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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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抓项目就是抓发展,抓发展必须抓项目”要求,建立健全全市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体系,有力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充分体现高质量发展导向,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等要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经市政府确定并发布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 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项目。包括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数字经济等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等项目。
(三)重大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应急安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民政、城市有机更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公检法司、生态修复工程、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等项目。
深刻把握城市内涵式发展的战略取向,探索将项目遴选标准从支撑固定资产投资单一标准向“数量与质量并重,多维度综合支撑”转变。市发改委会同相关市级部门,每年根据年度国家、省战略规划、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项目范围作适当调整,对项目细分类别逐项制定申报指引和具体要求。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建设阶段分为谋划储备、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四个批次项目。谋划储备项目是指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拟在未来一段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加快前期项目是指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拟于未来1至2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实施项目是指计划本年度开工建设及本年度前已开工、继续建设的项目;竣工投用项目是指本年度能够建成,计划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政府主导类项目和社会资本类项目。政府主导类项目是指市和区(市)县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社会资本类项目是指除政府主导类项目外的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
第六条 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建立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负责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发改委负责在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的指导下,牵头负责全市重点项目计划编制、管理服务、督导考核等工作。
(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物流办、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作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素保障部门,参与市重点项目政策制定、项目确定、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成都市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智慧调度平台(以下简称“项目智慧调度平台”),组织谋划储备、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四个批次市重点项目分类入库、跟踪推进、滚动实施,原则上在库接续转化。谋划储备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后,批次接续转化为加快前期、建设实施项目,按年度结转、推进直至项目竣工投用。
第八条 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主导类项目强化计划管理。加强与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衔接,对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的政府主导类项目,应全部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要求和项目审批文件合理制定建设计划,筹措落实建设资金。
(二)社会资本类项目强化协调服务。突出社会投资人主体地位,项目业主按照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制定建设计划,确定投资节奏;政府部门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管理,主动服务、靠前服务。
第九条 加强谋划储备管理。市发改委建立滚动储备、接续转化的重大项目策划储备机制,在项目智慧调度平台建立重大项目策划储备库,按年度下达策划项目工作目标,按季度开展成果评价。各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聚焦国省战略规划落地、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本地、本领域资源禀赋和实际条件,包装策划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接续转化落地、支撑固定资产投资平稳增长的项目。依托项目智慧调度平台,及时推动策划储备项目纳入重大项目策划储备库,做好动态更新和全周期跟踪服务。
第十条 加强信息管理。
(一)重点项目责任单位通过成都市投资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信息系统”)每月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完成投资、开工和竣工时间、形象进度、现场图片、前期工作进度及有关审批要件等,实时反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打捆和分期实施的项目应按照立项文件细化填报子项目推进情况。项目开工情况应实时填报。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本行业、本地区重点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建设信息,确保投资和形象进度真实、合规。
(三)市档案馆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重点项目档案工作。重点项目业主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档案材料(文字、音像、图片)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四)项目开工应为实质性开工,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为准,包括夯土打桩、地下工程开挖、施工单位或施工机械进场等,能源、交通、水利、技改、农业等项目按照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投资采用形象进度法填报。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战略部署、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突出重点、示范支撑、引导发展、优化结构的原则,市政府每年确定一批市重点项目,并从中筛选100个战略性、功能性、支撑性重大项目为市级重点推进项目。
第十二条市重点项目实行一年一申报,谋划储备项目作为市重点项目的预备项目,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项目经相关程序申报后正式确定为市重点项目。
(一)预备项目认定。谋划储备项目实行“常态谋划、季度评价”,各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常态化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市发改委按季度开展成果评价。对评价通过的项目确定为预备项目,以市发改委名义印发,并纳入重大项目策划储备库进行管理服务,待项目条件成熟时申报市重点项目。
(二)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每年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市级部门研究确定市重点项目规模标准和申报条件。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
(三)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市重点项目计划储备、筛选申报的责任主体,向市发改委报送正式申请文件,通过成都市投资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有关信息,并按照项目建设批次分类提供支撑要件。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负责。
(四)已纳入上一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未竣工项目,无特殊原因,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市发改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五) 市发改委根据申报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会商会审,征求各相关市级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100个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六)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征求各相关市领导意见,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七)市发改委根据市领导重点产业链分工、分管(联系)行业领域和联系指导区(市)县情况,适度兼顾数量平衡,提出市级重点推进项目牵头市领导建议,征求相关市领导意见后,按程序报审后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季度动态调整:
(一)市发改委在每年一、二、三季度开展动态调整,并印发调整通知。动态调整的范围包括:增列符合市重点项目条件的项目;调出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条件变化、不可抗力及其他因素影响实施的项目;因企业投资计划、建设周期、建设规模等方面变化,对项目投资、建设内容、业主等信息进行调整。
(二)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相关市级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申报项目新增、调出、调整信息情况。申请调出项目应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发改委书面说明情况,按程序及时退出市重点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收缴追回给予项目的优惠政策等工作。
(三)市发改委根据申报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会商会审,征求各相关市级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季度动态调整计划,并征求各分管市领导意见。
(四)按照市领导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发改委名义印发。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市重点项目申报准备工作,加强研判、分析,提高市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抓好年度、季度项目申报“窗口期”,减少因未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而影响项目推进的情况。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落实项目责任
(一)市重点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即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协调调度、要素保障等工作,按照“一项目一专班”的原则,对市重点项目逐一明确责任领导、服务专员。
(二)市重点项目业主是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负责完善项目前期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进项目加快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服从重点项目管理,按要求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及投资信息;主动配合督查、审计、检查、监察等工作,如实完整提供项目有关资料。
(三)项目所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征地拆迁、外部配套、社会稳定等有关工作。
(四)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作用,按照职能职责积极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市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五)要素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细化完善支持政策,优先保障资金、用地、环境容量、水电油气和材料等方面需求,积极给予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支持。
(六)审批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主动为市重点项目办理前期审批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七)参与市重点项目实施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预警督促。市发改委加强项目智慧调度平台和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实时追踪项目推进情况,对项目推进状态、迟滞风险预警监测,将预警信息分级分类、及时发送至对应责任人,并做好跟踪督促。
第十七条 强化通报考核。市发改委按月梳理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并形成月报,以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名义印发至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相关市级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市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专项目标管理,市发改委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将市重点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相关市级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制定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考核。
第十八条 做好激励表扬。结合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重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市政府办公厅按年度对在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通报表扬。对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市发改委对市重点项目责任领导、服务专员在项目推进、问题发现、预警响应、协调处置等方面工作情况建立 “三张清单”(责任清单、过程清单和绩效清单),定期报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能力和绩效考核依据,对推进项目绩效突出干部最高给予“三等功”嘉奖。
第十九条 实行容错免责。在市重点项目保障服务和协调推进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但经过相应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个人予以容错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资金保障。在争取和安排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优先安排市级预算内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市政府每年在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保障重大项目包装策划储备。对重点项目信用贷款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纳入国家、省有关贷款补贴政策支持范围。聚焦解决重点项目融资问题,组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产融对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市重点项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区域选址。对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区(市)县优先保障,不足部分由市上足额保障;市级重点推进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上全额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服务业项目,实行地价优惠政策。优化重点项目用地审批程序,落实重点项目“用地保姆”机制。支持重点工业项目申请长期供地。
第二十二条 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开辟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探索实施重点项目规划、用地、环保、文勘、施工等预审批机制。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气等方面的需要。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正常施工或生产。重点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按承诺做好市重点项目外部设施的配套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完善协调服务机制
(一)“线上+线下”快速处置机制。项目智慧调度平台对存在迟滞风险的项目发出预警,项目责任单位迅速排查问题,属于区(市)县事权的由区(市)县解决,属于市级及以上事权的由相关市级部门解决,相关区(市)县、市级部门定期回复办理进展。对“线上”协调成效不明显的项目,由市重点项目服务室调动各部门专业力量,赴项目现场实地办公,协调解决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市级部门并抄送市发改委。
(二)“行业+综合”、省市领导提级调度机制。市级部门按照行业、重点产业链分工,对市重点项目服务室反馈的项目问题及时开展“行业或产业链”协调,视问题解决情况及时提请分管市领导调度。对“行业或产业链”调度成效不明显,或存在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困难问题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报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召开“面对面”调度会议。对涉及省级及以上事权的项目问题,由市发改委对接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纳入全省重大项目调度机制专题会议。
(三)“啄木鸟”跟踪督促机制。对推进严重滞后或存在长期未解决问题的项目,纳入定期编发的《重大项目“啄木鸟”简报》,明确项目问题、工作建议、责任单位等事项,呈市领导掌握并由平台分发至相关部门办理。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督查室持续跟踪问题整改进展,督促相关部门加快研究解决项目问题,每月通报整改进展。
第二十四条 加强市重点项目服务室建设。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市重点项目服务室,首席代表1名,由市发改委委派;专职主办员5名,分别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委派;兼职主办员4名,分别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委派。市重点项目服务室负责为市重点项目提供行政审批办理、项目跟踪推进、问题协调调度等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在蓉重点项目执行国家和省的管理规定,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政策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住宅类开发项目,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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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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