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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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202〕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7〕6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商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商建〔202〕74号)和《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推动提升全市农村电商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结合省级农村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提升全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第三方评审、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资金奖补对象是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个体经营者、商协会、专业合作社、机构等,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为资金主管部门,双方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的业务管理,提出资金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涉企系统比对、评审和拨付等。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一)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包括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和县域特色产业园(街)区。
(二)支持农村电商企业主体培育。
(三)支持农村电商销售渠道发展。
(四)支持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
(五)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项目。
(六)支持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发展。
(七)支持农村电商人才培训。
(八)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十条 资金原则上支持上一自然年度内实施完毕的项目,实行事后补助。
第十一条 上述项目中,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地方资金自行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获得省级农村电商资金奖补总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市级商务部门可在农村电商项目之间统筹使用资金,整合财政部门安排的农村电商扶持资金和存量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除需具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外,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的,网上店铺注册地须在宿州市,网络交易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年度奖补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单位(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含企业介绍、具体项目情况)、资金申请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营业执照及具体项目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建立科学的评审论证机制,根据需要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评审。在确定企业支持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其项目投资、带动作用以及就业、税收等社会贡献情况,并经涉企系统比对后确认拟支持项目及金额,经公示后兑现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对拟奖补项目和资金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的效益等情况。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园区)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本细则确定的项目,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单位获得项目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商务、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妥善保存与奖补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不少于6年。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区(园区)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管理要求,组织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并于当年年底之前向市商务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至少包含项目组织实施、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并按照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纳入黑名单管理,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企业)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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