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7/28
聊一聊乐山市各区县技术转移机构认定条件范围和申报程序、评估好处指标管理办法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市中区、沙湾区、五通桥区、金口河区、峨眉山市、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乐山高新区、苏稽新区想要咨询申报技术转移机构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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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 机制的意见》《四川省 “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根据 《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川科政〔2024〕11 号),进一 步加强和规范乐山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推动全市技术转移机构 发展,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 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 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 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 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 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 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国家级、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申请推荐。县(市、 区)和乐山高新区科技 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发展、 归口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 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 四)提供概念验证、中试放大、工程化验证等方案设计服 务、技术标准制订、测试分析、成果评价服务等;
(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交易、技 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七)提供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服务;
(八)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七条 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将其 形成的科技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八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科技创业孵 化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第九条 现有的综合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 转移枢纽的作用,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服务向西开放 创新高地建设,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 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第十条 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 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鼓励开展国际技术转 移。
第三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采用备案制, 申请备案市级技 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机构的,需在乐山市注册且专业 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的内设 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且获法人单位授权;
( 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 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技术转移主 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
( 三)有满足技术服务需求的固定经营场所和专职的技术转 移从业人员,独立法人机构需要有 5 人以上专职人员; 内设机构 需要有 2 人以上专职人员。机构人员结构合理,从事技术转移业
务的人员不少于 2 人,有 1 名(含)以上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 的技术经理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 1 人。
(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从事技术转移服务 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 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 五)机构经营状况良好,年均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 2 项,或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 200 万元;
( 六)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 10 家;年均组织交流活动 不低于 2 次,技术培训不低于 100 人次;
(七)近 1 年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
第十二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程序:
( 一)市科技局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 通知。
( 二)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均可提出申请,经其归 口 单位审核同意,择优并书面推荐至市科技局。
( 三)市科技局对备案申报单位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 以备案,并定期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布备案名单。
( 四)已评选为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直接备案为市级技术 转移机构。新申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应从市级技术转移机构 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评估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评估制度,省级技术 转移机构一并纳入市级评估范围,其中,省级评估结果为 “优 秀”的,市科技局可直接采用评估结果( 以省厅通报时间为准, 两年内有效且不重复采用)。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为 “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 类。评估结果为 “优秀” 的,优先给予财政支持。评估结果为 “不 合格” 的,限期一年整改。
第十五条 已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 取消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一)未按要求报送评估材料的;
( 二)备案信息及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 三)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为 “不合格” 的;
(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生态环保事故、 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 五)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与备案条件有关的 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送经归口单位审查后的变 更申请。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工作 纳入当地及本行业的科技发展计划,支持建设一批县(市、 区)
级技术转移机构,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 和条件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 本办法制定本地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乐山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乐科〔2023〕2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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