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多少?芜湖市各区县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中央补助资金申报条件管理办法

2025/7/17

芜湖市各区县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中央补助资金申报条件管理办法整理,详情如下,具体如何补贴呢?围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平台能力提升、制造业数字供应链能力提升、国家/省级平台培育培优等工作,遴选不超过4个专业特色型平台,给予每个平台最高100万元奖补等等,镜湖区、鸠江区、弋

芜湖市各区县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中央补助资金申报条件管理办法整理,详情如下,具体如何补贴呢?围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平台能力提升、制造业数字供应链能力提升、国家/省级平台培育培优等工作,遴选不超过4个专业特色型平台,给予每个平台最高100万元奖补等等,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无为市、经开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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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推动芜湖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企业函〔2024〕46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25〕7号)等要求,进一步明确芜湖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中央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标准、支持方式,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芜湖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部下达芜湖市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配合市工信局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资料、明确绩效目标;会同市工信局做好全过程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全市补助资金绩效评价;配合落实日常跟踪及监督检查机制,负责跟踪检查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情况。

市工信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审核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资料、明确绩效目标;负责组织、指导和受理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审核及验收,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对使用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跟踪监督。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按职责做好项目申报、初审推荐、跟踪管理等工作,指导督促试点企业全力推进项目改造,配合市工信局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初审以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申报主体指在芜湖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政府采购的相关服务主体。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主体需积极配合芜湖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开展,按规定向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试点材料。

第六条  补助资金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规模实行总额控制。补助资金聚焦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输配电设备及电线电缆制造、智能装备及通用零部件和配件制造等4个试点行业,根据资金支持方向,补助资金分为企业改造补助、优秀项目奖励资金、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企业改造补助

对列入国家城市试点工作的数字化改造试点企业,且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要求的二级及以上数字化水平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资金(不含税金额)一定比例奖补。其中,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二级水平的企业,按照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的50%予以补助,每家最高补助15万元;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的企业,按照改造投入50%补助,每家最高补助25万元。以上奖补资金由中央奖补试点改造企业资金予以支持。针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企业,由中央奖补试点改造企业资金与市级配套资金共同予以支持,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二)优秀项目奖励资金

1.围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平台能力提升、制造业数字供应链能力提升、国家/省级平台培育培优等工作,遴选不超过4个专业特色型平台,给予每个平台最高100万元奖补。

2.择优遴选6个优秀服务商,按照服务绩效和实际业务量,给予单个服务商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

3.择优遴选8个典型高效“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优秀方案,按照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情况、带动上下游企业的数量、产生的效益情况,单个“链式”方案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

4.遴选优秀“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和服务产品20个,单个服务或产品择优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奖励。

(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1家第三方支撑机构,全面策划、统筹、管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打造高端智库支撑体系。提供一套能够满足试点工作需要的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试点企业申报、改造、验收等全流程线上管理。开展数字化改造全过程管理、数字化水平评测验收等工作。组织开展数字化转型试点宣传培训、供需对接,开展项目实施等多方面服务,给予最高800万元支持资金。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予支持的相关情形:

(一)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二)试点建设期内,项目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单位;

(三)近五年内有过恶意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情形或失信行为信息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和单位;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八条  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县区初审推荐、市级审核、公示”等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为充分调动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积极性,解决部分企业改造资金困难问题,试点企业改造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行预拨付部分资金,剩余补助资金待试点企业改造完成达标后,再按相关程序以一次性拨付形式予以结清,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预拨资金拨付标准

预拨付奖补资金按照改造合同首付款金额(不含税金额)作为参考进行预拨付,改造合同首付款不得超过改造合同总金额的20%。若改造合同首付款不超过5万元,则按照改造合同首付款全额预拨付;若改造合同首付款超过5万元,则按照最高5万元进行预拨付。

2.预拨资金申请及拨付流程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启动数字化改造后,有资金需求的,可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预拨资金的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试点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服务合同。

2)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方案。

3)首付款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

4)承诺书(需承诺的内容:申请材料真实性;如果未实施数字化改造的或有实施数字化改造但改造完成后未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应主动退回预拨资金;完成数字化改造的截止时间点等)。

5)企业信用记录证明。

2)项目初审。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试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辖区工信部门、试点企业签订任务书,按照预拨资金拨付标准,核定企业预拨资金金额,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任务书报市工信局备案。

3)项目复审与资金拨付。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预拨资金建议方案。预拨资金建议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资金拨付相关程序由市工信局直接拨付试点企业。

3.关于预拨资金退回

获得预拨资金的试点企业,如果未实施数字化改造的,或有实施数字化改造但改造完成后未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应主动退回预拨资金,各级工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追讨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在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落实日常跟踪及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跟踪监督。根据绩效评价办法,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做好全过程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分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用款单位资金使用中出现执行进度缓慢、使用方向不合规、绩效目标偏离以及不符合本办法及上级规定的其他问题,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经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由市财政局相应扣减、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报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专项资金使用新政策时,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实施期满结束,实施过程中可根据试点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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