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公布!场地≥300㎡、设备原值≥300万、研发费占比3%,企业速看
2026/3/13
铜陵市科学技术局近日发布《铜陵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企业申报市级重点实验室的核心依据,硬性指标明确:固定科研人员企业要求10人以上(其他单位15人),物理空间300平方米及以上,仪器设备原值300万元及以上,企业依托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或总额500万元以上。实验室分为基础研究类(依托高校院所)和技术攻关类(依托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验收通过后正式纳入市级序列。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前对照准备!
铜陵市科学技术局近日发布《铜陵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企业申报市级重点实验室的核心依据,硬性指标明确:固定科研人员企业要求10人以上(其他单位15人),物理空间300平方米及以上,仪器设备原值300万元及以上,企业依托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或总额500万元以上。实验室分为基础研究类(依托高校院所)和技术攻关类(依托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验收通过后正式纳入市级序列。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前对照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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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铜陵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完善创新平台体系布局,提升区域整体创新实力,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是培育省重点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重要后备力量。主要任务是面向学科产业前沿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和学科前沿交叉发展细分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新动能。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科研实力雄厚和特色优势明显的单位等建设,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鼓励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运行。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统筹布局、竞争择优、绩效考核、动态调整”原则,围绕产业链创新链统筹布局,原则上每个细分领域或方向不重复布局建设,逐步构建定位清晰、
布局合理、特色鲜明、支撑有力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体系。鼓励我市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市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根据建设主体、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重点实验室分为基础研究类和技术攻关类。
(一)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等建设,面向科技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以解决重点领域重大科学问题、支撑产业技术创新为目标,前瞻布局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引领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技术攻关类重点实验室。依托科技领军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等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深化产学研用合作,推动新技术应用和新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保障,每年给予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支持,鼓励采取多元化投入方式支持实验室运行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
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统筹实验室建设规划发展和体系布局。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南,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认定、调整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市直有关部门、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有关科研机构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制定实施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审核论证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助开展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监督检查、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是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条件和保障,及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配合做好重点实验室申报、督查、验收考核与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审核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责任。
第三章认定组建
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产业和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和高质量发展需求,有序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并保持适度规模。
第十一条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一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实验室依托单位须是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二)实验室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建设任务和目标清晰,特色鲜明,科研基础好,创新实力强,在本领域具有优势和代表性,具备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解决事关行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能力。
(三)实验室拥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技术领军人才以及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要求15人以上,且外聘人员比例不高于50%,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20%(依托单位独立申报建设且属于
我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领域方向的企业,固定科研人员要求10人以上)。
(四)实验室具备良好科研条件和设施,物理空间相对集中,达300平方米及以上,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达300万元及以上。以软件开发和新模式新业态创新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五)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达3%及以上或总量达500万元及以上。
(六)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须明确牵头组建单位,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并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共建协议,对研究任务、经费投入、人员配置、成果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等进行明确。
(七)县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标准,但建设期满须达到相关标准条件。
第十二条认定组建重点实验室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战略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结合重点实验室总体布局,编制发布建设指南或申报通知。
(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填写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审核把关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或评审、诚信审查等,择优提出认定组建意见,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四)市科技局对拟认定组建重点实验室名单在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一并予以认定组建并公布结果。
(五)依托单位组织获认定组建的重点实验室编制建设任务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可行性论证后报市科技局审定。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验收考核。
第十四条验收考核通过的实验室正式纳入重点实验室序列,对建设期满验收考核未通过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按照原《铜陵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铜科〔2011〕72号)认定的重点实验室,须重新申请组建。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学术或技术带头
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能力,一般不超过60周岁,确属高层次人才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重点实验室主任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赋予科研组织、资源配置、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须在实验室工作不少于8个月,因调离或其他原因不在实验室工作的,依托单位须在6个月内,按照相关条件重新聘任实验室主任,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重大学术活动等事项。
(一)学术委员会由本行业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委员由非依托单位专家担任,一般任期5年,根据实验室发展需求可及时调整委员人选,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实验室主任须是学术委员会成员,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鼓励聘任中青年学术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重点实
验室设置专职管理岗位或兼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应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机制,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并适当流动。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内容和任务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鼓励重点实验室积极承担市级以上各类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任务。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对接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强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加强跨行业、跨领域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融通发展。通过建立健全访问学者和博士后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高效运转,开放各类创新资源,非涉密的科研仪器、科研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积极营造良好创新氛围。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规范科研、财务、资产、知识产权、安全等重要事项管理。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按照“绩效导向、动态调整”原则,分类制定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从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开放交流共享、依托单位支持情况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定期对重点实验室开展绩效评价,每2年为一个评价周期。组建运行满2年以上重点实验室应参加评价。具体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每年应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运行情况自评,编制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验收考核或定期评价情况确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原则上“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30%。
第二十九条对建设期满验收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重点实验室,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通过定向委托方式给予支持。根据定期绩效评价情况择优给予项目支持。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攻关任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
第三十条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引进的高端科研人才申报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市有关科技人才计划(专项)。
第六章变更撤销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发生调整变更的,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定后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三十二条对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实验室予以撤销,并3年内不再受理组建重点实验室申请。
第三十三条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对定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参加定期评价或中途退出评价的、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的实验室,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期一年,整改不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因依托单位重组、科研团队重大变化、研究领域方向调整、合作共建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无法继续运行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撤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在认定组建、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等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保密相关规定,发生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或严重泄密行为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铜陵市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TonglingKeyLaboratoryof××”。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铜科〔2011〕7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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