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9
安徽省16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条件流程和补助扶持、时间攻略整理,详情如下,企业申报可以获得哪些扶持政策呢?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省级政府要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开展产教融 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更多详情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各地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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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安徽省16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效果评价
( 一)评价范围。 已纳入我省前六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名单的所有企业(详见附件 1 )。
(二)评价期间。 自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名单之日起至今,其中:第一批自 2020 年 2 月 17 日起,第二批自
2020 年 7 月 12 日起,第三批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第四批自 2022 年 8 月 5 日起,第五批自 2023 年 11 月 24 日起,第六批自 2024 年 10 月 9 日起。
(三)评价重点内容。
1.是否仍在安徽省内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安徽省内纳税;
2.是否存在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及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具有良好信用记录;
3.是否存在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
4.是否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产教融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等。
二、开展第七批安徽省16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
(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1.在安徽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安徽省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省建设培育范围)。
2.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3.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4.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5.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 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2.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3.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4.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5.近 3 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 3 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 60 人以上。
6.承担实施 1+X 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7.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 3 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8.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 3 年内累计投入 100 万元以上。
9.近 3 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方式。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
第二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载填写《安徽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 4)。
第三步:将企业营业执照(PDF 格式)、《安徽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Word 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 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DF 格式)发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
第四步:各市发展改革委将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打包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四)审核确认。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社会公示。
三、安徽省16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其他要求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于 8 月 31 日前将产教融合型企业效果评价表(参考附件 2)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情
况报告(参考附件 3 )(盖章扫描件及 Word、Excel 版)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并于 9 月 10 日前打包报送申请纳入第七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名单的企业资料。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 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 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 《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国家职业教 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 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 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 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 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第三条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 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 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的政策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深化产 教融合改革的整体制度安排,在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中统筹推 进,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条件、认证标准、评价办法, 指导各地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储备库,做好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 资委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配合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 政策支持和推进实施工作。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共同负责区域内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 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培育条件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 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 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 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 件之 一。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 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2.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或者近3年 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 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3. 承担实施1+X 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试点任务。
4.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5.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 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6.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 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六条 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 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 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 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 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 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 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 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第七条 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 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章建设实施程序
第八条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 育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统筹部署。
第九条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认、 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等程序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施。
1.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有关要求, 组织辖区内符合建设培育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并提交证明 材料。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 信息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2.复核确认。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 门和行业组织等有关方面,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复核,符合条 件的纳入建设培育范围,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 向全社会公示。
3.建设培育。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结合组织开展国家产 教融合建设试点,指导各地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鼓励 支持企业多种方式参与举办教育,深度参与“引企入教”改革,推 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企业办学重要主体 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提高企业 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覆盖水平和质量。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 可操作的培育举措。建设培育企业要制订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产 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需经过至少1年的建设培育期。
4.认证评价。在各地推进试点工作基础上,教育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指导省 级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对纳 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进行逐年、分批认证, 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布推介。支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第三方评价。
第十条 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 署实施。上述企业的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第四章支持管理措施
第十 一 条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 企业,省级政府要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 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开展产教融 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 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
第十二条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 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 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 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 工作相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 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并按程序向全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由 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 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 业资格。
第十五条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其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1.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 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 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 五 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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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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