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7
政策+资源双轮驱动!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体系和申报补助流程材料攻略!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三聚焦’策略(聚焦富硒产业、聚焦成果转化、聚焦区域协同)构建差异化孵化体系,通过‘空间载体+政策工具箱+产业资源包’三维赋能,重点支持恩施等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办法明确孵化器在硒资源开发、农产品深加工等领域的定向培育功能,配套‘科技特派员’‘飞地孵化’等创新机制,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整合资源要素,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服务,降低创业风险与成本,推动企业成长,并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各地需要咨询了解孵化器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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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构建湖北特色现代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省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全周期孵化服务效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以下简称“工信部《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省孵化器的认定、管理、评价监督。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核心,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创业团队及高成长企业,提供“空间+服务+资源+资本”一体化服务的专业化服务载体。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整合资源要素,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服务,降低创业风险与成本,推动企业成长,并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践行创新驱动战略,完善服务生态,打造主体多元、孵化高效、发展可持续的孵化体系,聚焦重大技术突破和标志性产品,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培育创新企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新型业态,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第五条 省孵化器实行“基础级—标杆级”两级梯度培育体系。
(一)基础级孵化器:聚焦服务能力建设,满足基本孵化条件,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标准化服务,是全省孵化体系的基层单元;
(二)标杆级孵化器:强化特色化、专业化、国际化服务能力,形成“孵化—加速—产业化”全链条生态,是全省产业创新升级的核心引擎。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认定标准制定、省孵化器认定、评价监督及管理;指导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省孵化器培育与管理;对接工信部开展工信部孵化器推荐工作。
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孵化器的培育、认定初审推荐、绩效评价初审及日常运行监管;配合省科技厅开展工信部孵化器推荐相关工作。
第二章 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省基础级孵化器,须为独立法人,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或注册成立并实际运营满1年,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场地地址不跨县(市、区)且不超过3个;配套完善的办公、研发、中试等设施。
(二)服务团队。配备职业化运营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占机构总人数不少于80%),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其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负责人、技术/投融资骨干)须持有孵化器从业人员或技术经理人相关证书,或者具备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初级及以上职称(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相关方向);创业导师应为创业服务、金融投资、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领域业务专家,且具有相关行业高级职称。
(三)在孵企业。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0%;上自然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占比不少于20%。
(四)投融资服务。上自然年度通过自有孵化资金、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单笔不少于20万元),或获得外部融资(单笔不少于20万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20%(不少于4家)。
(五)服务能级。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自然年度总收入不少于50万元,其中非房租及物业收入占比不少于30%;上自然年度至少2家在孵企业毕业。
(六)合规要求。近3年无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申请省标杆级孵化器,须先通过省基础级孵化器认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规模。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明确并聚焦1-2个湖北优势产业及地方特色产业,形成特色化服务模式。
(二)服务团队。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具备“产业+技术+资本”复合背景,至少2人有龙头企业高管或知名投资机构负责人任职经历;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备自然科学研究中级及以上职称(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相关方向)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服务绩效。上自然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投入同比增长不少于15%;近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服务细分领域创业企业不少于50家(或年均服务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
(四)服务能级。上自然年度总收入不少于100万元,其中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比不少于40%;孵化资金/基金规模不少于500万元,累计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单笔不少于20万元)。
(五)服务效应。牵头或参与建设产业创新联合体、中试基地等平台,推动至少1项科技成果实现省内产业化。
第九条 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定义及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属地在省内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申请省基础级孵化器,相应认定条件(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等)可按标准的85%执行。
第三章 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基础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主体申报。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标准,通过“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推荐。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平台”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三)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实地核查。委托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拟认定对象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结果通过“省级平台”同步反馈。
(五)公示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公示期5个工作日),由省科技厅发文认定为“湖北省基础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省标杆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主体申报。已认定的基础级孵化器对照标准,通过“省级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推荐。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平台”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三)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实地核查。委托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拟认定对象开展实地核查,核查结果通过“省级平台”同步反馈。
(五)公示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由省科技厅发文认定为“湖北省标杆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省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四章 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评价监督
第十四条 坚持“分类评价、动态管理、以评促建”的原则,聚焦“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三个维度,依托“省级平台”实现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与异常预警,强化结果对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为工信部孵化器认定推荐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每年开展1次省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采取“数据比对+专家审核+现场核查”相结合方式;基础级孵化器绩效评价侧重专业服务能力,标杆级孵化器绩效评价侧重产业引领效能。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基础级、标杆级两类。基础级:重点围绕孵化基础条件、孵化服务开展、企业培育成长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标杆级:重点围绕孵化基本条件、增值服务、企业培育育成、产业生态构建、国际化服务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省孵化器运营进行常态化监督。
(一)数据填报。省孵化器须通过“省级平台”按时填报绩效数据,确保真实准确;未按时填报的,纳入异常名录,并限期整改(整改期1个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动态监测。省科技厅采取与采集省孵化器年度绩效数据同步的方式,对省孵化器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照工信部最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下一年度推荐依据。
(三)随机抽查。省科技厅联合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按不低于10%比例抽取省孵化器开展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场地真实性、团队资质、孵化服务等情况,核查结果同步更新至“省级平台”。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省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一)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基础级孵化器可优先推荐申报标杆级孵化器;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标杆级孵化器可优先推荐申报工信部孵化器;
(三)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标杆级孵化器降级为基础级孵化器;
(四)对连续2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基础级孵化器予以撤销(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孵化器,省科技厅将择优给予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包括人才引进、设备购置、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人员福利等非孵化服务类支出。
第五章 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条 孵化器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须在3个月内通过“省级平台”向所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对外品牌名称变更。
(二)在同一地址,扩大或减少孵化面积超过原孵化面积20%的范围变更。
(三)新增及更换场地地址,与原场地不能跨县(市、区)。
(四)运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及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独立法人主体的主体变更。
第二十一条 省孵化器重大事项变更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通知,组织开展省孵化器重大事项变更工作。
(二)主体申请。省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核查上报。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申请对象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出具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四)审核备案。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及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提出拟变更名单及变更事项。
(五)公示变更。经公示无异议(公示期5个工作日),由省科技厅发文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公告撤销省孵化器资格:
(一)填报数据严重失实;
(二)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拒不配合监督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六)自行要求撤销。
自行要求撤销的省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其他情形撤销的省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及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相关信息同步至“信用湖北”平台。
第六章 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省孵化器应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优化创新资源配置,运用数字化手段增强孵化效能。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创业导师体系,推广技术经理人机制。立足湖北产业特色,创新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模式,构建“孵化—加速—产业化”全链条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助力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省孵化器应强化加速功能,实施加速孵化计划,重点培育优质项目,提供早期投资、产品优化、产业资源对接等全链条服务,加速企业成长并培育新兴产业。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地方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金融等方面对省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省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推动省孵化器与高新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合作,建立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引导省孵化器围绕武汉、襄阳、宜荆荆都市圈创新发展,构建跨区域协同的孵化器联盟。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立足区域特色和产业需求,推动省孵化器专业化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共建专业孵化器。支持省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业群体,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资源开放共享,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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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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