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补贴!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资助和条件流程、材料管理办法征求

2025/9/17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补贴资助和条件流程、材料管理办法征求稿整理如下,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按类别分为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建设项目!单个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支持额度为20万元,单个专利转化运用项目支持额度为10万元等!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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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四川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2—2035年)》《成都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2022—2025年)》《龙泉驿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龙府办发〔2024〕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按照“鼓励创新、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门用于鼓励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评审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按类别分为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建设项目。

1.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学(研)合作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培育高价值专利,充分发挥区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开展高价值专利创造。

2.专利转化运用项目。支持企业采取适宜的方式实施专利,推动专利价值实现。实施方式主要包括:(1)自行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2)转让专利(申请)权;(3)组建专利池;(4)专利质押融资、作价入股、发行债券等;(5)采用专利技术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或推动成为标准必要专利;(6)通过开放许可的方式推动专利技术推广运用。

3.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项目。支持各类创新运营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2)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业务咨询;(3)知识产权信息查询;(4)促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供需对接和转化运用;(5)知识产权业务及人才培训;(6)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7)其它服务。

第六条  本办法属于资金资助。项目按支持方式类别,分为前资助、后补助和引导投入项目。

(一)前资助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省、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确定的有明确任务和支持方向的,经申报单位提出并通过评估、评审或任务委托、招投标方式后,先行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

(二)后补助项目,是指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通过评估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

(三)引导投入项目,是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多元化投入,支持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按支持额度分类

单个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支持额度为20万元,单个专利转化运用项目支持额度为10万元,单个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项目支持额度为2万元。项目经费经局党组会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是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主体。其职责是:

(一)编制知识产权项目年度预算。

(二)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征集通知等项目组织工作。

(三)提出项目评审标准,审定项目评审方案并组织评审。

(四)项目立项后,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五)负责项目实施期的组织管理、验收、评估、评审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解释工作。

(六)负责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职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指承担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其职责是:

(一)项目立项后,作为乙方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合同书。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合同书,确保申报立项目标达成。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

(四)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五)接受项目管理单位、财政、审计、纪检等监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评审和监督检查。

(六)其他应履行的职能职责。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指南发布。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公开发布,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龙泉驿区企事业单位通过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该项目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的要求;

2.符合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相关申报条件;

3.近三年内单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4.项目承担单位无实施知识产权相关项目和到期未通过验收知识产权相关项目。

(二)项目申报以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为准,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提交项目承诺书。

第十三条  项目受理。根据审查情况,对材料齐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退回修改,对不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的退回不予受理;对已连续二年申请项目并获得立项支持的,连续第三年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评审,提出专家意见。

第十五条  立项审定。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和支持额度,报经局党组会审议,提出立项决议和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对外公示。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对通过局党组会审定的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重新审定。

第十七条  项目下达。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对外公布立项项目信息。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立项文件下达后,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期限从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算。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及管理。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期检查。对实施期在2 年以上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中期检查。项目中期检查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情况,提出“继续实施”、“调整实施”或“项目终止”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调整。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因实际需要,或遇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书面调整申请。申请书需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具体调整方案、调整后对项目目标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协商后,做出项目调整处理意见。项目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变更。其中,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是因股权变更或名称更名。

(二)项目负责人变更。

(三)项目内容、关键技术方案、绩效目标变更,但不影响合同主体内容。

(四)项目验收时间变更。

(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

(六)项目管理办法调整。

第二十二条  违约处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实施义务,造成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或无法完成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或终止资金拨付,并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

(二)未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存在挪用、挤占、虚报等行为的,立即停止资金拨付,责令退回违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信用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本级及以上知识产权项目。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验收不合格的,终止项目执行,收回剩余资金,并视情况通报批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撤销或终止。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撤销或终止:

(一)项目无法实现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远期内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对撤销立项或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经费或项目结余经费应按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从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财务、审计、纪检等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在合同到期后完成验收准备,报送项目实施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最迟在合同到期前 1 个月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时间最长 1 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开展自评,并提供相关附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估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进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实施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应限期整改,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可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撤销或终止合同等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识产权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向社会公开。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3 年内不得承担龙泉驿区知识产权项目,同时,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项目。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用约束。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信用记录,其信用状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纳入成都市信用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申报单位的人员当年不能作为项目评审专家。

(二)承担项目评审、验收组织工作单位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不能进行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三)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评审专家。

(四)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结合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关工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文件、会议纪要或区领导的批示确定的有明确支持方向的项目,其支持方向、经费额度、立项方式等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其它未尽事宜,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参照《成都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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