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成都大邑县市级财政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带动项目申报条件补助和时间程序指南

2025/7/10

2025年成都大邑县市级财政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带动项目申报条件补助和时间程序指南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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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大邑县市级财政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带动项目申报内容

(一)提升产业带动能力。支持应用先进设施设备和生产技术,推动提升地区主导产业发展规模和质量,通过产业带动周边经营主体和农户集群式发展。如沟渠、作业道路、设施农业建设等;设施棚架(膜)、智能化控制(包括专用变压器)、生产轨道运输、农机维修中心、农机具停放库棚、集约化育苗、机械化育秧、生产水肥药一体化、畜禽水产养殖设备及标准化改造、饲草料加工储存、畜禽粪污及养殖尾水集中处理等生产设施设备;品种改良、农机装备等。

(二)提升就业带动能力。支持延长产业链条,稳步扩大经营规模,通过规模流转承包地和提供就业岗位等方式,带动周边农户持续增收。如产地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和仓储,冷链物流等设施设备建设等。

(三)提升创业带动能力。支持提升孵化培育能力,采取实训操作、理论指导、技术及销售渠道共享等孵化带动方式,为有意向投身农业产业、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户、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提供系统性孵化服务,帮助孵化对象掌握先进生产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场营销能力,助力走好农业创业“第一步”。

(四)提升销售带动能力。支持通过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价值,包括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溯源,注册推广农产品品牌等。拓展销售渠道,通过订单农业、销售渠道共享等方式,帮助周边经营主体和农户改变销售业态落后的现状,增加销售收入。

三、成都大邑县市级财政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带动项目申报补助标准及方式

(一)支持标准。参照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项目,项目资金对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30万元、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单个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其项目总投资的30%。本年度我县补助资金共计114万,前期储备项目共申请补助资金125.74万元(见附件4),本次申报如无放弃的主体,我局会适当调整各经营主体补助金额。

(二)支持方式。按照先储备后实施的原则,以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项目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完成项目建设,经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及时足额拨付资金。2023年以来,项目实施主体已受到中省资金支持的同一建设内容或环节,不再重复支持。

在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产业的不纳入支持范围。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列支工作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等。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成都大邑县市级财政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带动项目申报主体

(一)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为县级及以上示范社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其中,农民合作社已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和四川省农经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且章程制度上墙、成员账户完善、财务管理规范;家庭农场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并完成“一码通”赋码,且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年以上。

(二)限制条件。实施主体未在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产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主体及其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项目涉及用地、环评等前置实施条件的,申报前需已取得相关手续;涉及购置农机设施装备的,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名录的不予支持。实施主体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已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见附件4)。

(三)优先条件。农民合作社通过职业农民培育、土地流转、吸纳就业、订单收购、收益分红等方式,家庭农场通过孵化培育、土地流转、吸纳就业、订单收购等方式带动各类经营主体和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持续稳定增收的;或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获评全国、全省典型案例的,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五、成都大邑县市级财政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带动项目申报程序

(一)发布储备指南。县农业农村局在公众信息网、微信群、QQ群公开发布项目储备指南,通过政务网络下发申报通知到各镇(街道),对项目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征集项目。

(二)县级审批立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自愿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佐证材料进行申报。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实施细则》和本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择优立项和公示。

(三)市级备案审查。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县农业农村局上报的预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实施方案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书》至我县。

六、成都大邑县市级财政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带动项目申报报送材料要求

请各镇(街道)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佐证材料(纸质和PDF电子档)一式三份,于2025年7月21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合经科(408),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本储备指南由大邑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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