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文旅奖励:旅游景区、民宿、引客入红、研学基地、商标、演艺团体、人才规上补贴

2025/9/15

黄冈市红安县文旅奖励:旅游景区、民宿、引客入红、研学基地、商标、演艺团体、人才规上补贴整理,此次根据红安县支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整理而来,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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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支持文旅品牌示范创建

1.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游客满意度达85%以上,无重大投诉和安全事故的,分别给予6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评定国家级、省级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及以上旅游名镇、名村、名街,分别给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新评定的5C、4C、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新评定的5A、4A、3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支持文旅设施提质升级

7.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对新评定的甲、乙、丙级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红安县“十佳”旅游民宿,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农户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开办具有接待能力的民宿,每户达到5个床位以上,且自主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新建的3A、2A、1A级旅游厕所,实行以奖代补,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吸引流量引客入红

10.对单次组织县外旅游游客16人及以上,在红安一次游览1个及以上收费A级景区,或参加1项收费夜游项目,或观看1场文化演艺剧目,且在县内旅游定点接待酒店住宿1晚的旅行社,按20元/人/晚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晚。签约旅行社或自驾游俱乐部等单次组织20辆以上的自驾团队,在红安游览2个及以上A级收费景区,且在县内旅游定点接待酒店住宿1晚及以上的,按100元/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非周末、非节假日单次组织200人及以上的团队来红安旅游,符合“引客入红”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在原奖励基础上提高10%(单个旅行社年度“引客入红”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对定期组织旅游包机,每班次100人及以上,在红安游览3天、游览A级景区3个(至少含1个收费A级景区)、住宿两晚及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每个航班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定期组织旅游专列,每次200人及以上,在红安游览3天、游览A级景区3个(至少含1个收费A级景区)、住宿两晚及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每个专列1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对单次组织境外(含港澳台)游客来红安旅游,达到10人及以上的,游览2个及以上A级旅游景区,且在县内旅游定点接待酒店住宿1晚及以上的旅行社,按照5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旅行社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13.对联动推广“游览周边县市A级旅游景区+游览红安A级旅游景区+红安城区夜游项目+县内旅游定点接待酒店住宿一晚及以上”线路产品的签约旅行社,且当年团队游客住宿累计达到1000间夜、2000间夜、3000间夜、4000间夜的,分别按照3万元、7万元、12万元、1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5000间夜及以上的旅行社按50元/间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此项奖励与旅行社团队奖不重复奖励。

14.对组织游客来红安旅游的旅行社,全年游客数量排名前5名且累计超过1万人的,按照名次,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对年接待游客达到100万人次、70万人次、50万人次、20万人次的收费A级景区,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做强研学旅行市场

16.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基地(营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7.对新评选的县内优秀研学旅游企业(包括公司注册在县内的基地、营地、旅行社),分别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研学旅游企业的数量不超过现有研学企业的30%)。

18.对积极推广县内研学旅行产品的研学旅行企业(含基地、营地、旅行社),组织县外学生来红安开展研学,单次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并在县内旅游定点接待酒店或营地住宿一晚以上的,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研学期间,游览县内A级收费旅游景区或开展红色主题研学的额外奖励50%。对组织县外学生来红安开展重走长征路、避暑漂流夏令营活动,累计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奖励年度内单个研学旅行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本奖励措施与其他奖励措施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支持丰富文旅产品业态

19.对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商品大赛、展销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文化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20.对成功申请文旅注册商标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21.对具有营业性演出证的演艺团体,在景区、商区、社区开发沉浸式演艺节目(含文化小剧),全年累计演出50场以上的,每场奖补1000元,每个营业团队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大型沉浸式演艺节目,演职人员达30人及以上,全年累计演出100场以上的,每场奖补5000元,每个营业团队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大型原创戏剧、音乐剧、话剧等节目,演职人员30人及以上,常态化进行商演,全年累计演出15场以上的,每场奖补5000元,每个剧目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文艺团体和村民自编自导自演的文化小剧,全年累计演出10场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23.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东坡三宝”文创产品,年度开票营业额达到50万元的,按照营业额的5%予以奖励。对新评定的红安县“十大餐饮名店”“十大餐饮名菜”,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受邀参加市级及以上“东坡三宝”文化交流或展示活动的市场主体,每次奖补2000元。

第六条  支持壮大文旅企业

24.对当年新进规(入限)并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文化企业,除享受工业、商贸、服务业进规奖励政策外,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5.对非政府投资的沉浸式演艺剧场、星级酒店、特色民宿、茶文化体验馆、文创酒吧、VR互动、模拟战斗、夜游等文旅产业新业态项目,按企业营收总额(以开票金额计算)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对外营销推介

26.对经县文旅部门同意,参加省、市级以上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旅游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独立布置展台(摊位)的,给予摊位费、交通费7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万元。对在中央、省、市主流媒体宣传推介红安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分别给予每篇5000元、3000元、1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会机场、火车站、CBD的主流户外媒体投放红安旅游大型广告不低于6个月的,凭合同及现场照片等资料,给予版面广告费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万元。

27.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承办国家、省、市、县级重大旅游节会活动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度申报奖励次数不得超过3次,政府性资金投入的活动不予奖励。

第八条  支持文旅人才培育

28.对在红安县从事导游工作,在国家、省、市、县级文化旅游行业技能评比中获等次奖的导游或讲解员,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一次性奖励。

29.对新取得高级、中级、初级导游资格且红安工作执业满一年的导游,分别给予每人10000元、5000元、3000元一次性奖励。

30.对在红安从事研学旅行工作满一年,在国家、省、市级精品研学课程评比中获等次奖的,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一次性奖励。

31.对在红安从事研学旅行工作满一年,参加国家、省、市级研学旅行培训并取得研学旅行导师证书且在红安工作满1年的研学旅行从业人员,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其他

32.强化用地支持。打破点状供地瓶颈,旅游用地逐步采取与产业发展用地同等待遇。

33.强化金融支持。持续贯彻落实《人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在红安县开展金融支持乡村振兴 助力红色文旅发展特色示范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助力红色文旅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附则

34.支持对象为文化产业的文旅市场主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在红安从事文旅工作的个人。

35.申报奖励(奖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奖补)资金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当年奖励,并依法追回已获奖励(奖补)资金。因同一事项申请多种奖项而产生重复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申请奖励事项与招商引资、人才培育等相关业务部门奖励政策重复的,以业务部门政策为准,且不得多部门重复申请奖励。对以上事项上级有资金奖励,且额度高于本办法的,按上级奖励执行,县级不再另行奖励;额度低于本办法的,县级补齐至本办法所规定额度。

36.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邮寄资料,以邮戳日期为准;现场提交资料,以提交日期为准),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县政府终审后,对拟给予资金奖励的实体在红安网、最红安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经查询属实的取消奖励资格,对满足条件的申报将按程序进行奖励资金的兑现。奖励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37.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负责,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

3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已出台的其他文旅行业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奖励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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