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新引擎!成都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及资金申报奖补条件和流程要求征求

2026/1/7

成都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申报奖补条件和流程要求征求旨在优化消费环境,吸引境外游客,提升城市国际影响力。办法明确支持方向包括丰富消费供给、优化支付服务和提升国际化水平,如发展文旅体融合场景和离境退税。资金管理方面,强调绩效评价和合规使用,确保资金用于商户支持、服务优化等,避免违规支出。征求意见稿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共同推动成都成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成都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申报奖补条件和流程要求征求旨在优化消费环境,吸引境外游客,提升城市国际影响力。办法明确支持方向包括丰富消费供给、优化支付服务和提升国际化水平,如发展文旅体融合场景和离境退税。资金管理方面,强调绩效评价和合规使用,确保资金用于商户支持、服务优化等,避免违规支出。征求意见稿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共同推动成都成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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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高质量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规范试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51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试点任务要求和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项目定义。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国际化消费环境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根据工作通知要求,通过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按照有关要求报备并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支持的项目。其中,“以奖代补项目”是指根据试点期内投资额按比例获得支持的项目;“定额奖励项目”是指达到支持条件后获得定额资金奖励的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定义。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国际化消费环境试点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成都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的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资金和项目管理依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市级部门。成都市商务局负责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储备市级试点项目,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抽查复核和跟踪检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等。成都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商务局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下达,指导市商务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涉及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的其他市级部门负责配合开展项目实施和管理。

(二)区(市)县。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内项目的申报、过程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核实等工作。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核实等工作。

(三)项目主体。负责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按备案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实,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实现各项绩效指标。

第二章支持重点及标准

第五条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围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聚焦知识产权(IP)、数字、绿色、智能、文旅、体育、国潮等主题,支持重点商圈改造提升,创新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旅文体健多元融合消费场景,打造国际消费集聚区、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以及地标性消费项目。支持培育一批富有时尚引领度和国际影响力的本土品牌。大力发展免退税经济。重点支持方向:

(一)支持商圈、商街、特色场景、标杆消费项目建设和提升。支持重点商圈、重点特色商业街区、特色消费场景及其区域内的标杆项目、离境退税商业综合体,免税店,实施硬件改造、氛围打造、标识标牌和导视系统建设、数字化设施建设、业态迭代更新等项目,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打造更具吸引力的消费地标。

支持对象:项目投资主体

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奖励标准:申报项目须有明确运营主体和管理机制,在重点商圈、重点特色商业街区、特色消费场景内的经营面积须分别达到1万平方米、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的标杆消费项目或统一收银的离境退税商业综合体;免税店须达到500平方米;项目投资额须在500万元(含)以上。对达到上述要求的,给予试点期内投资额40%的支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0万元。

(二)支持扩大离境退税商店规模。支持在重点区域开设离境退税商店,推动离境退税商店集聚发展。

支持对象:离境退税商店所在的项目运营主体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奖励标准:在重点商圈、重点特色商业街区内,经营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有明确运营主体的商业项目,每新增5家离境退税商店给予10万元奖励,新增不足5家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

存量离境退税商店数

每增加1家的奖励金额

<20家

5000元

20家≤商店数<50家

1万元

≥50家

2万元

 

(三)支持本土品牌进商圈、进商街、进口岸(站点)、进景区。支持在世界级商圈、重点特色商业街区、国际机场、大型火车站、4A级和5A级景区内新开设“国货潮品”销售门店或巴蜀文化体验场景,着力培育一批富有时尚引领度和市场影响力的本土品牌。

支持对象:开店主体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奖励标准:门店须具备外卡收单功能,商品销售门店须成为离境退税商店,以特许经营开店须符合特许经营相关规定;一类项目为开设门店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二类项目为开设门店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三类项目为开设门店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优化涉外支付服务。完善多层次、多元化支付服务体系。优化境外银行卡使用环境,提升商圈、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街区、酒店、餐厅、机场、车站等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外卡P0S机覆盖率,支持商户安装或升级外卡POS机设备。优化现金使用环境,支持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增设外币兑换点、外币兑换机等设施及多币种兑换服务。推进商户现金备付工作,做好零售、餐饮、文旅、交通等场景全覆盖。重点支持方向:

(一)支持完善入境消费支付方式。支持各类机构研发、新推出入境消费收单或支付设备,支持增加外卡取现点位,为入境消费客群提供更加多元、便捷支付方式。

支持对象:投资主体

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奖励标准:申报项目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新投入设备的使用率达80%的,给予试点期内投资额40%的支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0万元。

(二)支持新增布设外卡POS机。支持一定期限内商户在消费场所新增布设受理外卡POS机设备并达到规定使用频次。

支持对象:新增布设外卡POS机的商户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奖励标准:对2025年10月1日后新增布设外卡POS机,且在2026年7月31日前外卡刷卡交易笔数达10笔的商户,根据收单机构出具的证实材料和商户名册,按照1000元/台给予奖励,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第七条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支持完善重点商圈、旅游景区、酒店、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等重点场所多语种标识增设行李寄存、境外旅客引导服务台等便利服务设施,投放多语种翻译工具。丰富入境旅游产品供给,支持餐饮、住宿、零售等重点商户提供多语种产品及服务清单。联合高校、培训机构增加小语种志愿者服务,组织重点场所工作人员开展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业务培训。重点支持方向:

(一)支持打造国际化消费示范项目。支持重点商圈、重点特色商业街区、特色消费场景内的商业项目聚集国际品牌、实施双语标识完善、外卡收单机具点位增配、国际化接待能力提升、餐饮双语菜单覆盖率提升、行李寄存和便利服务设施功能完善等系统性提升改造,着力打造试点示范。

支持对象:达标项目的运营主体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奖励标准:申报项目须有明确运营主体,经营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有国际化消费品牌的聚集,公共区域双语标识标牌清晰且全覆盖,具备国际化接待能力、行李寄存设备和境外游客引导服务台,餐饮门店双语菜单覆盖率不低于80%,统一收银项目须具备外卡收单功能,非统一收银项目外卡收单商户占比不低于30%,且较试点前有所提升。对达到上述要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提升涉外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在各类消费场所投放具有公益性质的多语种标识、翻译机具、提供多语种产品及服务清单、打造境外游客综合服务中心、增加行李寄存设备等,支持建设城市候机厅,支持提升公共交通领域外卡支付便利化水平,支持打造线上国际化消费服务平台,多维提升涉外消费公共服务水平。

支持对象:投资主体

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奖励标准:项目投资须在50万元(含)以上,须无偿或低偿服务于除自身外的2个以上项目。对达到上述要求的,给予试点期内投资额60%的支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0万元。

(三)支持开展国际化消费服务培训。支持聚焦文商旅体健展等消费领域,面向行业服务人员开展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业务培训,强化国际化消费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对象:培训实施主体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奖励标准:一类项目为年培训人员在2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二类项目为年培训人员在5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三类项目为年培训人员在10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在上述重点支持方向的指定区域外,对于通过数据、案例等凭证证明是外籍人士消费热点的项目,不受指定区域限制,可按对应支持方向申报。

第八条其他要求。

(一)试点项目应在2025年10月—2027年7月之间竣工并投入使用。

(二)专项资金按照定额奖励项目、公共服务类以奖代补项目、支付类以奖代补项目、其他以奖代补项目依次安排保障。单个支持方向奖励名额、资金规模根据专项资金总规模、项目申报情况进行调整,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三)试点期内投资额指2025年10月至项目竣工投用的符合支持方向的投资额,不包括:(1)土地购置与使用、土地出让、征地拆迁等入地相关费用;(2)办公楼、住宅楼堂馆所等建设费用;(3)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楼堂馆所等建设费用;(4)一般性装修;(5)物业管理费、日常水电、公共设施维护等日常运营费用。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项目储备。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试点相关工作要求,聚焦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储备一批带动示范作用强且未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优质项目。

第十条项目审核。成都市商务局分类分批次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一)项目申报。成都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标准、支持方式、时间节点等内容,组织各区(市)县开展申报。申报主体按照通知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一主体实施的涉及多个区(市)县的打捆项目,通过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二)项目评审。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项目真实性、申报条件相符性以及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等进行初审后,汇总报送至成都市商务局,作为试点储备项目。成都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在储备项目中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并公示。

(三)项目备案。经公示后的拟支持项目名单按要求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变更。

(一)项目调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相关情况由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上报、备案。

(二)项目退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重复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行为;项目终止实施或进度严重滞缓;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额;项目建设期满,验收未通过;主动申请退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的,取消试点项目资格,已获得的专项资金全额退还财政。

(三)项目递补。在试点结束前,当项目调整或项目退出而造成专项资金收回时,成都市商务局可启动项目递补程序。递补项目从未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试点储备项目中产生,根据项目评分排序,依次纳入递补名单。递补名单确定后,成都市商务局根据相关要求完成社会公示、资金分配调整等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试点项目建设,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一)验收程序。实施主体在项目完成后,向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资料;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出具初验意见;成都市商务局组织开展终验。终验未通过的,取消支持资格,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予以收回。

(二)验收内容。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运行管理、资金管理及文档管理情况,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影响等,主要依据包括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表、项目投资明细表及相关凭证等可反映项目情况的印证资料。

(三)验收标准。被验收项目应完成预期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其中:对存在实际投资额度低于已获得各级财政支持总额、支持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等情形的,不予通过验收;验收组专家评分80分以下的,不予通过验收;验收组专家评分80(含)—90分的,按比例扣减奖励资金;验收组专家评分90分(含)以上的,全额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资金分配。专项资金预算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竞争性评审分配至具体项目,其中: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全额下达到项目属地,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批次拨付到实施主体;定额奖励项目资金由成都市商务局分批次拨付到实施主体。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以奖代补项目,各区(市)县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开工可拨付拟补助金额的30%,后续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投运后、终验前拨付比例不低于80%且不高于90%,通过终验后开展专项资金清算。定额奖励项目,由成都市商务局待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使用要求。下达至区(市)县的资金,各区(市)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和统筹,资金被挪用的区(市)县将取消后续相关项目申报资格。试点项目验收完成后,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交回市级财政统筹。

第十六条禁止用途。专项资金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新建、扩建基础设施等;

2.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

3.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4.不符合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精神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项目监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一)过程监管。市区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核实监督,进行定期核实或专项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享受第一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于2026年3月前开工且2026年7月项目开展(投资)达到预期进度,享受第二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于2027年3月前开工,且2027年7月项目进度达到100%。

(二)后期监测。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三)配套支持。各区(市)县可根据财力情况,建立项目建设后续财政资金支持机制,支持项目持续运行,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资金监督。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核实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实施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在分配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条违规处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进度报送。项目实施主体应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进度核实、评估验收、绩效评价、指标统计等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核实工作的正常进行;及时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推进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成都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要求在官网公示项目信息,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做好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成效宣传报道。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应按照相关要求,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支付进度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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