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申报启动:年营收10亿以上企业集群可申请,享省级认定与支持
2026/1/9
安徽省内各类广告产业园区及相关运营管理机构请注意!新版《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现已出台,对园区的申报、认定、管理与考核作出了全面规定。其中,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门槛显著提高,要求关联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意向申报单位需提前做好准备。
安徽省内各类广告产业园区及相关运营管理机构请注意!新版《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现已出台,对园区的申报、认定、管理与考核作出了全面规定。其中,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门槛显著提高,要求关联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意向申报单位需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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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管理,进一步推动数字广告产业集聚,提升全省广告产业集约化、专业化、数字化水平,更好发挥广告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以及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是指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告(数字广告)产业要素集聚,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具有功能完善的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对全省或区域广告(数字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努力实现产业要素集聚,发展提质增效,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和安徽省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第四条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要遵循自愿、公开、择优、示范的原则,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未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安徽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第五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设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职能,负责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并根据园区发展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并对辖区内的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申报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遵循公开、自愿原则,省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均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报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安徽省产业发展规划,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管理机制;
(三)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有明确的地理边界;
(四)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五)拥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园区的企业和区域内的广告企业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和基本的公共服务,园区安全生产、节能环保条件等符合国家规定;
(六)以广告产业以及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产业以及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60%以上;
(七)园区入驻企业广告营业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居同类园区领先地位,年度广告营业收入总计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
(八)园区规范运营1年以上;
(九)园区和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报安徽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数字广告产业以及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园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及新媒体、工业设计、文化创意、品牌策划、直播营销、影视动漫、电竞游戏、电子商务、会展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数字广告产业以及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
(二)园区数字广告产业以及关联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广告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园区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对申报材料不全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如实向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产业园区的批复;
(三)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
(四)园区建设发展规划;
(五)其他相关资料。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属政府设立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的设立文件。
第十二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认定评估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拟认定或者暂不予认定的意见。
对拟认定为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对通过审定的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公布,认定为“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或“安徽省数字广告产业园区”。
第十四条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发生调整发展规划、变更运营主体等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指导和日常监管,协助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园区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六条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园区广告产业发展和监管相关工作。建立园区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园区运营状况、平台建设与规划完成等情况;建立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园区重要情况;落实广告业统计制度,督促被确定为广告业统计报送单位的入园企业依法依规及时报送统计信息。
第十七条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签署意见,于每年2月10日前报送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进行考核。对已认定的园区原则上每两年考核一次,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园区进行实地评估。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进行行政约谈、限期整改,行政约谈和限期整改情况作为再次考核的依据。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再次组织评估,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
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考核对象。
第十九条对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和运营情况,包括园区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内广告企业发展、园区促进区域广告业发展、园区和园区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等情况;
(四)地方政府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第二十条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形成撤销建议,提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撤销其安徽省广告(数字广告)产业园区认定:
(一)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
(二)广告宣传出现重大导向问题以及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提供虚假违法广告服务,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六)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七)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八)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0日印发的《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皖市监办发〔202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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