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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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培育壮大外贸经营主体,推动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 安徽省级各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认定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建设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平台,可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外贸服务,主要包括:
(一)申报:根据海关规范要求做好各类贸易形态下的进出口货物申报工作,并根据货物进出口实际协助做好现场查验、放行等通关服务工作。
(二)物流仓储:提供或协助提供国内和国际物流,包括分拨、包装、配送、快递、公共智慧物流(港口、机场、铁路、公路)解决方案等,以及海外仓、保税仓等仓储服务。
(三)结汇:协助企业开立银行外汇账户、审单、审证、交单等,保证单证相符、单货相符。
(四)保险:货运保险中的投保、缮制保单、出险报案、索赔等。
(五)融资: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服务。
(六)认证:协助生产企业办理验厂认证,帮助企业获得AEO认证、产品国际认证等。
(七)外贸代理:以代理形式帮助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
(八)其他促进外贸发展的服务。
第三条 申报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其运营主体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安徽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健全,具有10人以上专业化外贸服务团队,办公经营场所符合业务发展需要。
(二)已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许可证) 或完成ICP备案。
(三)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劳动者权益、知识产权等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和纠纷,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无严重失信名单信息。
第四条 平台服务能力: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独家授权的线上服务平台,可为协议中小微企业提供贸易撮合、物流、通关、保险、融资、收汇等服务。
(二)上一年度服务报关额不低于6500万美元。
(三)平台需具备与海关、外汇、口岸等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的技术能力。
(四)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体系,能有效保障平台用户数据安全和隐私。
第三章 安徽省级各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认定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 对申报平台,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总分100分。
(一)业务规模(60分)
1.上一年度通过平台开展的进出口业务报关额达到6500万美元得50分,每超过500万美元加1分。
2.入驻企业数达到100家得5分,每超过50家加1分。
以上可累计,最多不超过60分。
(二)服务功能(20分)
1.可为入驻企业提供贸易撮合、物流、通关、信保、认证、融资、收汇、检测、商标注册等服务,每1项服务得1分。
2.具备与海关、外汇、口岸等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的技术能力,每1项得1分。
以上可累计,最多不超过20分。
(三)国际运营推广(20分)
1.“徽动全球”出海行动参加情况。上年度参加境外展每场得2分、参加境内国际展每场得1分。
2.具备境外建设营销网点、展示中心、服务机构、公共海外仓等营销服务网络的每个得2分。
以上可累计,最多不超过20分。
第四章 安徽省级各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认定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主要功能模块说明(含主要界面截图)及运行情况,经审计的平台上年度服务业绩报告。
(四)平台ICP许可证/备案号证明。
(五)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六)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组织机构图,10人以上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贸易撮合、通关、收汇、信保等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
(九)其他可资证明的材料。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五章 安徽省级各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符合认定条件的主体可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评审意见,省商务厅会同省有关单位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的意见开展联合会审,对综合得分超过60分的平台列入公示名单。公示期满后,由省商务厅公布“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认定名单。
第六章 安徽省级各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认定奖补支持措施
第八条 对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认定期内的平台,根据年度内设备购置租赁、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等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二)商务、海关、外管等部门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为平台数据联通提供技术指导与便利。
(三)经办银行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凭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推送的电子交易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和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
(四)建立金融机构与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专业服务和网上对接机制。
(五)优先向省内中小微外贸企业推荐使用已认定的平台。
第七章 安徽省级各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 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开展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培育、认定、政策制定及实施等工作,对于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每两年复评一次,对复评不合格的将取消“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称号。
第十条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运行效率,增强服务水平,对通过平台申报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协助监管部门防范和查处虚假贸易,积极主动发挥推动中小微企业扩大进出口作用,切实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平台要加强行业自律,互通相关失信服务对象信息,防范自身经营风险。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省商务厅将取消其“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称号:
(一)运营主体利用平台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二)平台停止运营或主要服务功能失效。
(三)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数据泄露事件。
(四)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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