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预审新规10月1日施行:快速通道申请条件、流程及代理机构
2025/9/28
湖北省专利预审新规10月1日施行:快速通道申请条件、流程及代理机构整理如下,湖北各地企业申请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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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申请主体和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国家知识产权局77号令)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等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湖北省保护中心”)负责湖北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湖北省保护中心受理的产业范围内通过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在湖北省保护中心完成登记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对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实施预审,符合条件的高质量专利申请可以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章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第六条申请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在湖北省保护中心完成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二)拟提交的专利申请属于湖北省保护中心服务的技术领域;
(三)申请人申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时须签订《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确保专利申请符合承诺书中相关要求;
(四)拟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专利申请应为新申请,即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没有申请号和申请日的专利申请;
(五)备案主体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预审相关业务;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向湖北省保护中心登记,且被列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第七条湖北省保护中心应当积极引导推动代理机构申请纳入“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无特殊情由,湖北省保护中心不再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之外的代理机构提交的预审案件。
第八条下列各项专利申请,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以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九条申报专利申请预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利申请文件:
1.发明专利申请需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实质审查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如有)、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如有)、专利代理业务委托书(如委托了代理机构);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专利代理业务委托书(如委托了代理机构);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提交:外观设计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各视图)以及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专利代理业务委托书(如委托了代理机构);
4.上述全部申请文件必须为XML格式,申请人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制作XML格式文件,并导出案卷压缩包;
(二)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申请表;
(三)承诺书;
(四)其他相关文献材料。
第十条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在预审管理平台向湖北省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申请材料;
(二)湖北省保护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先审查,并形成预审结论;
(三)通过湖北省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的拟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该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受理通知书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缴费,并及时将专利申请号提交至湖北省保护中心;未通过湖北省保护中心预审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按照普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四)湖北省保护中心对已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已获得专利申请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系统中对专利申请号进行标注并提交。
第十一条如果申请人希望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应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地址及申请领域不符合湖北省保护中心的要求的;
(二)申请人违背所签署的承诺书的;
(三)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提出电话讨论或会晤的请求,优选电话讨论形式。电话讨论或会晤后,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原定答复期限不变。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预审服务规范工作,及时跟进有关专利预审申请事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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