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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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星级休闲农业庄园(以下简称 星级农庄)评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一批管理服务规范、三产融合紧密、带动能力强劲的休闲农业庄园,提升我省星级农庄整体形象,打造湖南休闲农业品牌,促进休闲农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农业庄园,指以山林、田园、 湖泊、溪流、水库等自然生态景观资源为依托,以农、林、牧、渔等特色农业生产、加工、经营为基础,结合民俗文化、农耕文化、农事活动、农家生活,通过农业创意,为人们提供观光旅游、教育体验、养生休闲等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农业企业形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星级农庄,从低到高分为三个等级, 依次为三星级休闲农业庄园、四星级休闲农业庄园、五星级休闲农业庄园(以下分别简称为三星级农庄、四星级农庄、五星级农庄)。
第四条星级农庄评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按照省级统筹、分级授权、逐级晋星、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进行。
1.省农业农村厅统筹负责星级农庄评定标准制订、星级农庄牌匾模板设计,负责五星级农庄评定与运行监测、四星级农庄控制指标确定。
2.市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四星级农庄评定与运行监测、所辖县(市、区)三星级农庄控制指标确定,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初审提交的五星级农庄申报评定和运行监测材料进行复审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3.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三星级农庄评定与运行监测,负责对申报企业提交的四星级农庄和五星级农庄申报和运行监测材料进行分类初审并上报市州农业农村局。
各星级农庄认定文件按上述权限分级下达、牌匾分级制作授予;全省实行逐级晋星,原则上不得越级晋星,但对规划起点高、建设标准高、运营水平高的农庄,在控制数量、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越级晋星;在同一申报评定年度,一家企业只能申请评定一个星级等级,且不能在申请评定等级基础上降级评定。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评定为湖南省星级农庄的休闲农业庄 园,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湖南省14市州休闲农业庄园星级评定和运行监测申报和评定
第六条申报星级农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自愿申请。
2.依法设立、以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内容为主营业务且该主营业务经营地点在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企业开展自评且自评得分达到《休闲农业庄园星级评定和运行监测指标体系》(见附件,下同)规定的相应星级最低得分标准且必备指标得分和指标总得分(必备指标+分项指标)必须同时满足最低得分标准。
4.截止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之日,企业已合法经营两年以上,且涉及的土地、房屋、附属设施等权属清晰。
5.企业开展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法律规定的各类资质或经营许可证书,并按规定的要求和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6.企业建设和营业场所、附属设施、服务项目以及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申报星级农庄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2.星级农庄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报表上注明申报等级。
3.专题材料(包括农庄生态环境、经营管理、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带动农户情况等)。
4.企业自评计分表、自评情况说明和有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文字资料、证照复印件、近期实景照片和视频等。
第八条申报、评定星级农庄按以下程序和方法开展:
1.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下发开展全省星级农庄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2.申报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材料。
3.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初审。对经初审符合申报四星级农庄和五星级农庄条件的,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文件向市州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并附相应企业申报材料。
4.市州农业农村局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上报的五星级农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经复审符合申报五星级农庄条件的,以市州农业农村局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上报,并附相应企业申报材料。
5.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三星级农庄的企业,根据《休闲农业庄园星级评定和运行监测指标体系》确定的标准和市州农业农村局下达的控制指标,采取资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开展三星级农庄评定。
6.市州农业农村局对经县级初审推荐的申报四星级农庄的企业,根据《休闲农业庄园星级评定和运行监测指标体系》确定的标准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控制指标,采取资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开展四星级农庄评定。
7.省农业农村厅对经县级初审推荐、市级复审推荐的申报五星级农庄的企业,根据《休闲农业庄园星级评定和运行监测指标体系》确定的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原则,采取资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开展五星级农庄评定。
8.省(市、县)农业农村厅(局)按照分级权限,分别将五星级农庄、四星级农庄、三星级农庄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后下发认定文件。认定文件同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厅(局)。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省(市、县)农业农村厅(局)应加强对星级农庄 生产经营的指导、调度,协调解决星级农庄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对星级农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做到有 出有进。星级农庄运行监测与申报评定工作一般同期开展。
第十一条星级农庄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生产经营情况。 在运行监测年份,应提交星级农庄运行监测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运行监测应遵循以下标准:
1.省(市、县)农业农村厅(局)按照《休闲农业庄园星级评定和运行监测指标体系》规定的指标和计分标准,主要依据企业提交的运行监测自查报告进行评分,也可以根据实际需—6—
要开展实地考察,结合实地考察情况综合评分。符合原评定星级最低得分标准的,可以继续评定为原评定星级;不符合原评定星级最低得分标准的,应降低星级等级或取消星级资格。
2.未按要求提供日常工作调度资料的星级农庄,视情况予以降低星级等级或取消星级资格。
3.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企业星级资格:未提交或未按要求提交运行监测自查报告的;停止营业1年以上或破产的;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较多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运行监测按以下程序和方法开展:
1.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下发开展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2.各星级农庄按照《休闲农业庄园星级评定和运行监测指
标体系》规定的指标和计分标准开展自查,形成运行监测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星级农庄运行监测自查表(加盖企业公章)、自查情况说明和有关佐证材料(包括文字资料、证照复印件、近期实景照片和视频)、专题材料(近两年或上次星级评定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综述)。
3.按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运行监测自查报告。
4.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三星级农庄的运行监测工作,提出继续评定或取消评定等明确意见,形成县级运行监测报告;负责对四星级、五星级农庄运行监测自查报告进行真实性审核,形成真实性审核报告报市州农业农村局,并附四星级、五星级农庄运行监测自查报告。
5.市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四星级农庄的运行监测工作,提出继续评定、降为三星级或取消星级资格等明确意见,形成市级运行监测报告;负责对五星级农庄运行监测自查报告进行真实性复审,形成真实性审核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并附五星级农庄运行监测自查报告。
6.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五星级农庄的运行监测,综合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五星级农庄运行监测的初审报告和市州农业农村局对五星级农庄运行监测的复审报告,提出继续评定、降低星级或取消星级资格等明确意见,形成省级运行监测报告。
7.省(市、县)农业农村厅(局)按照分级授权权限,分别将五星级农庄、四星级农庄、三星级农庄运行监测报告向社会公示,公示后公布运行监测结果。公布运行监测结果文件同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厅(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省(市、县)农业农村厅(局)在组织开展申报 评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时,应根据本办法明确的责任分工,制定申报评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省(市、县)农业农村厅(局)应保障必要的工 作经费,鼓励对新认定的星级农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省(市、县)农业农村厅(局)在组织开展星级 农庄申报评定和运行监测时,要发挥行业协会和行业专家的作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委托第三方、邀请专家组成评审组、邀请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等多种方式开展。省(市、县)农业农村厅(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休闲农业专家库。
第十七条参与星级农庄申报与运行监测的企业应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取消其星级农庄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未经评定的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对在申报、评定、运行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加强对星级农庄的日常监管。在未组织开展运行 监测的时段,星级农庄如因涉黑涉恶、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职能部门查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及时取消其星级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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