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27
铜陵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制造强市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申报补贴奖励整理,为深化新型工业化战略,铜陵市于2025年修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与能级提升。政策通过“免申即享”机制优化服务,强化绩效评估,确保资金精准投向高端化、智能化改造项目,最高补助可达300万元。该办法旨在激发产业创新活力,推动制造强市建设,为地方经济注入新动能。铜官区、义安区、郊区、枞阳县各地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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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制造强市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
一、聚力制造能级提升
(一)支持企业新型技术改造。
1.聚焦我市产业链升级方向,政策重点向“三化”改造倾斜。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范围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2024年新增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不含增值税价不低于10万元,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单台不含增值税价不低于50万元)的相应比例补助,补助金额实行总额控制,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①支持高端化改造。支持优势行业领域企业实施产品升级换代、附加值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改造项目;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材料和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制造设备及大型成套技术装备等实施技术改造,按当年设备投资额的最高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②支持智能化改造。支持企业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技术实施智能化改造,按当年设备投资额的最高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③支持绿色化改造。支持有色、化工、钢铁、建材四个行业企业应用先进节能节水节材降碳等绿色工艺、技术及装备,实施以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为重点的绿色化改造,按当年设备投资额的最高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即申即享)
(二)支持企业做精做优。
2.对2024年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落户且当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已获外省评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二、聚力企业提档升级
3.对新建投产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项目奖补资金兑现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项目奖补资金兑现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4.对首次认定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三、聚力创新能力提优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5.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产品和安徽工业精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6.支持“三首”产品研发。对获评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企业,按每款产品分类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7.支持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2024年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一级、二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2万元和10万元;对新获得A类、B类武器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2024年新获得省级军民融合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给予50%的配套补助。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二)支持企业产品创新。
8.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三品示范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四、聚力实数融合提效
9.对首次获得安徽省大数据培育企业认定的,按照省市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免申即享)
10.对数据产品年度交易金额首次达到30万元且小于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8万元奖励;对年度交易金额首次达到100万元且小于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对年度交易金额首次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年度交易金额的计量时段为上一个自然年,计量依据为数据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当拟补助金额总数超过当年度资金预算的,实际补助金额按比例折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免申即享)
11.市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用于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等扶持产业发展方面的支出。(即申即享)
五、聚力绿色发展提标
12.对2024年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矿山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同时对照《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现有矿山最低建设规模要求,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吨/年另行奖励5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十四五”结束前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矿山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追加奖励4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13.对2024年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方解石矿、采石场、膨润土矿矿山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同时对照《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现有矿山最低建设规模要求,在此基础上方解石矿、采石场生产建设规模每增加1万立方米/年,另行奖励2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膨润土矿以1万吨/年的生产建设规模为基准,每增加1万吨/年,另行奖励2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于“十四五”结束前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方解石矿、采石场、膨润土矿矿山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追加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六、聚力产业生态优化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4.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15.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二)支持研发平台建设。
16.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且获得工信系统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且符合纳入科技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与科技部门的企业研发中心不重复享受)(免申即享)
(三)支持企业融资。
17.为符合政策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人提供最高不超过400万元、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即申即享)
(四)支持外贸保稳提质。
18.支持应对贸易进出口风险。对中小进出口企业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按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19.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支持中小进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境外国际展会的给予定额补贴。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县(区)先兑现,市级后补助,省、市两级不重复享受。(免申即享)
七、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各政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皖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即享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县(区)政策主管部门、市直部门按照“皖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政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执行,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认真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八、监督管理
(一)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规范使用资金。
(二)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并抽查审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要进行检查、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九、附则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一)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1.实施市科技重大专项。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推动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2.实施市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对外合作等领域,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支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3.对争取到省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的单位,按省支持资金同等金额、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铜官区、郊区按5:5比例承担,市财政与铜陵经开区、义安区、枞阳县按3:7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4.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用于支持平台依托单位实施研发项目。(免申即享)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安排120万元科技孵化资金用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组织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铜陵赛区)赛事活动补助及获奖企业奖励。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三)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
6.市政府与大院大所共建技术转移中心的,在协议有效期内,每年给予100万元补助,其中50万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由市科技局兑现。特别重大的技术转移中心经费补助额度,由市政府研定。市科技局兑现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7.安排1200万元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专项资金,其中200万元以绩效考核兑现方式用于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日常运营,100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与中科院系统科研机构合作项目建设,包括共建研发平台、联合科研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用于投资安徽中科皖江新兴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参股科研团队公司等。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
8.对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五)推进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9.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省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争先进位、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大院大所产学研对接活动及高层次人才团队招引、项目管理、科技统计、科学技术普及、国防科技动员以及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平台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六)推动质量强市战略
10.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11.对主导制定(排名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2—3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5万元,同一项标准有2个或以上企业符合条件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1个企业给予奖励;除国际标准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标准起草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对标达标平台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万元。对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12.对新获A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13.对新获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的食品生产企业,给予7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14.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新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15.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16.对开展专利托管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托管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100家、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17.对企业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下(含)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项目审核情况确定)。同一企业当年累计补助最高5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即申即享)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适时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皖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即享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市直部门按照“皖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市直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规定执行,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直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先行投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对资金使用具有可选择性、不明确扶持对象和标准的项目,可采用公开竞争、“揭榜挂帅”或专家评审等方式,在众多被选项目中选择能够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较高或实施成本较低的项目予以支持。
(二)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三)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一)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发展
1.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对优质农产品加工企业每个奖补6万元。对2024年已认定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奖补10万元/个。(免申即享)
2.支持搭建农交会平台。对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市外举办的农交会的企业每个奖补0.5万元。(免申即享)
3.支持地方特色畜禽和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对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完成年度保种任务并开展良种推广利用的,每个奖补20万元。对2024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新品种审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40万元、30万元。(免申即享)
4.对规模养殖场贷款予以贴息。贴息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一年贴息比例不超过2%(不得同时享受其他贴息政策)。(免申即享)
5.支持农业品牌发展。对新认证和再认证的有机农产品每个获证主体奖补4万元。(免申即享)
6.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贴,市级补助标准为440元/头,补贴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申即享)
7.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对2024年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的规模养殖场,验收合格后每场奖励5万元。(免申即享)
8.争创省智慧农(牧、渔)场。对2024年获评省智慧农(牧、渔)场(数字农业工厂)的主体每个奖补20万元(已享受过市支持数字农业发展政策资金或省数字农业工厂项目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免申即享)
9.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对新获得美丽休闲乡村称号的,给予奖补5万元/个。(免申即享)
10.高标准水稻机插秧示范点奖补。对高标准水稻机插秧示范点奖补10万元/个。(免申即享)
11.粮油产能提升。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单产提升工程,在全市所有涉农乡镇(含普农集团)梯次打造一批百亩攻关田、千亩示范方、万亩高产片,集成试验示范粮油生产新技术、新模式,推进“四良两优”工程,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对百亩攻关田补助1万元、千亩示范方补助2万元、万亩高产片补助5万元。(免申即享)
12.优质畜禽产品供应基地奖补。对优质畜禽产品供应基地每个奖励10万元。(免申即享)
(二)加快促进生态林业发展
13.国土绿化提升。对实施一般人工造林、石质山造林的主体,分别奖补100元/亩、160元/亩;对实施油茶等木本油料造林的主体,额外奖补100元/亩;对实施退化林修复、中央森林抚育、省级森林抚育示范片的主体,分别奖补30元/亩、12元/亩、12元/亩。对成功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的,分别奖补20万元/个、10万元/个。(即申即享)
14.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参照2024年度补助标准,对集体和农户所有的公益林,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按每年每亩6元、4元、10元标准补助;对国有公益林,国家级、省级分别按每年每亩10元、3元标准补助(不含市级对县〈区〉提高补偿标准部分的1/3奖补)。(即申即享)
15.林草良种选育。对通过国家、省审定的林草良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补;通过国家、省认定的林草良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后期再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分别补齐8万元、5万元。(免申即享)
16.林业产业发展。对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市外举办的林业展会的主体每个奖补0.5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林业龙头企业、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省级特色林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的,每个分别奖补8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林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林场的,每个奖补2万元。(免申即享)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政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皖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即享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政策主管部门按照“皖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政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规定执行,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政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政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二)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优化,深化“锻长补短”,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
(一)促进内外贸高质量发展政策
1.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在续创或重评中获得同级同类称号的不重复奖励。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2.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称号或小店经济试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街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省市同类政策不重复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3.对获得五叶级、四叶级、三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称号的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对获得国家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酒家称号的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上述称号已享受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不重复享受。同一法人企业获评上述不同称号的按最高级别享受一次奖励,同一连锁品牌不同公司法人分别获评的按最高级别仅享受一次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4.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铜都老字号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在续创或重评中获得同级同类称号的不重复奖励。省市同类政策不重复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5.对寄递企业到港件投递到我市行政村服务网点的,给予每件0.3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6.对通过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进出口业务40票以上的企业,对其在铜陵(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报关的手续费用给予每票260元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奖补资金由市、铜陵经开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二)文化旅游休闲业奖补政策
7.对于文化产业园管理类企业打造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为园区建设发展所新增的银行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予以利息补贴,单个项目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8.对文化企业原创文化产品,纳入市级以上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根据项目备案、取景地点、播放时间段等要求,按照“事先申报选题、事后择优奖补”的原则进行扶持,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原创舞台剧在文旅部门备案,在国内外演出场次超过20场,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9.获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奖励20万元;获得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设立的全国或省级重大文化产业类奖项,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对参展经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业,每场给予15万元展位费用补助。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10.对招徕游客来铜(过夜)的旅行社,按每名游客30元/夜给予补助;对组织自驾游车队来我市游览且至少在我市住宿1晚的旅游企业及组织,一次性组织20辆车60人(含)以上的,奖励6000元,一次性组织40辆车100人(含)以上的,奖励1.2万元;对吸引开通来铜“旅游大巴直通车(过夜)”的旅行社,当年接待100台次以上(30座以上),奖励200元/台次。根据当年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实际拨付金额,按各单位申报金额占比予以兑付。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即申即享)
11.对新评为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200万元、28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获得文旅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旅游新业态及旅游服务类等品牌,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获得“皖美金牌”“皖美银牌”的民宿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12.获得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品牌的,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动漫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园区)、分别奖励20万元、3万元;获得省文旅产业“十佳谋划项目”或“十佳落地项目”的奖励3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三)养老服务业奖补政策
13.对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且床位利用率不低于30%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对2023年1月1日之前开工建设和改造的养老机构按新建、扩建和租赁场地改造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1万元和0.8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自2023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和改造的养老机构按新建、扩建和租赁场地改造分别给予每张床位0.6万元、0.6万元和0.2万元的建设补助。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在现行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助。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建设补助在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分4个年度支付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40%,之后每年按20%发放。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即申即享)
14.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以及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根据建床老年人失能失智程度享受运营补助。对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300元、400元、600元、600元的标准参与补助核算,特困老年人和评估等级为能力完好的老年人不纳入核算范围。创建智慧养老机构的,自创建达标下一年度起,按现行运营补助标准提高10%参与补助核算。根据当年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实际拨付金额,按各养老机构申报金额占比兑现运营补助。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检查,按等级评定结果发放补贴,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养老机构分别按照实际兑现运营补助的110%、105%、100%、80%、70%标准发放,对服务质量检查未达标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养老机构,不予补助。运营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即申即享)
15.社会力量从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予以利息补贴。养老机构贷款利息和贴息金额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审验报告。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即申即享)
(四)促进集聚区发展政策
16.对于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免申即享)
(五)物业服务考核奖励
17.对准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排在前六名的社区予以奖励,按第1名、第2至3名、第4至6名分别奖励25万元、12.5万元、6万元。对物业服务综合考核排在前六名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奖励,按第1名、第2至3名、第4至6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即享)
(六)粮食应急体系建设项目奖励
18.对当年认定为省、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1万元补助;对当年认定为省级或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给予每家网点1万元补助;对当年认定为省、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1万元补助;对当年既认定为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又认定为省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19.对2024年获得“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分别予以3万元、2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省组织的粮交会的参展企业,每场给予5000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即享)
(七)延续性兑现政策
20.对《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中延续性兑现部分,纳入本年度政策进行兑现。(免申即享)
第三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各政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皖企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即享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县(区)政策主管部门、市直部门按照“皖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
(三)各政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铜陵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规定,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规范使用资金。
(二)各政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和抽查审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各政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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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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