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版技术转移新规章!湖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申报认定条件功能和程序材料、补助指南

2025/11/27

鄂版技术转移新规章!湖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整理!湖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申报认定条件功能和程序材料、补助指南梳理, 以构建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体系为核心,培育多层次技术转移机构网络,显著提升技术要素配置效率和科技成果转化规模,有力支撑全省现代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强化中部地区技术转移协同联动,打造区域技术转移高地。需要咨询了解技术转移机构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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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构建“人才驱动、机构支撑、产业导向”的技术转移体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依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管理、评价监督。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宗旨,提供技术评估、供需匹配、融资对接等专业化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以构建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体系为核心,培育多层次技术转移机构网络,显著提升技术要素配置效率和科技成果转化规模,有力支撑全省现代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强化中部地区技术转移协同联动,打造区域技术转移高地。

第四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备案入库机制,备案及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动态管理”原则,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运用。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标准制定;组织实施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相关管理工作;加强省、市(州)、县(区)政策联动,推进区域协同创新。

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申请的推荐初审、实地核查及日常监管;协调解决技术转移相关困难,总结推广优秀案例。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的技术转移机构备案评审、绩效评价辅助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包括:

1.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概念验证、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等服务;

5.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7.提供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服务;

8.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七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服务主体和模式分为高校院所型技术转移机构、企业型技术转移机构和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差异化备案管理。

高校院所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依托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的,专门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内设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

企业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由省内企业自主设立或依托企业集团组建,以服务本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为核心任务的专业机构。

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以技术转移全链条服务为主营业务,通过汇集本行业科技成果、企业需求、投融资机构等资源,为全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法人实体或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作为连接全省科技创新与产业应用的桥梁纽带,通过专业化服务,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技术要素高效流动。

高校院所型技术转移机构,应充分发挥高校院所成果策源优势,推动技术成果向企业及其他组织转移转化。

企业型技术转移机构,应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将企业内部的创新成果进行标准化、模块化,通过许可、转让或孵化新公司等方式推动成果转化。同时,通过其行业影响力整合行业和内部资源,组织、协调产业链上下游进行协同技术开发与成果共享。

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技术转移机构,应精准把握技术供需双方需求,搭建供需对接服务平台,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联动协作,建立需求收集与成果匹配机制;为企业提供定制化中介服务,推动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精准对接。

第三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我省有关科技创新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2.有适合机构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有稳定收入,能维持其日常运营活动。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办公设备及稳定客户群与合作伙伴,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相应标准:高校院所型100平方米、企业型150平方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200平方米。

4.拥有两年及以上从事技术转移全链条业务的经历,服务业绩显著,经营状况良好。

5.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科技服务专业背景的人员占比不低于60%。

6.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技术转移服务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7.上年度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不低于一定标准:高校院所型、企业型分别不低于30项、10项,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签订三方协议促成的成果转化项目不低于5项。

8.上年度促成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一定标准,其中高校院所型、企业型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分别不低于1亿元、5亿元,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型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签订三方协议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0.2亿元。

9.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失信记录。

10.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研究和试验发展(M73)、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M75)等相关行业代码的技术转移机构,优先纳入备案范围。

第十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通过“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2.推荐: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审核,向省科技厅提交推荐意见。

3.评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复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视情开展实地核查,形成评审意见。

4.公布: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备案纳入湖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并公布。

第十一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如机构名称、法人、联系人等)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后更新。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每年组织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

1.基础条件:服务年限、办公场所设施、人员队伍、内部管理制度等;

2.服务业绩:(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交数、技术合同成交额、技术转移服务收入(技术性收入)、服务企业(行业)、国际技术转移合作等;

3.社会效益:成果转化活动数、技术转移培训人次、需求成果收集量等。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省科技厅每年对绩效评价优秀的机构予以后补助资金支持,并优先支持其申报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相关资质。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转移机构运行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建立全省技术转移机构信用档案,记录投诉处理结果等,纳入诚信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因自身原因可申请退出备案,自同意退出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由省科技厅撤销其备案资格。存在以下第2、3、4条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及本省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1.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2.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数据的;

3.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5.其他不符合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管理要求的。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依法依规运行,形成标准化服务流程,保障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1.标准化服务流程:建立并执行“需求挖掘分析—成果筛选匹配—(技术评估定价)—商业谈判对接—技术合同签订—后续跟踪服务”全流程规范,留存服务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2.信息公开与信用管理:对外公开机构基本信息、服务领域、核心团队及业绩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育,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以市场化方式聘用技术经理人,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立市场化薪酬和用人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技术经理人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市(州)、县(区)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经费,择优扶持本地工作基础扎实、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社会信誉良好的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应根据技术转移机构的服务绩效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确保其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定期对技术转移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积极宣传技术转移机构的典型案例。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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