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基地补贴!湖北省就业见习申报条件材料和奖补流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10/30

见习基地补贴!湖北省就业见习申报条件材料和奖补流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整理,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详情如下,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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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管理工作,提高就业见习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才聚荆楚 共建支点”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就劳发〔202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是指符合条件的青年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为见习人员提供实践锻炼岗位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  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全省见习工作,负责政策制定、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完善全省见习管理信息系统。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细化、组织实施等。

第二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见习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见习工作方案,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保障措施;

(二)发布本单位见习岗位,招募、接收见习人员,组织开展见习活动;

(三)与见习人员签订《湖北省就业见习人员协议书》(附件1),使用银行卡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或者见习基地可以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

(四)组织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五)遵守见习相关规定,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见习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合法经营、管理规范,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

(三)能够提供一定规模的见习岗位且岗位具有技术性、通用性;

(四)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带教师资并制定相应的见习计划、见习工作制度;

(五)能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间接提供岗位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园区、大型集团公司等申请成为见习基地后,可向园区所属企业、所属控股子公司等外派见习人员。接收外派见习人员的单位应直接提供见习岗位和见习带教服务,且应符合见习基地申报条件。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基地。

第七条  见习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湖北公共招聘网”就业见习专区向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北省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2);

(二)营业证照副本;

(三)见习岗位信息、带教师资信息、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见习基地变更名称、住所等信息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基地信息变更。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对拟认定的见习基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布认定结果。

第八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见习基地动态管理机制,对认定满1年的见习基地,定期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和流程由各地具体明确。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经评估合格的见习基地,可继续开展见习活动。经评估不合格的,不再新增见习人员、延长见习时间,在完成现有见习人员带教工作后,退出见习基地目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在本地部门官网和“湖北公共招聘网”公布和更新见习基地目录。

第九条  见习基地主动申请退出见习基地目录的,在完成见习人员带教工作后,应向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退出见习基地目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直接注销见习基地资格,并在做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一)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见习工作的;

(二)超过1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

(三)连续3年结束见习人员中无留用人员的(按规定需要通过考试公开招聘的单位除外);

(四)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或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见习补贴的;

(五)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见习人员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情形。

第三章  见习人员的管理和保障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见习: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经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16-24岁失业青年。

第十一条  见习时间为3-12个月。

第十二条  已经享受过见习补贴的人员,不能再次参加见习。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湖北公共招聘网”就业见习专区、就业见习双选会等渠道获取见习岗位信息,并按相应渠道报名。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可通过自主面试等方式对申请对象进行筛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有见习意向的未就业青年推荐与其自身条件相匹配的见习岗位。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见习对象,见习基地要优先录用。

对录用为见习人员的,见习基地需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公共招聘网”就业见习专区上传《湖北省就业见习人员协议书》(附件1)进行人员登记备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见习期内需对在岗见习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抽查,重点核查见习人员在岗、见习基地带教等情况。

第十五条  见习期内,见习基地一般不得变更见习人员的见习岗位,确有需要调整见习岗位的,应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 ? ?见习期满后见习人员被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的,见习基地要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纪律,按见习协议履行责任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见习协议:

(一)见习人员和见习基地协商一致的;

(二)见习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见习协议的;

(三)见习人员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四)见习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见习基地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见习条件、安排带教师资的;

(六)见习基地未按每月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费、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

(七)出现其他可以终止就业见习协议情形的。

第十七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湖北省就业见习人员考核表》(附件3)归入见习人员基础电子台账存档备查。

第四章  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对吸纳见习人员的见习基地,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以下简称“见习补贴”),各地可结合地方配套就业补助资金情况酌情提高补贴标准,累计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基地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有条件的地方或见习基地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

见习补贴原则上按月核定,不足一个自然月的部分,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见习期满是指见习协议到期,见习基地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的视同见习期满。留用率一般是指1个自然年内,见习基地与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年度内完成见习人数的比例。接收外派见习人员的单位按照以上要求留用见习人员的,可以合并计入见习基地留用人数。

第二十条  见习基地应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见习协议书;

(三)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四)见习基地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五)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申请提高部分补贴的需提供留用见习人员名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材料,能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的可以不再提供;

(六)《湖北省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受理见习基地见习补贴申报材料后的30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违反相关规定或退出见习基地目录的,见习补贴从违反相关规定或退出见习基地目录的当月停发。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视为该见习人员已就业,从办理社会保险之月起停发见习补贴。

第二十三条  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规定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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