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9/16
四川省各地平方公里阵列射电望远镜(SKA)专项2025年度国家项目申报时间要求和条件流程整理如下,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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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各地平方公里阵列射电望远镜(SKA)专项2025年度国家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平方公里阵列射电望远镜(SKA)专项2025年度国家项目(以下简称“专项”),必须紧扣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国家战略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
(二)申报资格、具体申报方式严格按照《关于组织申报平方公里阵列射电望远镜(SKA)专项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执行。请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三)科技厅负责组织重点专项的申报推荐工作。各申报单位于2025年11月1日15:00,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于2025年10月29日18:00前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传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申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申报书简表”扫描件(以下简称预申报书简表),并同步发送至科技厅受理处室指定邮箱。
具体操作步骤:以法人身份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服务—科技创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服务—申请”,下载“预申报书简表”,填写—盖章—扫描件上传,并根据网上办理流程完成上报。或下载本通知附件,填写完成后盖章,扫描上传。如预申报书简表扫描件无法上传,请将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并同时与受理处室联系。
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多头推荐申报。
请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组织,及时报送。科技厅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推荐。
二、专项受理处室
平方公里阵列射电望远镜(SKA)专项2025年度项目由科技厅交流合作处受理。
四川省各地平方公里阵列射电望远镜(SKA)专项2025年度国家项目申报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
四川省各地平方公里阵列射电望远镜(SKA)专项2025年度国家项目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9月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60周岁以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SKA专项专家委员会成员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写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5.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6.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7.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项申报要求
1.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牵头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2.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申报的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不计入上述2项总数的限项范围;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计入总数限项范围的项目。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5.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执行期)结束时间早于2025年12月31日的项目(课题),不计入总数限项范围。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在研项目情况,避免因不符合限项申报要求导致形式审查无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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