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指南:条件+流程

2025/11/26

想牵头申报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却不清楚要满足哪些硬指标、流程该怎么走?作为省级临床创新核心平台,安徽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牵头单位要求严格,且需搭建覆盖省市区的协同网络!本文结合最新政策,详细拆解申报条件、全流程及关键注意事项,帮你高效准备,提升申报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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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安徽省临床医学发展,做好我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划布局、建设运行及管理,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提高我省临床诊疗水平为宗旨,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省内临床诊疗水平领先的医院为主体,以省、市、县(市、区)医院共同参加组成的疾病诊疗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疾病诊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研平台。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中心的建设方向,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诊疗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选择重点诊疗病种,开展相关疾病的临床研究,提高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
(二)与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搭建疾病诊疗协同网络,开展临床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业务培训,带动本领域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整体提升;
(三)加强领军人才和业务骨干的培养,打造一支与学科发展相适应的创新团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省中心的布局规划;
(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
(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是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中心的申报;
(二)负责中心的建设实施,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三)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四)做好中心开展临床研究的条件保障工作。
第六条协同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协助中心开展协同研究、成果推广、人才培养和地方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申报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的牵头单位必须是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具有省内一流的临床医学研究设施和条件保障,具备病例床位资源优势,在申报领域的临床诊疗水平处于国内先进、省内领先;
(二)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人才团队,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三)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近5年内,在申报领域取得标志性的临床科研成果,牵头主持过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处于省内本领域领先水平;
(四)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防治重点和实际需求,搭建覆盖省、市、县(市、区)医院紧密协同的疾病研究协同网络,其中,三级医院不少于5家,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不少于8家;
(五)能够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八条中心申报、评审程序:依托单位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制提纲见附件1)。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并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建设中心的必要性、临床研究的能力、诊疗水平和保障条件等工作基础情况,研究网络建设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
第九条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综合考虑我省临床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等因素,择优选择中心的依托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条管理部门对通过社会公示的中心发文予以正式确认。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收到管理部门的中心建设确认文件后,向省科技厅提交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审定后开展中心建设工作。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中心依托所在的法人单位建立,依托单位是中心和研究网络建设的责任主体,依托单位优先保障中心建设发展所需的人、财、物等条件。
第十三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中心的战略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十五条中心应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十六条中心创建期限一般为2年。确有合理原因需延期的,原则上可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1年,并经依托单位签署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七条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各中心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重点学科建设等多种形式支持推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原则上每3年对中心开展一次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评估内容重点包括中心的建设水平、科研产出、公共服务等方面。评估方式包括材料评估、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依据绩效评估情况,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责成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
附则
第二十二条中心统一命名为“安徽省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并按照统一格式制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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