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8/21
宜昌市各地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程序和认定补助扶持汇总整理如下,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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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围绕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学问题,以提高我市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面向我市主导产业、优势学科和经济发展优势领域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同时,为培育更高层次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在宜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及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开放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市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编制市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和评估。
3.为市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提供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聘任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重点实验室团队,成立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3.组织审核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负责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总结,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评价、评估等工作。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与条件
第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采取“先建后批”的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实际,组织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不断优化市重点实验室结构布局,保持总量适度增长,实现质量稳步提升。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申报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方向定位
1.发展定位清晰。坚持“四个面向”,主攻领域符合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规划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战略需求,以解决事关我市重大需求背后的科学问题为使命任务。
2.研究方向明确。围绕国家、省、市在本领域的战略需求和重大任务,找准建设目标、凝练科学问题、确立研究方向。
(二)建设基础
1.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近三年累计获得相关研究领域专利授权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牵头、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省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同时,依托单位为医院的,应是三级医院;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和发展优势,具有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能力。
2.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团队。至少拥有15人以上固定研究人员。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的,高级(含)以上职称和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30%。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高级(含)以上职称和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20%。
3.创新机制完备。拥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拥有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制度,建有促进科技创新和产学研融通发展的配套政策机制。
(三)条件保障
1.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的,实验室的场地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原值)在500万元以上。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实验室的场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2.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工作,在经费、人才、运行、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实验室必要保障。
第九条 依托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负责组织填写《宜昌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负责申报材料真实性。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提出建设申请的依托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组织专家考察评审,通过评审后下达认定通知。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遵守依托单位制定的包括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建立诚信审核和科技伦理审查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成果均应署名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标注而未注明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实验室绩效评估的统计内容。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变更名称、主任、研究方向、依托单位、结构调整、重组,或不再具备现行建设条件的,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托单位应保障市重点实验室运行及经费投入,负责审查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至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运行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行抽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实施绩效管理,每三年对市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组织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市科技局委托,拟定评估方案,受理评估材料,具体组织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和相关评估资料。重点从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托单位支持情况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作为后期对市重点实验室支持依据。评估结果“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承担市级科研项目、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支持。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市重点实验室,予以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自动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重点实验室信用管理制度。对绩效评估中不按要求填报实验室信息数据的,有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自动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受理依托单位或团队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宜昌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工程结构分析与安全评定宜昌市重点实验室(三峡大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宜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宜科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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