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1市州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材料及奖励政策指南

2025/9/11

关注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单位注意!《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布,明确省重点实验室的定位、职责、建设流程与考核标准!无论你是高校、科研院所还是企业,想申报或运营省重点实验室,都需掌握 “三类实验室分类、四级主体职责、年度 + 周期考核” 等核心要点。本文全解读《办法》内容,帮你理清申报条件、运行要求与支持方向,助力抓住省级创新平台发展机遇!需要申报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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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科技委员会关于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管理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实现重大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全国重点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坚持“四个面向”,打造使命定位清晰、体制机制创新、科研成效显著、优秀人才辈出的各科学领域领军力量。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实体化运行,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做到人员队伍明确、财务资产清晰、组织协同紧密,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省级科技计划、人才计划、条件能力建设项目等,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予以积极支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和市场机制作用,强化多元化投入,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省委科技委员会关于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部署要求,统筹管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指导主管部门落实管理与监督职责。
2.研究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政策制度,规划布局方向。
3.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
4.牵头组织开展定期评估和检查,并依据评估结果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中央在川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落实省重点实验室各项政策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督导依托单位做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负责对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监督。
2.建立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协调落实政策、经费、项目、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3.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
4.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5.指导抓好省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
第八条省重点实验室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承担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配合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
2.推荐省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聘任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落实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等,加强服务和条件保障。
3.落实实体化运行,做好省重点实验室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4.涉及多家依托单位的,第一依托单位发挥牵头作用,与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充分协商,通过实验室负责人配备、学术委员会组成、建立内部议事决策规则等方式,共同履行职责。
5.具体指导做好省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履行省重点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
第九条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战略定位与方向目标,开展有组织的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二)建设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强化青年人才培养,优化人才流动机制,打造结构合理、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的科研团队。
(三)建立协同攻关创新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四)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积极发起或参与国内外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建设,积极发起设立或参与国内外学术组织,积极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家级学术会议。
(五)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学风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第三章建设
第十条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科技厅适时印发申报通知,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省重点实验室总体规模稳定、适度。
第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基础研究类侧重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拓展人类认知边界。应用基础研究类着重解决重大战略需求和生产实践中的科学问题与技术难题,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聚焦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前瞻性、引领性、颠覆性技术研究,构筑产业先发优势。
第十二条申请建设省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省重点实验室领域布局方向,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
(二)研究水平省内领先,在全国具有竞争力,取得过重大科研成果,推动了科学理论创新,高质量完成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任务。
(三)集聚一支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的科研队伍,专业能力突出、年龄结构合理。
(四)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保障有力,能够全面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五)省重点实验室第一依托单位须是在我省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多家联合共建的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批准建设流程:
(一)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编制《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提出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科技厅推荐。
(三)科技厅组织专家咨询评议,择优批准建设。
第十四条新批准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连续2年评价为4星及以上的可直接进入运行期。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其余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由科技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进入运行期;未通过验收、不参加或中途退出验收的,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基层党组织或功能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政治素质好、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领军科学家担任,主要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攻关,在任务组织实施、科研资源配置、技术路线选择、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人员聘任考核等方面有自主权。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由依托单位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厅备案。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累计任职不超过两届,全职全时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可为11至1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他同一单位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由省重点实验室推荐,依托单位聘任,主管部门备案,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超过3个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八条省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用(任),全职全时在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任职。固定人员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
省重点实验室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对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和评价方式,吸引、汇聚和培养优秀人才,并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省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统筹各类资源设立专门经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科研启动,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中应配备45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
第二十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与全国重点实验室、天府实验室等战略科技力量联合,积极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任务,建立协同攻关的科研组织模式。同时,可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展基础前沿研究,鼓励探索非共识性研究,鼓励开展实验技术方法与仪器设备提升改造等创新研究。
第二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营造包容民主、潜心研究、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
第二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采取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置开放课题等举措,加强开放共享。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数据汇交机制,推动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财政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应率先实现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二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结合自身特点,推动产学研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在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省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技术普及,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有条件的应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7天,鼓励设置科普岗位和科普场所。
第二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国家对科技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人员、研究设备、研究成果等须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相互统一。省重点实验室需变更名称、调整主要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组成等情况,或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机构性质等出现重大变化时,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科技厅研究审批。
第二十七条省重点实验室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科技厅同意,或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科技厅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不再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评价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对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与应用贡献、对外开放与学术交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分为5星、4星、3星、2星和不合格5档。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进有出、分档支持。
(一)年度评价。省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自然年取得的有关业绩及证明材料提交科技厅,科技厅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对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为“5星”或“4星”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创新资源倾斜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向依托单位发出警示函,给予一年整改期,若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该实验室将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二)周期评估。以每3年为一个周期,本周期内连续3年评价为4星及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可免于参加本周期的评估,直接评定为优秀。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其余省重点实验室进行重新评估。对于评估不通过的,限期1年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且其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新建省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LaboratoryofSichuanProvince”。原则上只在第一依托单位挂牌,不在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挂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17号)、《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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