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九华山杯"奖评选办法解读:申报条件、评选流程与激励政策
2025/10/29
池州市发布《建设工程“九华山杯”(市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为依据,明确“九华山杯”为全市工程质量最高奖,是申报省级“黄山杯”奖的前置条件。办法覆盖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4大类工程,明确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单位含建设、施工(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同时划定9类不参评工程范围,旨在通过“好中选优、科学严谨”的评选机制,树立池州工程质量标杆。
池州市发布《建设工程“九华山杯”(市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为依据,明确“九华山杯”为全市工程质量最高奖,是申报省级“黄山杯”奖的前置条件。办法覆盖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4大类工程,明确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单位含建设、施工(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同时划定9类不参评工程范围,旨在通过“好中选优、科学严谨”的评选机制,树立池州工程质量标杆。
池州市建设工程“九华山杯”(市优质工程)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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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建设工程“九华山杯”(市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九华山杯”奖(以下简称“九华山杯”奖)的评选活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九华山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获奖工程为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质量应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成立“九华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九华山杯”奖的评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筑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九华山杯”奖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好中选优、严格标准、科学严谨、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五条“九华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单位为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包括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申报“黄山杯”奖的建设工程须获得“九华山杯”奖。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九华山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七条“九华山杯”奖的评选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
各类建设工程申报规模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1。
第八条申报“九华山杯”奖工程的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含联合体)。
(一)房屋建筑工程,承建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市政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承建了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申报“九华山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建设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主要参建单位申报不得超过三家,且应是承担设备、电气安装以及装饰装修等主要分部工程的单位。
第十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使用国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洁具和对环境有毒污染的工程;
(二)未经使用单位同意的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
(三)已经参加过“九华山杯”奖评选未获奖的;
(四)申报工程虽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但单体工程仍有甩项,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五)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质量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的;
(七)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申报工程的建设、施工(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由于信访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九华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申报“九华山杯”奖的工程应是纳入创优计划的工程;(增加)
(三)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过程质量控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开展了质量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对绿色建筑以及实施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和有重要技术创新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
(四)申报工程应为近三年内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现严重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市内先进水平;其中,工业项目的使用检验时间可缩短至6个月以上。
(五)住宅小区或组团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和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功能;
2.小区或组团的住宅建筑和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并通过联合验收;
3.用户入住率应达到50%及以上,入住用户满意率均应达到90%及以上。
(六)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应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推荐。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九华山杯”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申报。对于大型市政、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可分标段申报,也可建设单位组织,由各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不得超过五家。
第十三条“九华山杯”奖申报程序:
(一)制定创优计划。计划申报“九华山杯”奖和“黄山杯”奖的新开工的建设工程,申报单位应制定包括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详见附件2),于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创优计划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加强过程管控。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九华山杯”奖和“黄山杯”奖创优计划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建立创优项目库,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工程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每年3月底前将创优项目库及质量检查情况报送市建筑管理处,市建管处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推荐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工程,由申报单位根据工程类别将申报材料分别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申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分别按照“九华山杯”奖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择优推荐。
(四)提交审核材料。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按工程类别分别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
市级跨区域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级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九华山杯”奖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按工程类别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的,提交“九华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
(二)现场复查。“九华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从建设工程质量专家库中抽取5名以上不同专业、熟悉工程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现场复查组,进行现场复查。现场复查专家组通过查看工程现场、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承(参)建单位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集中评议等形式,开展现场复查工作,形成现场复查书面报告,并按项目综合评价状况对复查项目进行推荐排序,提交获奖建议名单。
现场复查中出现下列情况,在“九华山杯”奖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
1.工程实际规模不满足申报条件的;
2.未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违规改造的,影响整体使用功能的;
4.其他“一票否决”项内容由“九华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视情况动态调整。
(三)综合评审。“九华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各现场复查专家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提出“九华山杯”奖拟获奖名单。
(四)公示。经综合评审通过的“九华山杯”奖拟获奖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建设项目进行复议,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现场复查。
(五)公布。对“九华山杯”奖拟获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公布。
第五章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九华山杯”奖评选结果纳入市、县(区)建设工程市场信用评价和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
第十六条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对获得“九华山杯”奖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评优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从“九华山杯”奖获奖项目中按自愿申报的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参评“黄山杯”奖。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发现获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九华山杯”奖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撤销该工程“九华山杯”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并公开通报。
第六章评选纪律
第十九条“九华山杯”奖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参与评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条工程现场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现场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
第二十一条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对申报项目取消参评资格。
复查、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取消复查、评审资格。
相关组织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九华山杯”奖评选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市企业对外援建等工程获得当地市级(地级市)优质工程奖的,追加认定其获得池州市建设工程“九华山杯”奖。
第二十五条实施“业主开放日”制度的住宅工程、开展“红色工地”“绿色工地”“智慧工地”“安心工地”建设的工程、组织“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现场观摩会”的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九华山杯”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池州市建设工程“九华山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池建质函〔2022〕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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