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旅补贴!青羊区上榜上台阶、文博艺术、演艺、非遗、音乐影视创意、文化旅游、体育申报奖励指南

2025/8/29

盘点成都青羊区关于促进文体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申报奖励补贴,盘点上榜上台阶重点产业、文博艺术、创意、演艺、非遗、音乐影视、文化旅游、体育等奖补项目,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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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企业引育

第一条 支持文体旅企业快速成长。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实现年度营业收入(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位:人民币,下同)。

第二条 鼓励企业“上榜”。被市级及以上政府、权威机构授予荣誉称号(如“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成都市文创企业百强榜等)的文体旅企业,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梯度培育企业壮大。

1.支持文创企业上标。对首次上标的文创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住宿业企业上台阶。

1)当年营业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住宿业企业,若当年增速高于全区年度行业增速且为正增长,或连续两年增速为正,按当年营业额的0.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按当年营业额增量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增速每超过5个百分点,再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10万元)。

2)当年营业额达200万元(含)以上的住宿业企业,若增速高于全区年度行业增速且为正增长,按营业额200万元(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以上6个档次,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按当年营业额增量的1%再给予企业最高25万元奖励。

3)对连续2年年度营业额达5000万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以上的住宿业企业,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三种补贴标准,申报主体三选一申报。

3.鼓励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上台阶。

1)当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若当年增速高于全区年度行业增速且为正增长,或连续两年增速为正,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按当年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增速每超过5个百分点,再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10万元)。

2)当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若增速高于全区年度行业增速且为正增长,按营业收入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以上5个档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按当年营业收入增量的1%再给予企业最高25万元奖励。

3)对连续2年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以上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三种补贴标准,申报主体三选一申报。

二、夯实产业载体

第四条 鼓励文体旅场地开发建设。对在青羊区内新投资建设的文体旅综合空间项目,固定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自项目建成营运1年后,按照固定投资额的5%给予项目投资主体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支持文体旅项目提质扩容。

1.支持文体旅载体扩大规模。采取社会化投资,利用楼宇、街区、园区等载体在青羊区发展演艺、非遗、数娱等业态,项目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项目投资或运营单位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项目年度营收实现上台阶突破的,可再次申报,按高等次补齐差额奖励。

2.支持老旧建筑改造提升。采取社会化投资,升级改造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我区老旧建筑为文体旅产业项目载体且正常运营的,按更新改造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投资企业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支持园区评定。促进文体旅产业集聚发展,被新评定为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运营企业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一)支持文博艺术产业发展

第七条 激励文化作品创先争优。文学类、艺术类等文化作品(产品)在省级及以上政府主办或支持举办的比赛中(不含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业组织等机构)获奖的,根据举办层级及获奖类别,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获奖企业最高4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促进演艺市场繁荣发展。

1.鼓励优秀原创文艺作品生产。原创文艺作品进行公开商业演出,单个作品年度演出不低于30场且年度票房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自首演之日起2年内,每年按照该作品年度票房收入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补贴。

2.鼓励优秀文艺作品引进。引进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文艺作品进行公开商业演出,单个作品年度演出不低于4场次且年度票房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该作品年度票房收入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

3.鼓励演艺场馆运营。青羊区演艺场馆年度演出不低于150场且年度票房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总票房收入的5%给予场馆运营企业最高30万元的补贴。

优秀原创文艺作品生产补贴、优秀文艺作品引进补贴、演艺场馆运营补贴三选一,不叠加享受,同一申报主体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1次,可支持2024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 鼓励文博非遗传承发展。

1.鼓励非遗传承发展。已列入青羊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新进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项目申报主体3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博物馆品牌建设。非国有博物馆获得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评定的一、二、三级证书,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文博非遗活化利用。

1.鼓励文博非遗资源创新转化。鼓励文博非遗类企业与服饰、家居、餐饮等时尚消费品牌开展IP授权、联名创作等项目合作,按照项目合作金额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全年享受奖励不超过1次。

2.鼓励蜀锦蜀绣企业创先争优,鼓励蜀锦蜀绣企业(工坊)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政策补贴,对年度营收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上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1次,政策有效期内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音乐影视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音乐奖项活动举办。在青羊区举办的国际级和国家级音乐榜、音乐奖和音乐颁奖典礼等重大音乐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影视作品播映。

1)鼓励优秀电影播映。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六套首播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

2)鼓励优秀电视剧播映。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首播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在央视其他频道或在国内有影响力的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3)鼓励优秀动画片播映。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动画作品在央视十四套首播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在其他有影响力的少儿频道首播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4)鼓励优秀纪录片播映。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纪录片在央视一套、九套首播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在旅游卫视等其他旅游专业卫星电视频道首播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5)鼓励优秀综艺作品播映。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综艺作品,在央视或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本条款同一申报主体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2次。

第十三条 鼓励影视作品创先争优。

1)影视作品获奖奖励。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获得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以及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主要奖项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视剧,获得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以及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白玉兰奖等主要奖项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白玉兰奖等主要奖项提名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票房贡献补贴。鼓励企业参与制作(出品顺序排名前三名)的电影、电视剧、综艺、动画、短剧、微短剧等影视作品,单个作品自首播之日起两年内累计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作品分账所得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优质本土影视作品生产。上述播出、获奖的影视作品体现青羊题材,或主线讲述青羊人物故事,或正面展示青羊城市形象(电影作品在青羊外景取景播映时间每部5分钟(含)以上、电视连续剧作品在青羊外景取景播映时间每部超过总片长的5%(含)以上,且含有拍摄取景点名称和鸣谢青羊企事业单位的),综艺作品以青羊区为主要拍摄地(1集及以上),在播出或获奖的补贴标准上再追加50%的补贴。

(三)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优秀创意设计作品创先争优。文化创意设计作品在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或支持举办的比赛中(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主办比赛)获奖的,根据举办层级及获奖类别,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获奖企业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国际比赛中获奖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优秀创意设计作品生产。单个原创设计作品年度销售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博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研发具有青羊特色的文创产品并投入销售,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品年度销售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高能级旅游品牌建设。

1.鼓励争创高能级旅游景区。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创建单位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提升高能级旅游品牌体系。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饭店”“国家四星级饭店”的酒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国家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酒店,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旅游行业开源引流。

1.鼓励旅行社开拓客源。对在开拓客源、游客引流等方面获得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旅行社,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贴,同一申报主体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1次。

2.鼓励发展票根经济。组织开展“票根换住宿”活动,支持住宿业企业根据我市重大演艺、赛事、文旅节会活动、景区景点、博物馆等票根策划优惠活动。

(五)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体育场地建设。对在青羊区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示范性和公益性较强的体育场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建成营运1年后,按照经审计后的基础设施建设总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体育场地建成营运1年内自主引进国际国内知名赛事的,补贴比例提高到10%,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体育赛事活动举办。

1.支持重大国际体育赛事举办。主导引进或创办由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或中国奥委会主办的重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引进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世界或亚洲锦标赛、世界或亚洲杯赛等赛事活动,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经审计后实际支出费用50%的办赛补贴,单次赛事活动补贴最高可达200万元。

2.支持影响力较强的国际赛事举办。主导引进或创办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其他国际体育赛事,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经审计后实际支出费用30%的办赛补贴,单次赛事活动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3.支持高水平全国赛事举办。主导举办全国锦标赛、冠军赛、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等全国赛事,给予企业单次赛事50万元的办赛补贴。主导举办1项全国公开赛、邀请赛、其他级别职业联赛,给予企业单次赛事30万元的办赛补贴。

 

第二十一条 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对参加国际高水平职业联赛和全国顶级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排球、赛车和电竞职业俱乐部,按照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赛事规模、赛事影响力、实际投入和参赛成绩、俱乐部建设情况等,给予每赛季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加快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 支持文体旅场景打造。打造具有创意特色,发展文创、体育、旅游、非遗等新兴业态且经政府新评定的市级以上产业示范空间、示范消费场景、文创集市、主题旅游目的地、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等新场景,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数字文创产业发展

1.鼓励文体旅企业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实施文体旅项目,综合其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项目年度销售额超过2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实施主体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经审计后项目中数字技术投入成本的10%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一次性补贴。

2.鼓励企业运用全息投影、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数字技术实施展览展示、演出等沉浸式文旅项目,项目年度票务收入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分账所得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同一申报主体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1次。

第二十四条 支持游戏产业发展。对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并获得版号、正式上线且运营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自主开发游戏,单款产品年度收入超过1000 万元(含)的,按项目收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游戏产品仅可享受一次)。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开展商业性品牌文体旅活动。对企业举办(包括自主举办、参与投资等)的各类演艺、赛事、数娱等商业性品牌文体旅活动,企业年度票房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五、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依法经营,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以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文体旅企业。

(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青羊区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青羊区同类性质政策企业可就高不就低选择申报,不可叠加享受;除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条款以外,本政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三)本政策由青羊区文体旅局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2025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青羊区关于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成青文体旅〔2024〕107号)同步废止。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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