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补贴!自贡市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细则申报条件材料和流程

2025/12/18

养老机构补贴!自贡市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细则申报条件材料和流程本次申报范围包括老年人家庭、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养老机构消防水平、养老服务队伍素质、智慧养老服务等;其中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根据等级评定结果,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上,分别给予1.5万元/年、3万元/年、6万元/年的补贴。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自贡高新区各地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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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自府办发〔2025〕30号)(以下简称《措施》)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措施》中实施的奖补资金的条款。

第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严格遵循绩效优先、权责明确、标准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具体细则

第四条    全面推进适老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给予补贴。

(一)申报主体

分散特困老年人家庭、低保老年人家庭、低保边缘老年人家庭、刚性支出困难老年人家庭,以及高龄老年人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家庭。

(二)补贴条件

申报主体已确定为本年度困难老年人家庭智能适老化改造服务对象。

(三)补贴标准

在完成本年度困难老年人家庭智能适老化项目后,服务对象按照《困难老年人家庭智能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自行选择新实施可选类项目,按照其选择新实施可选类项目结算金额的5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

(四)申报材料

1.困难老年人家庭智能适老化改造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改造合同;

3.费用票据。

(五)申报材料提交

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年度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困难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第五条    提高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对满足条件的老年助餐点每年可申请1万元综合性奖补。

(一)申报主体

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等服务的运营主体。

补贴条件

按照年度内老年人就餐补贴人次超过5000人次(以助餐系统补贴人次为准),且由区县民政局随机抽取不低于点位实际就餐人数的10%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不低于90%的老年助餐点,按就餐补贴人次从高到低排序(若人次相同,以满意度高的优先),前5名可获综合性奖补。

(三)补贴标准

综合性奖补标准为1万元。

(四)申报材料

1.老年助餐点综合性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助餐系统补贴人次台账。

(五)申报材料提交

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年度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备案所在地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专窗。

第六条    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给予补贴。

(一)申报主体

在市、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如敬老院、福利院、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失能老年人照护中心等)。

补贴条件

根据《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2025版)》完成等级评定并确定等级,且评定结果在有效期内。

补贴标准

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上,分别给予1.5万元/年、3万元/年、6万元/年的补贴。

申报材料与提交

该项为免申即享,由市、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对外公示且无异议的评定结果给予补贴。

第七条   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积极推行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企业投入资金改造的,按改造床位数给予运营补贴。

(一)申报主体

参与自贡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企业。

(二)补贴条件

企业改造投入达1万元/床,且民政部门完成现场核验。

(三)补贴标准

按实际改造床位数一次性给予1200元/床的运营补贴。

(四)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2.公建民营合同和改造合同;

3.改造竣工验收资料;

4.资金支付凭证。

(五)申报材料提交

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年度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备案所在地的市、区县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专窗。

第八条    改造提升养老机构消防水平,支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完成消防改造提升并验收合格的运营主体给予补贴。

(一)申报主体

在民政部门完成登记备案养老机构的运营主体。

(二)补贴条件

已按照现行消防标准完成消防改造提升并验收合格。(项目验收合格日期须在2025年9月10日—2028年9月10日内)

(三)补贴标准

1.根据消防改造提升工程的实际资金投入量,按25%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运营主体只能申请一次;

2.单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80万元,按申报材料提交时间排序优先原则,补完为止。

(四)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消防改造提升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2.消防改造提升合同;

3.消防改造提升竣工验收资料、消防验收合格佐证资料;

4.资金支付凭证。

(五)申报材料提交

1.原则上当年完工,次年申报。

2.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年度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备案所在地的市、区县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专窗。

第九条    提升养老服务队伍素质,对符合条件的在市内养老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的在职养老护理员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和一次性从业年限补贴。

(一)申报主体

在市内养老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的在职养老护理员(公办养老机构在编人员除外)。

(二)补贴条件

1.一次性岗位补贴: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1年,且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等级证书;

2.一次性从业年限补贴:连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在政策施行期间参加省、市、县(区)养老护理员各类培训合格。

(三)补贴标准

1.一次性岗位补贴: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等级证书的,按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6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以现有最高等级申请,每提升一级可再申请一次);

2.一次性从业年限补贴: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从业年限补贴。

(四)申报材料

1.一次性岗位补贴

1)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5);

2)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参保证明或养老机构出具的养老护理员从业证明。

2.一次性从业年限补贴

1)养老护理员一次性从业年限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参保证明或养老机构出具的养老护理员从业证明;

4)民政部门养老护理员培训结业证书或其他养老护理员培训合格的佐证资料。

(五)申报材料提交

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年度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其单位备案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第十条   升级智慧养老服务,支持养老行业探索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对使用养老服务机器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或设施给予补贴。

(一)申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老年助餐服务点等养老设施的运营主体。

(二)补贴条件

已使用具身智能机器人在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生活辅助、健康监测、照护护理、情感交互等各类养老服务,且购买具身智能机器人的实际资金投入量不低于10万元/台的。(购买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合同须在2025年9月10日—2028年9月10日内)

(三)补贴标准

1.根据运营主体购买具身智能机器人的实际资金投入量(以资金支付凭证为准),按50%予以补贴,单个主体一年只能申请一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单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60万元,按申报材料提交时间和质量综合排序优先原则,补完为止。

(四)申报材料

1.具身智能机器人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7);

2.购买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合同;

3.资金支付凭证。

(五)申报材料提交

1.原则上在完成资金支付后的次年申报。

2.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年度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备案所在地的市、区县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专窗。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的申报时间

按年度申报,申报时间为1月1日—3月31日。(2029年1月1日—3月31日进行2028年政策存续期事项申报)

第十二条    审核及拨付

申报时间截止后,市、区县民政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同时接收市、区县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专窗转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原则上在5月底前将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进行复审;市民政局原则上在6月底前完成复审,复审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由市民政局认真调查并及时处理异议事项;公示期结束后,区县民政部门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区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安排奖补资金,由区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兑付奖补资金。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适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安排下达。

第十三条    相关要求

(一)获得补贴资金支持的运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定期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二)申报主体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将依法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取消其后续奖补资金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依法予以追回;若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审核人员应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规性,并对其审核结果负责,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奖补资金流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0日。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或遇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全市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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