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万补贴+技术突破!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申报条件流程和奖补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2026/1/22

150万补贴+技术突破!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申报条件流程和奖补建设运行管理办法为深化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成都市推出《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聚焦重点产业和未来赛道,打造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高地。该办法明确实验室以园区为载体,联合高校、企业突破关键技术,形成“拳头产品”,并开放创新资源服务产业。新规强化企业主体地位,要求研发团队、场地、设备及知识产权等硬性条件,最高提供150万元资金支持,加速培育“明日之星”企业。通过规范建设与运行管理,实验室将成为省级创新平台后备力量,推动成都产业高质量发展。

150万补贴+技术突破!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申报条件流程和奖补建设运行管理办法为深化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成都市推出《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聚焦重点产业和未来赛道,打造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高地。该办法明确实验室以园区为载体,联合高校、企业突破关键技术,形成“拳头产品”,并开放创新资源服务产业。新规强化企业主体地位,要求研发团队、场地、设备及知识产权等硬性条件,最高提供150万元资金支持,加速培育“明日之星”企业。通过规范建设与运行管理,实验室将成为省级创新平台后备力量,推动成都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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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升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技术攻关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对园区和企业的技术服务能力,支撑培育“明日之星”“镇园之宝”企业、引领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未来产业,根据市委市政府“立园满园”行动和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有关部署,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功能定位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是以园区为载体,以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未来产业细分赛道为主攻方向,产学研协同突破关键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拳头产品”,具备研发功能、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面向产业和园区开放创新资源并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功能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建设方式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由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牵头,联合域内外具有较高科研水平的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和优化资源配置,充分整合企业在技术成果工程化、产品化和产业化方面的资源,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在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与前沿技术研究方面的优势,实现高质量实体化运行。

第四条建设原则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遵循“产业导向、园区需求、企业主体”的建设原则和“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市科技局职责

市科技局是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部署要求,统筹管理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指导管理部门落实管理与监督职责。

(二)研究制定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管理制度政策,规划布局建设方向。

(三)批准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设立、调整、撤销。

(四)牵头组织开展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五)支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人才、资金等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六条管理部门职责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是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管理部门,落实属地内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全市重点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及本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提出本区建设布局需求,组织开展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二)落实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政策制度,督导牵头单位做好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负责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管理和监督。

(三)支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发展,协调落实政策、资金、项目、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四)协助或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考核评估。

(五)协调解决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牵头单位职责

牵头企业是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牵头单位,负责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聘任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主任,落实主任负责制。

(二)落实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实体化运行,做好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人才队伍、支持经费、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发挥牵头作用,通过与共建单位充分协商、建立内部议事决策规则等方式,共同解决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承担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和管理部门做好评估、监督、检查。

(四)履行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

第八条共建单位职责

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是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共建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牵头企业,共同参与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运行管理,配合牵头企业组织开展的协调和调度工作。

(二)选派科研团队入驻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围绕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确定的研究方向和重点攻关领域,提供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前沿技术研发支持,共同完成技术攻关任务。

(三)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文献资源等科技资源,为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研发活动提供必要支撑。

(四)支持牵头企业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协助推动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技术成果工程化、产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章建设

第九条建设布局

市科技局建立完善市区两级协同推进机制,会同相关产业部门和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围绕全市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领域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园区技术创新研发需求,结合现有科技创新平台领域分布,有计划、有重点地提出建设领域和布局方向,择优遴选建设,并保持适度规模。

第十条建设条件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应分别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基本条件

1. 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符合全市产业体系重点领域、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2. 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固定研发人员 (以社保缴纳为准)不低于60%,高级技术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30%。

3. 具有相对独立集中的研发试验用房场地和必要的研发设备,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检测、分析、测试等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4. 具有较强的研发投入基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600万元、且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或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200万元,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5. 拥有与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技术领域相关、具备产业化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其中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

6. 具有与高校、科研院所较好的合作基础,合作领域应与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并签署有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建设目标与内容、界定双方投入义务、约定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路径、规定运行管理机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约定收益分配权属等。合作协议暂不满足条件,但建设领域符合全市产业体系重点领域、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亟需的,牵头企业承诺6个月内补正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经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专门说明文件后,可容缺受理。

7. 未在科研失信或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的惩戒期(限制期)内。

(二)共建单位基本条件

1. 应为市域内外具有较高科研水平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高校拥有A类学科的,或者作为国家级基础研究类、技术创新类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的,可由该学科所在的、或相关科技创新平台依托的二级学院作为共建单位。

2. 在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主攻方向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近三年应承担过相关领域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

3. 派出参与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作的科研团队应结构合理且相对稳定,其中常驻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原则上每年累计工作时长不少于6个月)应不少于3人,常驻科研人员中至少一人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4. 具备与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技术领域相关的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文献资源等等,并承诺向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开放共享。

对于主攻方向属于我市未来产业细分赛道重点发展方向的,牵头单位的条件可适当降低,其中,固定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场地面积、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可在上述标准内降低20%,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4项、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项。

第十一条建设程序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采取牵头单位申请、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组织评定的方式建设:

(一)组织申报。市科技局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细分领域或脑机接口、量子等未来产业细分赛道,以及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意向,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牵头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会同共建单位形成建设方案等申请材料。建设方案应围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综合性技术服务三大功能,细化年度、三年和长期工作任务和目标。

(二)评审论证。申请材料经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

(三)联合会商。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会商有关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后,按照择优、择重、择需原则,遴选提出拟组建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名单。

(四)公示认定。市科技局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向社会公示拟支持组建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名单。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按程序公布获批建设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名单。

(五)命名授牌。获批建设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牵头单位简称)-XX(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简称)XXXX(技术领域)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并授牌。

(六)签订任务书。获批建设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实行目标管理,牵头单位填报《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目标任务书》,经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签订实施。

第四章运行、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运行任务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应不断完善工作机制,鼓励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促进人才、技术、项目、资金、设备、数据等创新要素向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集聚,围绕以下重点任务开展实体化运行。

(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需围绕我市重点产业、聚焦园区主导产业,组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等攻关,突破新技术、新工艺(方法),形成新设备、新产品,为产业和园区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二)转化应用创新成果。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并加强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合作,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推动行业领域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应用与工程化产业化。

(三)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应建立开放协同的技术创新服务机制,通过与国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协同和联动,提升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验证等行业综合性技术服务能力,通过与企业联合建立新的技术创新机构、开展合同研发等方式,为园区内外企业提供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创新资源应按规定面向企业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运行机制

(一)主任负责制。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牵头单位全职人员或共建单位常驻科研人员担任,且具有较强领导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主要负责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发展,以及组织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重大任务,在任务组织实施、科技资源配置、技术路线选择、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人员聘任考核等方面有自主权。

(二)人员管理机制。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实行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相结合的人员机制。固定人员包括牵头单位聘任的全职全时人员和共建单位常驻人员。流动人员包括牵头单位聘请的兼职人员及共建单位非常驻人员,流动人员在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

(三)相对独立模式。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牵头单位应明确专门内设机构或研发机构专门运行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保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人、财、物相对独立。

(四)成果管理。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实验室支持完成的相关成果,应标注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或牵头单位名称,对取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报告与评估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认定后,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周期评估制度,市科技局根据评估结果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进行动态管理。

(一)年度报告。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每年对建设成效、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工作计划,经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周期评估。周期评估以3年为一个周期,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签订的目标任务书,对周期内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期内被认定为国、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考评结果直接确定为“优秀”。考评不合格的,市科技局会同管理部门指导进行整改,并给予1年整改期,期满后考评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序列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建。

第十五条日常管理

产学研联合实验的主攻方向、人员结构、仪器设备、攻关和转化成果、技术创新服务内容等须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相互统一。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需变更名称、调整主攻方向、增加或变更共建单位,或牵头单位法人主体出现重大变化时,由牵头单位书面提出意见、报管理部门审核后,市科技局研究审批。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管理序列,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建:

(一)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无故不参加周期评估的;

(二)弄虚作假,出现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牵头单位因停产、破产、被重组、收购等情况,不能保障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正常运行的;

(五)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明确的不再适合纳入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序列的有关情形。

第五章支

第十六条经费支持

对获批建设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给予每家150万元资金支持,统筹用于支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攻关、实施成果转化、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支持资金根据建设运行情况分阶段拨付,其中获批建设时给予100万元,首个评估周期评估考核合格后再给予50万元,被摘牌的不再享受后续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经费自主

支持资金采取“包干+负面清单”制管理,在不违反“负面清单”规定基础上,由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自主安排,并按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科目做好归集。

第十八条联动支持

市科技局会同管理部门,综合运用现有相关政策,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进行联动支持。

(一)支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升级建设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二)支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承担实施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承担相关领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征集时,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凝练提出的产业重大技术攻关需求、承接的高校院所成果转化需求予以优先论证。

(三)支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申建“两重”项目,提升科研能力条件。

(四)支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上级人才计划和市级人才计划。

(五)支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成果转化。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技术成果熟化、转化过程中所需的相关科技服务和资源,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协调对接概念验证和中试平台资源、推动享受“科创贷”“科创保”“先投后股”等政策予以支持。

(六)支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产品应用推广。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攻关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纳入场景创新工作积极协调对接应用场景,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科技篇”有关规定推介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示范应用。

(七)支持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对外提供专业科技服务。对于向科技型企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等专业科技服务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经牵头单位履行申请审核程序后纳入我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序列,享受我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政策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政策衔接

对本办法生效前获批建设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市级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可按本办法明确的标准和程序重新申建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获批建设后,支持经费按差额确定。对已获批建设国省级技术创新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不得再申建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对在申请建设、运行、周期评估过程中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的、或通过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并依规追究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责任,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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