盖章)
(3)扫描件PDF一份:盖章推荐书及所有附件。
(三)联合项目规范
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牵头完成单位统一填写“推荐书”,参与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按贡献大小排序。原件须加盖全部完成单位公章,并经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未按规定填报的,不予受理。
(四)不予受理情形
列入《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附件1)中规定的不得申报奖项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评选申报联系方式及其他
1.资料下载:本通知及附件可通过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QQ群(群号:692463797)下载,请学会理事或相关联系人及时加入。
2.受理截止时间:2026年6月30日。
3.材料报送:
(1)纸质材料(含推荐书及附件)请寄至: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50号 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秘书处,邮编:430071
(2)推荐书电子版发送至学会秘书处邮箱
(3)特别说明:涉密材料不予受理。
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全省测绘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省测绘事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经省科技奖励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设立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现结合我省测绘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3月至6月接受申报,9月进行评审,10月公示评审结果,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12月公布评奖结果,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三条 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被评为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将可优先推荐中国测绘学会测绘科技进步奖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设立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由学会常务理事组成,负责省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管理和组织领导工作,以及对评审结果作出决议。奖励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省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的日常事务。
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聘请有关测绘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当年申报受理项目情况,从中选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专家评审组,负责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省测绘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该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申报测绘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是全省测绘领域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在规定的年度期间完成并通过鉴定(或评审)的测绘科技项目(包括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在省外完成的项目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能促进测绘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科技成果(包括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引进、吸收、开发国外先进技术,推广、转让、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新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普及等测绘科技基础性工作和解决环保、资源、人口、灾害等社会公益性测绘事业方面取得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申报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测绘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单位。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鉴定(或评审)材料。申报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必须经省、部级成果鉴定(或评审),并提供科技查新报告。申报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经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单位进行成果鉴定(或评审)。
第十条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项目,可按其任务来源或成果所有权单位的隶属关系上报。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则由主要负责单位填写《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书》,其余参与单位以及参与人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列,必须经过所有参与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成果所有权归属个人的项目,可持本单位的推荐材料上报。
第十一条 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的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二)各市、州、省直管市测绘学会;
(三)省测绘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四)院士、大师、教授(正高职)或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等,亦可联名推荐。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在对被推荐项目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公正、全面地给出评价推荐意见,并在《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申报省测绘科技进步奖必须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所有材料一份装订成册,并扫描成电子版一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奖项:
(一)已获得其他同级或同级以上部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二)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
(三)承担项目各方有争议的项目;
(四)凡涉及保密类在未获国家或军事部门批准之前的项目。
第十四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推荐。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具体数量另行通知。
对做出特别重大测绘科学发现的个人或者做出特别重大测绘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测绘科技工程、科技研究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一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省内测绘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实践证明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可在国内推广。
二等奖:达到本省测绘行业的先进水平,对省内测绘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效益较显著,可在本省内推广。
三等奖:达到系统内先进水平,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对测绘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经济效益较好,可在本系统或部分地区采用。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属于奖励范围和符合基本条件,推荐表的填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等。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奖励委员会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十七条 评审由奖励委员会专家评审组采取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的程序是:特等奖、一等奖申报者对项目进行现场介绍之后,由奖励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将项目分组,每组项目确定3至5名主要评审专家,对其主审的推荐项目进行深入了解,对其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难易程度、不同类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意见。然后全体奖励委员会专家评审组成员审阅复核所有推荐材料,对推荐项目进行审议;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评审结果,2/3以上成员同意则表决结果有效。
第十八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是当年有申报评奖项目的人员或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一般不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会议。评审专家的名单在评审结束前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专家评审组将评审结果提交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人选、奖励等级进行决议,经公示30天内无异议或异议在规定时间内解除的,由奖励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批准授奖。
第五章 授奖工作
第二十条 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授予获奖项目前的前4个主要完成单位,前10个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授予获奖项目的前3个主要完成单位,前9个主要完成人;二等奖授予获奖项目的前2个主要完成单位,前7个主要完成人;三等奖授予获奖项目的前1个主要完成单位,前5个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组织颁发奖牌与荣誉证书;由各获奖单位根据本奖励办法的规定颁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元。各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的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逾期提出,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应采取书面方式,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指出有异议的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争议意见。如有附件(证明、材料、图片等)应列出目录,并将原件与书面材料一起递交。
第二十五条 涉及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涉及项目是否给予奖励等问题按隶属关系由完成单位处理,报奖励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涉及争议问题的任何一方均应对争议处理持积极态度,按照处理争议部门的要求及时地如实地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争议问题若自受理异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本次获奖资格。待处理完毕后在下一次重新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所发奖牌、荣誉证书和奖金,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湖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申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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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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