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29
2025年泸州市各地航运物流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申报时间材料和条件流程、补助指南整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27日至2月6日。详情如下,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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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泸州市各地航运物流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申报范围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开展《实施细则》中“稳定班轮航线”“支持货源组织”“做大外贸箱量”“支持铁水联运”“强化口岸保障”相关业务的企业。
二、泸州市各地航运物流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申报时间
2026年1月27日至2月6日。
三、泸州市各地航运物流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申报方式
符合《实施细则》申报要求的企业,按照自主、自愿申报原则,向长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长江眼”)申请系统账号,在“航运物流系统”模块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材料及要求详见《实施细则》,并按平台公司指引完成资料提交工作。
四、泸州市各地航运物流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在材料准备阶段或申报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主动与信息平台联系人咨询,并对申报资料的提交情况进行核实。
(二)货源组织中,同一货源如涉及生产企业、航运企业、货代企业等多个主体的,原则上由一个主体进行申报。相关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应自行沟通达成一致,并在申报材料中附协商一致的函,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批次货物由多家企业多头、重复申报。协商不一致或存在多头申报的,该批次申报将不予通过,相关责任与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申报企业需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违反规定,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请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泸州市2025年航运物流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2025年泸州航运物流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规范和加强航运物流激励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激励资金用于稳定班轮航线、支持货源组织、做大外贸箱量、支持铁水联运、强化口岸保障、支持船舶营运发展、支持提升港口吞吐量,推动泸州航运物流高质量发展,助推现代物流产业建圈强链和降本增效,助力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城市高水平建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激励资金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报主体及申报资料
第四条 稳定班轮航线。
(一)申报主体
经营泸州至长江沿线港口集装箱班轮的航运企业。
(二)申报资料
1.泸州航运物流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
2.始发班轮航线明细表(泸州始发至武汉及以下航线,附表2),或者水水中转(挂港班轮)航线明细表(附表3)。
3.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单等印证资料。
第五条 支持货源组织。
(一)申报主体
组织货源经泸州港水路运输的本市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企业。
(二)申报资料
1.泸州航运物流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
2.项目货源箱量(重箱)明细表(附表4)。
3.本市生产企业货源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货物出库单、销售单等)。
4.由代理企业申报的,需提供与生产企业协商一致的函。
第六条 做大外贸箱量。
(一)申报主体
组织外贸货源通过泸州港进出口的航运企业或其代理企业。
(二)申报资料
1.泸州航运物流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
2.外贸箱量(重箱)明细表(附表5)。
3.因特殊原因线下申报的,需另行提供情况说明、报关单、海关放行条等资料。
第七条 支持铁水联运。
(一)申报主体
开展集装箱铁水联运的港口企业。
(二)申报资料
1.泸州航运物流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
2.铁水联运箱量(重箱)明细表(附表6)。
3.铁水联运订舱明细表(附表7)。
4.铁水联运业务增长率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强化口岸保障。
(一)申报主体
在泸州海关监管区域内(包括泸州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综合保税区)从事口岸作业、数字化服务、消毒熏蒸等业务的企业。
(二)申报资料
1.泸州航运物流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
2.资金申请印证材料。
3.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支持船舶营运发展。
(一)申报主体
我市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二)申报资料
1.2025年船舶营运发展奖补申报表(附表8)。
2.船舶营运发展奖补承诺书(附表9)。
3.新建或购买船舶年周转量达2000万吨公里以上的运输情况表(附表10)及相关佐证材料:船舶进出港报告、始发(目的)港装卸作业凭证、运输合同或发票等。
4.新建船舶需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书复印件。
5.购买船舶需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等有效证书复印件,购买交易合同复印件。
(三) 申报条件
1.我市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并且承诺经营船舶5年以上,承诺期间船舶不能办理注销、转出、融资租赁等相关手续,具体以《船舶营运发展奖补承诺书》为准。
2.新建或购入时间为2025年1月1日及以后,以《船舶营业运输证》签发日期为准。购入船舶船龄应为10年以内,即《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登记的建成日期与我市《船舶营业运输证》签发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0年(含10年);船舶应从市外购入,购入地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为准,其中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原船籍港在泸州、出售至市外再购入的船舶不符合申报条件。
3.船型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各省(市)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标准(推荐)船型要求。
4.船舶应从事长江干线(含金沙江)、嘉陵江、岷江中长途运输,以实际航行范围为准,且取得我市《船舶营业运输证》以后年周转量达2000万吨公里及以上,年周转量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申报要求时间,佐证材料以船舶进出港报告、始发(目的)港装卸作业凭证、运输合同或发票等为准。
第十条 支持提升港口吞吐量。
(一)申报主体
港口经营企业(集装箱港口除外)。
(二)申报资料
1.2025年港口吞吐量发展奖补申报表(附表11)。
2.2024年和2025年港口货物吞吐量的运输情况表(附表12)及相关佐证材料:港口装卸作业单、合同、发票、作业费结算单等。
(三) 申报条件
1.港口货物吞吐量是指经由水路运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过装卸的货物数量,市内港口间运输散货不奖励。
2.港口货物吞吐量以港口装卸作业单、合同、发票、作业费结算单等材料证明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资金申报。市、区县口岸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上述第四条至第八条的政策落实申报审核工作,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上述第九条、第十条的政策落实申报审核工作。
申报第四条至第八条的企业,按泸州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物流办”)统一安排提交申报资料。企业向市口岸物流办或其委托的平台企业进行申报。
申报第九条、第十条的企业,在次年一季度提交上年度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资料审核。第四条至第八条申报材料,由市口岸物流办委托的平台公司、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平台公司审核结果可作为资金预拨付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报告)作为资金清算兑付依据。
第九条、第十条申报材料,由市航务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报告)作为资金清算兑付依据。
第十三条 资金兑付。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按《2025年泸州航运物流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执行。市口岸物流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审计(审核)结果,按程序予以审核兑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必须守法经营,存在违法行为、或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等情形的,取消资金申报资格。申报企业要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做好数据报送、绩效评价、审查审计等工作,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平台公司、审计机构必须切实履职,对审核(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审核(审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骗取奖补资金;自觉为申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存在违规操作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主动接受并配合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冒领行为。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口岸物流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配合《2025年泸州航运物流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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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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