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8/1
新版《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对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备案申报条件流程材料支持政策和管理进行修订规范!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申报指南!小编现将政策项目申报事宜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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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全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促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更好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长沙市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概念验证中心,是指围绕科技成果商业化价值验证,对早期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和市场化、产业化可行性评估论证,加速挖掘和释放基础应用研究成果价值的新型载体。
本办法所称的中试平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条件、中试服务能力,围绕前沿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紧缺产品研制等中试需求,提供中试服务的产业化开放型载体。
第三条概念验证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科技成果遴选识别、技术可行性评估、商业化价值分析等。
中试平台的主要任务包括:中试项目遴选开发、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仪器开放共享、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围绕长沙优势产业链,以我市重点产业需求、驻长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实际需要为重点,加强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的顶层设计和布局。
第五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园区等主体,根据我市产业需求,采取联合或独立方式建设开放共享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面向企业和科研单位等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概念验证、中试服务。
第六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的备案、管理、服务和监督等工作。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的支持资金的保障,并协同市科技局每年开展评价工作。区县(市)、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的培育、推荐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建设,按照“自主申报、备案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实施管理服务和资助激励。
第二章 备案申报
第八条申报备案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须具备以下共性基础条件:
1.依托单位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主要办公场所和科研场所均在长沙市域范围内,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资金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
2.具有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需求,面向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成果转化开放共享服务的意愿;
3.对外发布服务清单,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必要的行业备案资质;
4.依托单位一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法人代表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概念验证中心在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础条件以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托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建设的概念验证中心应具有固定的概念验证专用场地,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拥有验证分析、检验检测等设备原值300万元(含)以上;依托企业、社会组织建设的概念验证中心应具有整合科研人才、成果、设备、资本和市场要素的能力,配备自有种子资金(基金)或合作的转化基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2.拥有专职工作人员5名(含)以上,专职或兼职的学术界、产业界、投资界专家顾问5名(含)以上。
第十条 中试平台在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础条件以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500万元(含)以上;
2.拥有专职人员10名(含)以上,其中专职技术人员5名(含)以上,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50%(含)以上。
第十一条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申报备案程序如下:
1.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区县(市)、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组织申报、核实核查,并行文推荐;
2.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受理入库;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评估评审结果提出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备案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备案;
4.对获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统一命名为“长沙市+技术领域/服务方向+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长沙市+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并授牌。
第十二条对省部级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已认定的首批市级中试基地,自动备案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无需重新申报备案。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根据每年工作评价结果择优分别给予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最高20万元、5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对经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完成验证、熟化并落地转化的成果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以下项目补助:
在政策期内就地转化成立公司并获得创投基金或产业资本投资的,按照首轮实际到账融资额的10%对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进行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在政策期内就地转让给企业的,按照转让合同约定的首次拨付实际到账金额的10%对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进行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本条补助可叠加,同一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依托单位每年获得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成立公司或接受转让企业在收到补贴的次年内发生撤资或注销情况,收回已发放的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备案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聘用或培养首次取得技术经纪高、中级职称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分别按每人1万元、5千元的标准补贴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其中奖励给受聘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50%。
第十六条对已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市科技局在应用场景搭建、成果转化前后端服务、科技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已备案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认定。
第十七条 对已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鼓励区县(市)、园区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并构建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绿色通道,提供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优先保障。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对已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进行工作评价。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运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工作总结、统计数据、服务合同、到账凭证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上年度的运行情况做出评价。
第十九条 综合考虑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业务开展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条对工作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予经费支持,并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
第二十一条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资格,并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备案:
1.不按时间和要求提交工作评价资料的;
2.提供虚假材料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连续两次工作评价不合格的;
4.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需要名称变更、定位目标变更、组织架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以上是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备案申报事宜,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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