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化产业示范申报:园区分“创建-验收”两步,基地需经4大环节,每2年1次

2025/8/29

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两类培育主体及核心门槛:示范园区需运营满2年、以文化产业为主导,四至范围清晰且无违规用地,配备独立运营机构(近2年无违法违规),创建期1-3年;示范基地需注册满2年(主营演艺/动漫/数字文化等),主营业务收入占比60%+,近2年营收增速高于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已是市级示范基地或重点培育企业,每2年开展一次申报命名。需要申报可咨询小编:
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两类培育主体及核心门槛:示范园区需运营满2年、以文化产业为主导,四至范围清晰且无违规用地,配备独立运营机构(近2年无违法违规),创建期1-3年;示范基地需注册满2年(主营演艺/动漫/数字文化等),主营业务收入占比60%+,近2年营收增速高于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已是市级示范基地或重点培育企业,每2年开展一次申报命名。需要申报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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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全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水平,规范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文旅产业发〔2023〕45号),结合安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的,文化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在推动文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
第四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具体负责。
各市(省管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推荐、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
第六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验收方式进行命名。园区要创建成为省级示范园区,应当先取得创建资格并经过创建培育,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验收合格后,命名并授牌为“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七条示范园区的创建主体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园区申报、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为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八条申报创建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设立满2年,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创建主体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已将园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重点建设项目,并有专门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建设发展;
(四)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注重土地集约利用,不存在违规用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者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五)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较强创新管理能力;
(六)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聚集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
(七)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八)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示范园区创建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发申报通知。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的园区,由创建主体向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报送创建方案和建设发展规划等申报材料,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并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
(三)确定创建资格。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评估论证,论证通过后,对获得创建资格的园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名单。
(四)开展创建培育。创建园区创建期自创建名单公布之日起计算,不少于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创建期内,创建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培育和建设职责,强化政策支持和机制保障,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园区创建工作。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创建园区进行培育辅导。
(五)提出验收申请。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验收工作。创建主体可以根据园区建设发展实际,在创建期内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验收申请。
(六)组织验收命名。接到创建主体验收申请后,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园区建设评价标准对创建园区组织验收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为“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未通过验收或获得创建资格满3年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创建资格。
第十条 示范园区创建主体应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创建申请文件;
(二)园区创建方案,内容应包括园区基础条件、发展情况、创建目标、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创建工作行动计划,创建主体已实施和创建期内拟制定实施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等;
(三)设立园区和运营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园区和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获得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命名
第十一条示范基地由文化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审等程序,评审通过后,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为“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申报创建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设立满2年,以演艺、娱乐、动漫、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装备制造、文化投资运营等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在60%以上,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省内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
(四)创新能力突出,在推动业态优化升级、加快文化科技创新应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
(五)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七)已是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重点培育企业。
(八)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发申报通知。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各市(省管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开展省级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择优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省属国有企业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三)开展评审命名。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推荐企业组织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命名企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为“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四章示范与支持
第十四条示范园区示范期为3年、示范基地示范期为2年,自获得命名之日起计算。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计算示范期;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命名。
第十五条示范园区应当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速集聚创新要素,健全企业服务体系,创新运营管理方式,不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和品牌影响力,并在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推动文旅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要坚持规范经营、创新发展,提供更多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持续推进内容创新、业态创新、技术创新和发展模式创新,不断增强自身发展质量效益与核心竞争力,在带动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鼓励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在资金、土地、项目、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持续强化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为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基地)营造良好建设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基地)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支持园区(基地)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省级人才工程或计划,可安排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各类人才培训活动。支持园区(基地)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园区(基地)之间建立人才交流合作机制。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园区(基地)建设项目纳入全省文旅企业融资需求项目库。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示范园区(基地)应当于每季度首月报送上一季度发展统计报表,于每年首季度报送上一年度经营发展情况总结和统计年报。
第二十条示范园区的园区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建设发展规划,示范基地的企业名称、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经市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示范园区因发展需要,拟调整四至范围、运营管理机构的,应当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
第二十二条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采取日常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示范园区(基地)进行动态管理,总结推广建设发展的典型经验做法,对存在有关问题的予以通报、警示或者撤销命名。
第二十三条示范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其予以通报:
(一)园区内文化企业、文化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园区文化产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低于所在市(省管县)平均水平的;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发展情况或者年度发展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或者报批同意的;
(六)对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园区建设发展水平有所下降的。
第二十四条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给予警示:
(一)产品或者服务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主要经济指标明显低于所属行业平均水平的;
(三)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季度发展情况或者年度发展报告的;(五)未按规定对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备案的;
(六)被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二十五条示范园区(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撤销其命名:
(一)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不再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的;
(三)连续停止运营1年以上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
(四)受到通报或者警示后,相关情形在一年内未得到改善的;
(五)有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基地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有其他影响示范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保持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撤销命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示范园区(基地)被撤销命名后,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园区(基地)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修订印发的《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皖文产函〔2015〕3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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