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各区县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申报奖补补贴措施:科研育种、良种基地、种企培育等

2025/9/4

根据泸州市关于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申报奖补补贴,盘点种质资源、科研育种创新、良种基地、优质品种推广、种企培育发展、种业发展保障等内容,详情如下,江阳区、纳溪区、龙马潭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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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种质资源保护

(一)开展种质资源收集利用。深入开展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产种质资源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保护,发布泸州市地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名录,组织开展优异种质资源深度鉴定评价,鼓励科研单位和种业企业加大优质资源引进、交流和利用。

(二)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场建设。对新认定的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已认定的省级以上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视情况给予适度支持。

二、强化科研育种创新

(三)构建种业创新体系。推进各级农业科研院所在泸州实体化运行,强化与本地种业企业深度合作,支持联合申报科研育种项目,建立“科研单位研究+企业商业化育种”的创新体系。积极开展优质绿色、加工专用和适宜轻简化栽培的水稻、高粱等联合育种攻关,培育一批市场效益好的稻、粱、果、茶等新品种。力争到2028年,选育优质水稻新品种5个、糯红高粱品种5个、丰岩乌鸡新品种1个、“湖川山地猪”(丫杈猪)配套系1个。

(四)支持南繁科研育种。鼓励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种业生产和科研的主体在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开展育种,对连片租用50亩及以上,且合同租期3年及以上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三、强化良种基地建设

(五)夯实制种基地基础。支持泸县国家杂交水稻制种大县和合江县省级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基地(高粱良繁)建设,积极争创一批国家级、省级优势种业基地。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种业发展相结合,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高产制种技术,引导制种户集中连片开展制种,鼓励企业与制种户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力争到2028年,新建优质水稻、糯红高粱制种基地各2个、种公猪站2个,新(改)建优质柑橘、龙眼、荔枝良种繁育基地各1个。

(六)支持良繁基地扩面提质。鼓励制种大户提升良繁制种水平,对新发展集中成片30亩及以上,且合同租期3年及以上的制种大户,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加强种子质量管控,对制种面积达到30亩及以上的制种大户,所生产的种子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且发芽率高于国家标准2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1元/公斤奖补。鼓励养殖企业开展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对创成国家级、省级良种繁育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四、强化优质品种推广

(七)加大良种示范推广。实施粮油作物重大品种推广行动,鼓励群众选用符合产业规划的当家品种和四川省“稻香杯”获奖品种。健全良种采购机制,积极推进村企合作,促进优质品种规模化生产。力争到2028年,完成优质水稻、糯红高粱新品种年度推广面积30万亩、10万亩,建立杂交水稻“一村一品”示范村20个以上。

(八)支持新品种审定推广。对企业在我市基地上选育、申请并通过国家或四川省审定的粮油新品种,且审定后在本市年度制种面积达到1000亩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奖补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推广当家品种和四川省“稻香杯”获奖品种成效显著的村集体给予奖励(已享受财政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

五、强化种企培育发展

(九)加强种业企业引育。发挥泸县省级现代种业园区优势,加大种业企业招引力度,引导种业企业集聚发展。支持种业总部经济发展,大力开展种业加工技术研究和应用,构建“育种+制种+加工+推广”一体化发展格局。力争到2028年,新引进或培育种业企业2家以上,培育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种业企业1家以上。

(十)支持种业企业发展壮大。对新引进或培育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种业企业(含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且正常生产经营3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六、强化种业发展保障

(十一)加强种业市场建设。开展品种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种子联合监管和执法,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规范种子经营人员培训和管理,增强诚信经营意识。充分发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供销合作社和基层组织作用,规范种子市场秩序,鼓励良种直销,引导群众科学选种,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十二)加强财政和金融支持。探索多元化投入方式,整合现有政策、资金、项目,保障种业财政投入。拓宽种业企业融资渠道,撬动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将种业知识产权、存货、订单和应收账款作为贷款质押物,增加企业授信额度。对符合中央和省、市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融资贷款按现行政策落实资金奖补。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单一主体承担风险。在国家现有保险补贴政策基础上,对杂交水稻制种主体自主承担部分的保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十三)加强种业人才引育。加强种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种业企业进行股份制合作、联合开发和委托开发,实现优势互补。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补、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对种业科研技术人员予以激励,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发领军人才关键作用。

本政策的同一扶持对象与市级同类扶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具体申报要求另行制定。本文件自2025年 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文件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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