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用水新路径!四川省、安徽省湖北湖南陕西江苏等工业节水申报条件流程管理办法征求

2026/1/30

高效用水新路径!四川省、安徽省湖北湖南陕西江苏等工业节水申报条件流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工业节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聚焦高耗水行业,提出“定额管理+动态考核”双轨机制,要求企业建立用水台账、实施水平衡测试,并对节水成效显著单位给予财政激励。办法强调政府与企业协同,通过技术改造补贴、节水标杆评选等措施,推动工业用水效率提升20%以上,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高效用水新路径!四川省、安徽省湖北湖南陕西江苏等工业节水申报条件流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工业节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聚焦高耗水行业,提出“定额管理+动态考核”双轨机制,要求企业建立用水台账、实施水平衡测试,并对节水成效显著单位给予财政激励。办法强调政府与企业协同,通过技术改造补贴、节水标杆评选等措施,推动工业用水效率提升20%以上,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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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 目的]为了加强工业节水管理,健全工业节水管理体系,持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用水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工业节水,是指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或者生产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用水及节水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业节水工作应当遵循以水定产的原则,将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产业规划、行业规范和项目准入的约束性条件,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因地制宜、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动工业用水方式向节约集约转变,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职责分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水工作,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水资源节约有关规划、政策和标准,推广高效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材料,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水重大工程和项 目,协同推进节水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水有关工作。

第六条[主体责任]工业企业应当履行节水义务,严格执行节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用水计量、用水节水统计、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等管理制度,实施节水技术改造,优先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装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节水宣传教育]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面向工业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技术推广交流和培训等活动。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节水宣传、技术推广、标准宣贯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条[节水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工业节水工作纳入工业绿色发展相关工作规划,按照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节水相关任务、措施等。

第九条[节水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产业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善鼓励和支持先进节水技术装备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节水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应用,综合运用财税、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节水技术改造升级,促进节水装备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节水标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节水型企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节水管理等工业节水相关国家标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水标准体系。

鼓励行业协会、工业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节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水效领跑者]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重点用水行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定期开展国家级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公布国家级水效领跑

者名单。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标准积极开展节水标杆企业、节水型企业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节水技术研发推广]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推广工作 ,组织开展工业节水装备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定期遴选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组织开展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交流推广活动。

第十三条[计划用水管理]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具体规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确定,未单独出台的执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工业企业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业企业,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与取水许可证保持一致。月计划用水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登记表明确的月度分配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工业企业用水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四条[制度建设]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水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节水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节水管理要求。鼓励年用水量超过 10 万立方米的工业企业设立水务经理。

第十五条[用水计量]工业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取用水计量制度,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检查、校核、维护,保证运转平稳、计量准确,及时发现、纠正用水浪费现象。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精准计量体系,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分别计量,其中取水许可量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取水企业,要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将在线计量数据实时传输至具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次级用水单位(功能区域)、主要用水设备(用水系统)的水,分别计量。

第十六条[节水统计]工业企业应当开展用水节水统计工作,建立取用水管理台账。取用水管理台账应当包括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用水定额、取用水计量、水平衡测试等。

第十七条[用水定额]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工业企业,应当及时开展节水诊断,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企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已建项目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的,必须实施节水改造。

第十八条[节水“ 三同时”]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水平衡测试]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工业企业应当根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其中纳入国家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工业企业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其他计划用水企业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条[节水技术应用]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循环利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装备,优先使用国家推广的技术装备或者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工业企业不得生产及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对在用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应当及时更新为节水器具。

第二十一条[节水装备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加大节水装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增加节水装备器具品类,构建从基础原材料到终端消费品的节水产品装备供给体系,提高节水高端装备供给能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建立协同研发体系,重点攻关节水核心技术,研发成果优先向民营企业转化。

第二十二条[循环利用]工业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采用适当的技术和方法对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进行收集处理和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园区循环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园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实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园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化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强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非常规水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 井)水、咸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地区的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沿海或者海岛淡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

第二十五条[智慧管控]鼓励工业企业开展取水、供水、用水、节水信息系统建设,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求的在线监测仪表,实现分类分项统计、水量平衡分析、用水异常报警等功能。

鼓励工业企业开展用水智能化建设,运用 5G 、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等技术,实现用水设备远程管控与智能调优,提升智慧化节水服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水权交易]推动工业企业将节约下来的水资源用于开展用水权交易,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探索实行用水权有偿出让,新增工业用水原则上应当在用水权交易市场有偿取得。

第二十七条[合同节水管理措施]鼓励工业企业、工业园区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方式 ,委托节水服务机构提供节水诊断、咨询、设计、检测、计量、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以节水效益分享、节水效果保证、用水费用托管等模式引入社会力量促进节水。

第二十八条[节水宣传培训]工业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节水意识,培养节水习惯,提高节水管理水平。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支持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工业节水情况,对于积极改进节水技术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人才培养]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节水装备领域先进制造技术、先进基础工艺等人才培养,强化节水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级工业企业节水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罚则衔接]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工业企业的生

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以及未落实本管理办法第三章“节水措施”相关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工业园区,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设立,以制造业和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为主体,具有明确四至范围的实体型产业集聚区,原则上应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二)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或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量、计算、统计和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查找问题并提出持续改进建议的过程。

三)非常规水,是指经处理后可以利用或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利用的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 井)水、咸水,在不同场景下也称非常水源或非常规水资源。

四)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是指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要求,建立的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202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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