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2
湖南省应急管理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流程管理暂行办法:科技赋能实战,筑牢三湘安全新防线!该办法旨在规范重点实验室的组建、运行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救援领域的科技支撑作用。实验室聚焦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发、检测检验鉴定及高新技术应用五大方向,通过“开放、流动、联合、竞争”机制,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办法明确省应急管理厅统筹指导、依托单位具体管理的职责分工,并设立严格的申请、验收与动态评估流程,确保资源高效利用。通过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与实战应用,该办法将助力提升湖南省应急管理现代化水平,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供坚实科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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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湖南省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湖南省应急管理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及管理,充分发挥其对应急管理实战的科技支撑作用,提升应急管理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应急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部办公厅〔2020〕55号)及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重点实验室,是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组织高水平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的科技创新平台,是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本省具有较强应急管理科技研发实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按需设立、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鼓励在人、财、物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本省应急管理实战需求,优化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装备研发等,为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应紧密围绕我省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和前沿技术应用,主要在以下方向进行布局和建设:
(一)基础性研究。聚焦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领域研究。
(二)关键技术攻关。聚焦自然灾害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感知识别、监测预警预报、风险预防控制、应急救援等方向攻关。
(三)先进装备研发。聚焦应急指挥通信、应急保障、专用紧急医学救援、智能无人应急救援、专用抢险救援、监测预警和信息获取等方面研发。
(四)检测检验鉴定。聚焦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劳动防护用品、防爆设备等方面检测检验和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鉴定、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
(五)高新技术应用。聚焦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线通信、虚拟现实等高新技术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创新应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省应急管理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指导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发布重点实验室发展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
(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遴选、建设,指导、监督重点实验室运行与管理。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具体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保障条件,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规范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与管理,配合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与评估,审核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建设任务书、建设总结报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围绕职责定位和研究领域,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注重科技成果转化,主动发挥支撑作用。
(一)以基础性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瞄准应急管理科技前沿开展高水平理论、方法、共性技术等方面研究,着力提升应急管理基础理论水平和知识创新能力。
(二)以关键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发、检测检验鉴定和高新技术应用等技术创新为主的重点实验室,以实战应用为导向,着力突破灾害事故防治等关键技术,研发先进救援装备,促进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等在监测预警、监管执法、辅助指挥、救援实战、社会动员中的有效应用。
第三章 申请与设立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采用依托单位申请,省应急管理厅审批立项方式组建。
第十条省应急管理厅根据本省应急管理事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需求,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申请工作。
(一)自上而下。省应急管理厅结合实际需求,有重点、有计划地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通知。
(二)自下而上。具备重点实验室申请条件的相关单位,提出本省应急管理亟需专业领域和方向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组建。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从事应急管理业务方面的技术科研人员,人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
(二)具有鲜明特色且在本省处于领先地位的应急管理业务方面的技术研究领域。
(三)实验室的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500万元以上。
(四)近三年来承担国家、省级或省应急管理厅科技计划2项以上,获得国家与省资助的科技项目总经费100万元以上;或横向研发项目不少于2项,项目合同总经费2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鼓励以强强联合、协同共建的形式申请重点实验室,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联合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联合申请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联合申请各方应签署联合共建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及其职责与任务,牵头单位资质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三)牵头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申请和建设,参与单位根据牵头单位要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由牵头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接受定期评估等。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设立主要流程:
(一)材料申报。依托单位组织编制申报材料,并提出申请。依托单位为中央在湘企业、省属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省直属事业单位的直接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申请函和申请材料,其他单位向所在地市州应急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州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
(二)审查遴选。分形式审查、专业审查、现场考查、综合审查四个阶段。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和相关性审查。专业审查主要是对申报研究方向进行专业技术审查。现场考查主要是组织专家现场考查实验场所、仪器装备、研究人员等情况。综合审查主要是对通过现场考查的实验室进行综合评定。
(三)公示批复。对通过综合审查的实验室按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批复准予创建。
(四)编制建设任务书。依托单位根据省应急管理厅批复,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将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四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完善”的建设原则。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严格按照建设任务书的内容实施,筹建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鼓励重点实验室通过政府财政或者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第十五条依托单位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后,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省应急管理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列入重点实验室运行序列。验收不合格者,6个月内可再申请进行一次验收,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取消其本次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且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可申请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筹建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申请延期验收的,须在筹建期满前提出申请并经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延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应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65周岁。每届任期5年,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届满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具体负责实验室人、财、物管理,组织完成建设任务书所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等。学术委员会组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术委员会由行业内优秀专家组成,委员总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应当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四)学术委员会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推行室务公开,实现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科研队伍,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设备的高效运转,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科研设备和数据实施共享。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合作力度,努力成为本专业领域的高水平研究平台;积极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参与省内外科技计划项目;鼓励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吸引国内外科研人员特别是优秀青年人才利用实验室平台开展合作研究,促进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出现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省应急管理厅可视情采取通报批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由依托单位报省应急管理厅批准。
第六章 评估与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应急管理厅对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转化、实战应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运行管理、开放交流等。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定期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省级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申报、推荐申报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平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不再纳入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未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须开展年度自评并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省应急管理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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